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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5日 星期二

從權威, 隱私, 責任, 正義, 談校園輔導管教


現代的法律文化中,重視人權、隱私,強調社會正義,這和與我國固有社會文化強調集體榮譽、謙抑、隱忍、及倫常關係等價值有相當大的差異,因此每天所發生的校園輔導管教活動,如果從現代法律倫理的觀點來思索,許多習而不察的作法與想法,都值得進一步反省。我們將會發現許多問題都起因於固有文化未能與現代法律文化妥善調適而產生。
本文將從美國公民教育中心的民主基礎系列教材所提出的Authority(權威)、Privacy(隱私)、Responsibility(責任)、Justice(正義)等主題討論輔導管教的實例。以程序的正義來說,程序的正義是在探討要做一項決定前,或蒐集資訊的程序中,應該採取怎樣的程序才算合理的問題。用於學校中所發生的情況可能是,某一體育老師聽班長的話即決定體育課打躲避球,而不顧其他同學的需求,這是否符合程序正義呢?以下將舉出與各個主題相關的校園輔導管教問題加以討論。

一、權威(或「權柄」,Authority)
如果說實力(power)是一種控制某種事物的能力,權威(authority)則是一種結合合理正當權源的一種實力。政府機關、法律,都是一種權威。學校的校長及校規,班級中的導師,也是一種權威。各種團體如果沒有權威的運作,團體中將毫無秩序。然而,權威的運作也必須受到社會的檢視,才能在合理的基礎上發揮其功能。我國傳統傾向對權威盲目敬畏,不習慣對權威者提出理性的質疑,權威者本身亦不易在適當的範圍內自我節制。例如在「尊師重道」的觀念下,師長是應被尊敬的對象,相對地老師也較不能被質疑,學生甚至可能被認為不得對師長的處分有異議,如此容易造成對師長盲目地服從。以下舉出與校園環境相關的權威觀念。

(一)教師是教室裏的權威

在尊師重道的傳統裏,教師當然被認定是權威的角色,但是不是有範圍呢?
教師應在「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的範圍內,依法令及學校規則享有專業自主(教師法第16條第6款),但如果過度強調尊師重道,可能會忽略老師的職權範圍。
參考教育部於民國96年6月公布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
(1)  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2)  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3)  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4)  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其中第1、2、3即有關學生的「輔導」,第4點則有關於「教學」活動。教師在行使教師的權威時,必須時時注意是基於輔導或教學活動正常進行的目的,如果只是看不慣學生的言行,或甚至只是為發洩自己的情緒,便處罰學生,就可能偏離輔導管教的目的。而管教行為的實施,也必須注意下列的原則(參考「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11、12點,及行政程序法第5至7條):
1.管教行為內容必須明確,不宜太抽象籠統。(明確性原則)
2.管教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平等原則)
3.採取的方法應有助於目的的達成,不是為了發洩怒氣。(合目的性)
4.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最少者。(損害最少)
5.採取的方法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想要達成目的的利益顯然不相均衡,必須達成均衡的比例。(比例原則)
這些抽象的原則是每位教師進行輔導管教時最應牢記的,每位教師應在每件輔導管教的案例中,一再體會這些原則的涵意。
以下藉由幾個校園的實例討論上述的權威的觀念:

*某高中校長因某學期高三學生留級人數過多,要求老師更改學生分數,以使留級人數減少,維護學校聲譽。
校長的行為明顯地濫用身為校長的權威,且涉及偽造文書罪嫌。而教育的目的如果是使學生能充分地學習,留級的制度應是一種不得不然的方式,校長如果在意學校留級人數影響學校聲譽,或甚至影響個人的仕途,那便是扭曲教育的目的。

*教務主任巡堂時,發現學生上課打瞌睡,未知會上課的老師,就在教室門口,即要求學生站立反省。
教室的教學活動應由教師主導,學校相關主管應站在監督協助的角色使教學活動順利進行。教務主任未知會上課的老師,就在教室的門口,要求學生站立反省,有越俎代庖的嫌疑。但教師似乎也不宜當場質疑教務主任,此時教師應可在學生精神回復後,請學生坐下,專心上課。事後教師並宜與教務主任溝通,避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

(二)權威機構的決定
權威機構的決定都有好的與壞的影響。所有權威者或教師採取某種管教措施當然有特定的原因,也都可能為了要達到特定的目的。但身為權威者應當認識,所有的決定或措施可能同時產生正面及負面的影響,才能避免做決定只顧到某方面的考慮,而忽略其他可能的負面影響。例如,對學生罰站,一方面使學生有所警惕,但一方面也可能使學生受到心靈上或自尊上的傷害。又例如,班級決定訂做制服,一方面讓同班同學凝聚向心力,但也會多出花費,增加家長的負擔。

(三)建立權威
在學生自治的範圍內,決議規則,學生選舉代表,也都是在建立權威的運作。
在民主社會中,人民所遵守的法律是由人民選出的代表所制定或決議通過的,法律既經自己選出的代表議決通過,本質上,法律即是自己同意的社會規範,自己當然要遵守。學生在學校中也應該學習到如此的生活態度,這主要體現在班級規範的制定。學生制定規則時,教師應該輔導學生注意所制定的規則要公平、清楚、且可以遵守,但要注意不要對個人的重要權利和自由有所限制。而選擇代表應該強調適才適任。以下藉由幾個校園的實例討論相關的觀念。
1.某高中在班會決議,違反班規的同學應該在上課時罰吃奶嘴。
此決議結果未考慮學生的自尊與個人自由,對個人的權利有重大的限制,並不妥當。依我國憲法第23條的規範,對個人權利與自由有重大限制時,應由法律制訂其規範。學生之間透過簡單的決議如果就能對同學的尊嚴或自由作重大限制,可能引發多數暴力的問題,團體中的多數人可能運用此方式排擠少數人,是非常負面的民主示範。
2.同學選擇上學期第一名的同學當班長。
班長的職責應是代表同學,與教師或學校進行日常事務的聯繫,或協助導師管理班級事務。從國小到高中,不同年級的班級班長應該都有其應擔任的事務,教師應該讓同學了解。所以,選班長時應該注意適才適任的原則來選舉,未來學生踏入社會,也應當是以此原則來參與選舉。學業成績第一名不代表各方面的能力都具備,教師應在平時就讓學生了解這樣的觀念。學校中偶有舉辦全校的優良學生或自治市長的票選活動,最後可能流於全校最受歡迎人物選拔賽,這更無法訓練學生熟悉選舉適才適任人選的民主選舉活動。

(四)家長的職責及權利
現今學生家長愈來愈積極參與學校事務,教師的教學活動常要配合家長的要求。但家長並非教室裡或教學活動中的權威者。法律雖規定,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教育基本法第8條)。但教師仍應了解,自己是所有教學活動的權威計畫者及執行者,教學活動宜與家長妥善溝通後,完成對學生最佳的決策。

二、隱私(Privacy)
自己是個人生活在世界上的主角,個人應有決定是否獨處或免於受他人打擾的自由(let me alone)。尊重個人隱私的社會,容易誘發個人獨立自主的思考,免於受到集體的不合理的影響。然而過度強調個人隱私,個人無法被他人察覺的行為也可能成為違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我國文化特質強調和諧,不認為每個人都有不容他人干擾或侵犯的部分。以下舉幾項與輔導管教相關的重點:

(一)個人需要獨處、也有不透露個人資訊或行為予他人的自由。
不同的人對隱私需要的程度也許並不相同,但在群體生活的班級中,如此的需要不應無端地被犧牲。例如,老師規定全班的郊遊活動全體同學都要參加,如果老師過度地強制沒有意願參加的同學參加,可能侵犯同學個人的隱私,也不見得讓這同學快樂地參與郊遊活動。
當然,過度地保有隱私的缺點也必須讓學生瞭解。例如每個人如果都各行其事,不願和朋友分享自己的隱私,就很難和別人建立較親密的關係。

(二).學校不得任意洩漏學生資料。
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如果說警察局向學校要求提供某學生資料,其實學校不一定要提供。學校應該去了解警察局為什麼需要資料,要提供的話也應該只提供和警局索取資料目的相關的資料,而不是一切配合警局的要求。

(三)個人的隱私或自由,必須在充分的公共理由下,例如學生安全、公共秩序的考慮下才能加以侵犯。
以下藉由幾個例子說明:
1.某學生表示錢包掉了,可能被同學偷走,老師是否可以開始搜同學的書包,調查錢包是否被同學偷走?
搜學生書包極為不妥,會無端侵犯學生的隱私。如果有合理懷疑或證人證詞時,才可以搜某學生的書包。不過老師可以先透過各種方式調查,例如根據對學生的瞭解妥當詢問,請週遭的同學協助尋找,搜學生書包並不是最先要考慮的方法。
2. 教官發現男同學在學校不依規定穿著制服,在走廊當場要求換上制服。
教官當然有權指正同學違規的事項,但方法要適當。教官可以要求學生到較隱密的地方換上制服,如果在眾人面前要求學生換裝,對學生的自由及尊嚴影響較大,十分不妥。
3. 某女子高中的制服是白色襯衫,學生若穿著深色內衣會透出內衣顏色,學校便對學生宣導不要穿深色內衣。
新聞報導曾訪問該學校學生,有些學生認為穿深色內衣確實不雅觀,有些學生則認為穿什麼顏色的內衣是自己的事,根本不乎別人的看法。這個例子中,學校為了整體的形象而要求學生不要穿深色內衣,但這種介入學生個人生活的作法究竟達到如何的教育目的?似乎值得商榷。

三、責任(Responsibility)
責任是應去完成或不應去做一件事的本分或義務。責任可能來自權威者的分配、法律的規定、公民的身分等等。當每個人善盡自己的責任時,他人才可以預期未來的進展,社會將會更穩固而有效率地發展,由此並能體現公共意識。在我國文化多著重個人對自己的責任,例如學生應該努力用功、孝順父母等,較少從公共領域討論責任,例如公民應有參與民主社會各種團體的責任、自己如果沒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將會對團體、社會造成不良的影響等,公民的責任因此易受忽略。以下再分兩點討論校園輔導管教的議題。

(一)責任的認知
老師有義務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任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在這抽象的文句中,教師為達成「導引其適任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所須肩負的責任可能包含教學活動安全的維護、日常的課業教導、生活輔導、不良行為的導正等等。部分教師可能在獨善其身的觀念下,對日常所應負的責任沒有充分的認識,反而更關心發生事故或弊案後自己所應負的責任。然而,事前的責任應該比事後的責任更受到重視,才是對責任較為正確的態度。

(二)事件發生誰應該負責?
以下舉幾件學生發生意外的事例討論教師應負的責任。
1.學生蹺課在校外發生意外,例如淹水溺斃或被人砍傷,學校應負何種責任?
學生發生意外,通常並不是教師或學校所造成,教師或學校並不會負擔任何民、刑事責任。但學生蹺課,教師或學校應該立刻反應,設法了解學生的動向。所以相關任課教師應該隨時掌握學生的出缺席,並適時通報學校。如果學生發生意外,但教師或學校仍不知道學生不在學校,就可能要負行政疏失的責任。
2.某國中學生在四樓教室窗戶外的護欄邊擦窗戶,但因護欄年久失修,學校沒有定期維護,該學生即因護欄鬆脫,從四樓墜落身亡。
四樓教室的窗戶外護欄因學校沒有定期維護而鬆脫,這事關校長平日的督導責任、總務主任維護校產的責任、導師的照護責任。法院的案例即認為類似的案例中,校長、總務主任、導師都要對學生家長負損害賠償責任。
3.國小課後活動輔導時間,老師較晚進教室,而在老師進教室前發生學生遭同學刺傷眼睛,老師進教室後並沒有將受傷的學生立刻送醫,導致學生因遲延送醫而眼睛失明。
由於老師沒能第一時間送學生就醫,導致損害擴大,法院在類似的案例中,即曾判決老師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正義(Justice)
正義可分三部分主題,一是分配的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二是匡正的正義(corrective justice),三是程序的正義(procedural justice)。當團體中有某些利益(例如工作機會)或負擔(例如稅收)需要分配時,就涉及分配正義的問題。當發生某人做錯事(例如廢弛職務)或某人受到損害(例如個人受到傷害)時,為使結果得到公平的處置,就涉及匡正正義的問題。當人們要蒐集資訊或作成一項決定時,所採取的步驟程序是否妥當,即涉及程序正義的問題。正義並不是我國社會傳統的重要觀念,正義通常用在對抗惡勢力,和日常生活的關聯不大,使得我國社會更須透過更多管道加強正義觀念的宣導。

(一)分配的正義
分配的正義強調事物分配的公平性。但考慮公平性時,並不是表面上齊頭式的平等即可,而必須顧及每個人的差異性。例如,班費固然應該每個人都要繳交,但如果規定的班費過高,造成部分家庭難以負擔,則班費的額度就有重新考慮的餘地。又例如班上有肢體殘障或其他身心障礙的同學,某些課外活動就要特別考慮他們的情況,不宜和其他同學作相同的處理。總之,要達到實質的公平正義,應該對相同的事物相同地處理,不同的事物則可不同地處理,而進行差別待遇時要有正當的理由才可以。

(二)匡正的正義
匡正的正義主要涉及錯誤的糾正,及損害的彌補。如果疏於處理,將會使犯錯的人再次犯錯的可能性增加,也會使造成的損害無法彌補,甚至繼續擴大。以學生破壞公物為例,學校原則上應要求學生賠償,不過破壞公物的學生可能是起因於故意,也可能因過失而造成損害,學校要學生提出損害賠償時,應該分別不同的情況處理。又如犯法的學生是否一定要送法院?如果我們面對學生犯法,是以使學生改過向善為處理問題的基本目標,一旦學生留在學校能夠達到這樣的目的,應該沒有立即將學生移送法辦的必要;當然,如果學生的犯行嚴重,非移送法院很難讓學生有所警惕並矯正行為,就必須將學生移送法院。(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少年之肄業學校發現少年有違法之虞時,「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

(三)程序的正義
程序的正義著重於人們蒐集資訊或作決定時,所採取的步驟程序是否合理妥當。在程序進行中應該注意相關當事人發言陳述,參與程序的機會,才能盡可能保障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以對學生處罰或記過處分的程序為例,學校如何認定學生有違規的行為?是否讓學生自己有說明的機會?最後決定的過程是否經過一定程序的討論或辯論?這些程序是否確實踐行,都會影響最後決定的正確性,以及當事人是否心服。教師或學校應當對相關事項的處理程序,作成一套固定的處理方式,確保處罰學生的程序符合程序的正義。
再以決定學校制服的程序為例,學校制服的決定涉及制服的樣式是否適合學校學生、價格是否合理等問題,學校決定的過程可能必須依法對外招標,經比較各廠商的品質價格後,才能完成一項符合程序正義的決定。

五、結語
本文提到的權威、隱私、責任、正義等觀念,在許多場合可能會同時有關聯。例如,要對學生記過時要顧及程序的正義,而程序進行中,可能要對被指違規的同學的行為暫先保密,以免讓該同學提早被貼上不良的貼籤,這又涉及隱私的保護。又例如權威者(諸如校長、老師等)的行為若要在權威者的職權範圍內適當行使權威,則須符合正義的各種要求(即分配的正義、匡正的正義、程序的正義)。
本文提到的各種實例,如果依照我國固有文化強調尊師重道、重視集體榮譽、鼓勵個人的謙抑隱忍,恐怕許多結論都會與本文所提及的大不相同。然而,我國社會政治生活型態與西方社會愈來愈相近,接受西方文化所帶來的現代法律思想也已有數十年的歷史,要談人權、民主、法治,除了從制度面著手落實外,老師們將本文所提及的權威、隱私、責任、正義等觀念落實到日常的輔導管教中,或許是建構人權教育環境最好的方法。
 

2014年2月25日 星期二

"法治教育在台灣" (Law-Related Education in Taiwan) 張澤平律師 林佳範教授共同接受英文訪問

 2008 7/18 12:00 於 http://www.mactv.com.tw/mactv/main.php







權威是如何形成的_央廣部落格-純在主義節目訪談實況


廣播電台:中央廣播電台 台灣之音
節目名稱:央廣部落格-純在主義
節目主持人:李正純
與談者:張澤平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日期:96年4月19日

權威是如何形成的

主持人(以下簡稱「主」):接下來我們將做進一步的探討,到底權威是怎麼形成的?不管是領導人,或規則、法律條文,如何把權威界定在適當的程度上?權威在很多場域都會有,例如在錄音室裡,也許主持人有某種小小的權威,當我請張律師說話的時候,張律師才會說話,但是張律師也有權威,當張律師談及專業的內容時,主持人不太會質疑,這也是一種權威的建立。在學校裡,每一個班有一個班長,而在公司裡,有不同層級的主管,在政府裡有不同階層的官員,這就是在不同場域、不同環境裡,有不同的權威。當然在每個環境裡,除了人以外,會有一些規範,例如在錄音室裡,不能抽煙、吃東西之類的規定,那為什麼會訂出這些規則來,這可能也是跟我們這個場域裡的需求是有關係的,經過了長時間、一定程度的參與互動、探討之後產生出來的。那麼假設今天要針對學生推廣法治教育,談權威、要如何訂定規則、或選出領導者,可以舉什麼例子讓小朋友瞭解呢?

Learning by doing

張澤平(以下簡稱「張」):我們做法治教育的推廣有一個基本理念,強調「在做中學習」,就是「Learning by doing」,在講法治教育時,不是用幾個教條,就叫學生要去遵守、要去背就好了,而是透過很多情境的鋪陳、描述,讓學生討論其中相關的爭點,而在討論的過程讓學生學習到相關的觀念。我們常說的法治教育有三種方式,第一種是「教條式」、「灌輸式」的,在教條式的教育中常常會用「威嚇」的方式,譬如過去有些法治教育的教材或影集會用「你如果犯什麼樣的罪,就會接受什麼樣的處罰」,想讓學生因此心生畏懼,只好不得不服從,但這種方式在我們認為,是無法激起受教者能夠去做理性的思辨;第二種是把法治的概念講得很好很好,例如過去我們在講三民主義也是用這樣的方式,施教者往往會將三民主義講得是全世界獨一無二,沒有比這個更好的制度,但有些法令制度是需要時間去檢驗的,光講他的好卻沒有反省思辨的空間,這樣受教者所受教的程度其實是很淺的。第三種就是我們強調的「Learning by doing」,在所有的議題中我們挑出相關的實例或情境讓學生討論,討論的方向不見得是教育工作者想要的,但透過很多人不一樣的討論過程,慢慢的思考、表達,最後經由教育工作者的彙整、歸納,事實上最後收到教育的功能是會更多、更深、更廣的。這是我們法治教育講的「Learning by doing」。

從訂班規做起

回到方才主持人所提到的問題,在小學的階段,我們能夠提出什麼樣的議題讓學生「Learning by doing」呢?有一個很重要又很好的例子就是「訂班規」,班規可能就是小朋友這輩子第一次碰到與自己密切相關的規則。曾經有參與過一個研討會在探討國小的班規,與會者有大學教授、國小校長及在第一線教學的老師來參加。我們發現國小的班規雖然形形色色,但也不外乎就是一些進德修業的規範,以現在國小五、六年級的班規為例,就有「不能夠在走廊上亂跑」、「不可以吃垃圾食物」等。那接下來的問題是:當學生違反了班規時該怎麼辦呢?假如有學生在走廊上亂跑,老師會處罰學生在下課時間有一段時間不能出去;但如果有不可以吃薯條可樂等垃圾食物的規定,可是某天是家長送薯條可樂做為學生的午餐,那麼看起來就是違反班規了,這時候要不要處罰呢?這是非常有爭議的。所以,班規究竟怎麼訂?怎麼訂得好?其實有很大的討論空間。我們在學校推廣法治教育研習時常常建議老師,師長所要求的班規是進德也好,是修業也好,總之不外乎要學生更好,雖然學生也許沒有很強的討論能力,但至少也應該要讓他有參與的空間,例如國小低年級的學生沒有辦法自己訂班規,那麼我們建議老師可以先將重要的項目寫出來,讓學生充分瞭解,再看學生有沒有什麼意見要表達,若有不一樣的想法或意見,老師也可以用溝通的方式,讓他們瞭解到班規的重要性在哪裡,目的又是什麼。透過這樣的過程所訂定的班規與沒有透過這個過程所訂定的班規有什麼差別呢?可能有這樣的參與過程會讓學生更樂於去奉行遵守規則,這也是我們在制訂法律時的一個基本構想。

之前談過,即使是成人世界的法律,我們也都是透過行政機關、立法機關的討論後才訂定,因此我們也希望老師可以帶領學生經由討論之後訂出一個班規,讓學生能夠更樂於遵守。不過班規訂出來還是會有問題,譬如什麼時候該處罰?什麼時候可以不處罰?或者該做什麼樣的處罰?這時候,我們認為處罰只有老師可以決定,也就是老師在輔導管教學生的專業範圍內,可以適當的做一些處罰的活動,但這些活動必須要在一定程度內符合比例原則,只有嚴重的程度才處罰,若違規的程度不嚴重不宜有太重的處罰,拿捏的標準應該在於老師身上,而不應該透過一個班規的制訂,否則反而會過於死板,導致一有違規的狀態就很死板的要做出處罰,這其實是比較不合比例原則的,因此學校班規的內容其實比較不適宜做一些處罰規定,違反班規要不要處罰應該由老師決定才比較適當。

主:假如班規就像是一個「法律條文」,那麼老師是不是就像是一個「法官」?

張:我們的教師法中有規定,教師為了讓教學活動順利進行或者輔導學生活動順利進行,他是可以作適當的處置的。當然,所謂的「處置」也並非老師想要怎麼樣就可以怎麼做,也必須要符合一定的原則。所以,老師在班級的場域中身為一個權威的角色,他是負有這樣的「責任」,當然也是一種「權力」的表現。

小學班長可否處罰同學

主:聽您這樣說,我回想起小學時期擔任班長,老師當然希望我能夠把班上的秩序維持好,當時我似乎就得到了一種權威,我好像就可以自己訂一些班規,比如說早自習的時候不能說話,一旦說話的人名字就會被記下來,假如說名字被記下來同學還是不理會,班長雖然不能打人,但是可以罰錢,也許當下我就可以決定當某位同學的號碼被記在登記簿上兩、三次時,我就可以罰他多少錢。那麼,若照您剛的解釋,其實這些都是不對的?

張:班長、風紀股長這些角色都不適宜作處罰同學的動作,從法令上來看,只有老師有這樣的權利,那可否說老師將這樣的權利下放給班長或風紀股長,就現代民主法治的觀念而言,大概沒有辦法作這樣的解釋。即使我們的政府要將相關的權利轉移給民間執行,也必須透過相當的程序;那麼一個班級當中,以剛才的例子而言,班長或風紀股長罰錢都有可能會傷害個人的權益,有關傷害個人權益的事情讓一個學生來做,其實是非常不恰當的。

同學可否全體同意讓班長對同學罰錢

主:假設全班的同學都已經同意了,可以由班長來決定可否對同學罰錢,那麼張律師認為這樣是否會好一些呢?

張:這其實與憲法的觀念有關,國家所訂定的法律若牽涉到人民的基本權利時,依照憲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是受到嚴格要件限制的,一定要經過立法機關同意;如果沒有經過立法機關的同意就訂定了罰則,那將會是違憲的規定。相對而言,我們能否說班級裡的所有同學就是班級的立法機關呢?恐怕還是不行。因為,不論是小學生或成人,其基本權利所受保障的程度是一樣的,我們不能說小學生的基本權利在學校裡面就要受到班上同學的擺佈,因此,只要學校的措施涉及到學生的基本人權,例如罰錢或其他處罰等,即使透過同學的表決來決定,依舊是違反基本人權的一種方式。在教學實務上,我們往往也建議老師們要注意避免這樣的情況,若學生有違規行為,頂多也是由老師基於教師法中專業自主的權限可以做適當的處罰,但若讓學生做是否處罰的決定,除了違反剛剛的理念之外,還有另一個弊病就是容易形成「多數暴力」,我們知道在求學過程中每個班級都會有不同的小團體,這個團體可能仇視某些團體或個人,當他們串連起來訂一個班規去整那個人時,就會產生嚴重的結果。況且,在程序上這也是不對的。

如何選出班級的班長

主:即使經過這樣的討論與程序,其實也未必達成一個公正合理的狀況。所以,不光是互動參與就能夠達成我們的理想境界,如果老師將權力下放給班長,那班長的適任與否這也非常重要。這個領導人的能力是否足以擔任這樣的權威也是很重要的。我們接著也要討論:如何選出班長?老師可不可以指定班長呢?或者,一定要經過同學的選舉才是正確的方式?我從國小一年級到六年級,老師都直接指定我當班長,那當時也是因為我的成績好,在那樣的年代裡,老師多半認為考試考的好的人可能比較乖巧,或者是將班長這樣的榮譽給你;當我們以比較符合現代的觀念來看,班長應不應該這樣產生呢?

張:首先,班長究竟要做哪些事情?從小到大,我一直拿捏的不是很準。我小學也當過班長,甚至還幫老師去買過菜,當時曾經覺得那樣非常光榮,因為老師不找別人都找我去幫忙;但是,長大之後我漸漸發現,班長是適合幫老師買菜的人嗎?如果班長是用來幫老師買菜的,那麼他當然要找乖巧的人才適任,事實上,在學生團體當中,班長應該是要代表同學來處理班級上的事務,譬如說由他來協調各幹部之間該如何分層負責,學校有什麼事情要透過班長來宣達,可能班長要腦筋很清楚,讓學校相關的資訊可以對學生宣布的很透徹,我想班長至少有這樣的功能吧!接下來,我們就必須要去思考,什麼樣的人適合來扮演這樣的角色呢?乖巧的人適合嗎?乖巧的人有時候很順從,有些問題反倒不見得會想得到,即使是老師或學校交辦的事情,有時候說不定很有問題也不一定。基本上,我們在推廣法治教育的過程中常常跟老師宣導,在班級選班長的時候,老師應該清楚的跟同學說明「班長應該做什麼事情」、「什麼樣的人適合做這樣的事情」,同學在表決的時候也應該選出要很能夠勝任這樣工作的人擔任班長,這才符合選班長的真正意義。但我們看現在小學當中,大部分會選上班長的人是人緣好的人、受歡迎的人,這其實跟剛才談到選班長應「適才適任」的標準是有點距離的。在小學,假如小學生選的都是人緣好的人,未來到社會上要選立法委員、選總統,可能也只是選出一個人緣好或自己喜歡的人。不管這個人在公共領域說了什麼話、做了什麼事,他只要覺得他喜歡就選他,這其實是跟民主社會中訂定選舉制度的初衷有相當的落差,這樣整個社會民主法治制度的運作是會有點問題。

主:在一般的社會上,成年人選民意代表投票的判斷力或許會強一點,但在小學這個階段,若要由小學生來判斷這個學生適不適任?或許有困難。目前我看到的情況是,有些學校會讓同學們大家輪流來當幹部,也許就在輪流當中大家有了第一次表現的機會,也許是一個月,也許是一個星期,藉由實際擔任這項工作的實習表現的階段,比較能夠可以讓同學們去看清楚是不是張三當的比較好?過了幾個禮拜,當我們要選正式的班長時,就可以選張三。

張:這或許牽涉到班級的老師如何經營與教育班級的理念有關,如果他寧可讓同學輪流的話,或許他就必須去注意班級幹部可能出現的狀況,可能在每個禮拜都處於輔導期,但這樣的想法可能還是有他的意義存在,可能讓學生在做幹部的過程中,得到更多的學習,或者是自我的啟發,這也必須要和班級的同學做相當的溝通,也才能讓學生理解老師的苦心。

主:假設真的要經由選舉的方式讓學生瞭解到,同學究竟適不適任的時候,老師就要從旁提供非常多判斷的資訊與引導,實際要告訴同學,到底班長需要什麼。當有某些候選人的時候,老師可能要問同學覺得他符不符合這些條件。

國高中生投票選舉優良學生或自治市長的弊病

張:對於引導,我觀察到大部分老師或許比較難做到。他可能受限於過去的習慣,覺得要選班長就讓大家舉手表決就好了,不需向學生要做這麼多的解說或討論,那我們在做法治教育推廣的過程中還發現,有些國中、高中還有更大型的選舉活動,像是國中選模範生、自治市長等等,事實上,模範生或自治市長選出來之後,只是掛個頭銜,也沒有要做什麼事情,也許多一點機會可以參加校外的活動。這個時候,學生該怎麼選呢?你要選的這個人選出來也沒有要做什麼,根本就無從自「適才適任」這個標準去選。其實這種選舉辦下來,只是讓學校多了一點具有噱頭的活動,實際上卻有可能是一種「反教育」的效果,也就是說,可能會讓學生養成一種選自己喜歡的人的習慣,那將來到社會上,他也可能只會選花樣多、有噱頭的人來當我們的民意代表或政府首長,因此這也許是一個比較不好的活動。

主:我記得在高中的時候,就有一個選舉模範生的活動,誠如張律師說的,這個模範生出來,他也不需要做什麼事情,就只是得到一張獎狀、一個榮譽、一個身份的印記。當時怎麼選呢?每一個候選人會到每一個班上去拜票,後來演變成候選人必須要帶一些表演,可能我有什麼才藝,表演唱歌、彈吉他或吹奏樂器等等,他已經讓我們模糊了一個模範生需要具備什麼,我們也不知道。也許這個人會唱歌、會某些樂器,難道這就是模範生的定義嗎?所以,真的就像張律師所說,這樣的活動辦下來,可能就是一種「反教育」的結果。

張:這跟教育工作者對於民主法治的認識有關,我想大部分的人對於民主政治的認識僅及於有權「投票」,將「投票」與「民主」劃上等號。只要學生在校園裡曾經參加過投票活動,他未來出社會也就會投票,其實並不盡然,投票過程當中需要投票人很多的思辨過程,很多的選擇過程,若沒有學習到那個選擇的過程,光學會手拿一張票投到票箱,這絕對是不夠的。

主:經過今天的說明,我覺得蠻慚愧的,因為我小學擔任班長就是因為成績好、人緣好,在那個階段裡,我真的不知道我能夠做什麼、我應該做什麼,做起來有時候也覺得蠻痛苦的,因為感覺同學並不是很聽我的話,後來有幾次也曾經很想放棄。等到成年之後,我也比較會去想,假設如果今天還有機會要去當班長的時候,我應該要去做些什麼。張律師今天帶給我們比較正確的觀念,真的要以「適才適任」來做為選舉一個領導人的標準。前面談到如何訂規則,訂法律,也是需要一個適切的過程讓大家有參與互動的機會,這樣所產生的結果才是大家所需要的權威。

權威行使的結果與界限_央廣部落格-純在主義節目訪談實況


文章日期:2008-07-03 10:31
廣播電台:中央廣播電台 台灣之音
節目名稱:央廣部落格-純在主義
節目主持人:李正純
與談者:張澤平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日期:96年4月26日
 

權威行使的結果與界限

主:現今對於「權威」有越來越多討論的空間,相對於以前的人非常懼怕「權威」,碰到擁有權威的人和事時,就會覺得自己在他面前好像矮了一截。以前覺得自己的父親很有權威,等到我們自己當父親時,就覺得小孩經常在挑戰我們的權威,在現代這當然也是個好事情,畢竟傳統的權威在目前的生活當中,應該也不太適用了。除了家庭裡的權威之外,在社會或一個國家裡也有「權威」,我們對於這些權威有許多的討論,透過討論及互動,去瞭解到底什麼是權威?誰可以擁有權威?權威是如何及應該如何產生?權威的表現是什麼?權威的尺度和限制在哪裡?過度使用權威(權力濫用),又會造成麼影響?

我們之前已經把權威的定義,以及東、西方社會對於權威的範圍和差異做了比較,也談到權威的代表,可能是「個人」,可能是個「規則」,可能是個「法律」。它是如何產生的?怎麼做是比較適當的?接下來要來談行使權威的結果跟界限。談到權威行使的結果與界限,我想就理想的狀況而言,權威行使下來應該是正面的,但是有時候往往很難避免負面的情況出現。就一個現代民主法治社會而言,即所謂的「利」與「弊」,我們是不是要盡量的去「避開」弊,還是只要「利大於弊」就可以了?

張:原則上應該是「利大於弊」即可。舉一些例子來講會比較清楚,就如同在校園裡推廣法治教育時,通常講者要注意舉的例子應該是要聽眾比較關心的,跟自己切身有關的例子,會讓聽者更容易瞭解其重要性並能掌握其精髓。舉例來說,現在教育部規定不能打學生,不能體罰,有時候會讓老師很傷腦筋,那叫老師怎麼辦呢?可能過去常常會用體罰學生來教導學生的老師,會變得不知道該怎麼辦、不知道尺寸怎麼拿捏。在我國高中的教育階段裡,學校裡面有教官負責管理秩序,我記得幾十年前有一個案例,某高中有一個教官,因為學生違規,處罰該學生在司令台罰跪兩個小時,在當時的那個年代,通常會覺得是這個學生很不應該,一定是他犯了很大的錯誤,才會讓教官這麼生氣,因而處罰這麼嚴厲。但是我現在再回過頭思考這樣的例子,在學校裡,教官也是教育工作者之一,而一個教育工作者有這樣「必要」到處罰學生跪在地上兩個小時,才能達到他的教育目的嗎?其實這是令人很質疑的,即使學生犯再大的錯誤,處罰的目的不外乎就是要他反省、希望他改過,那罰跪兩個小時,可以讓他改過嗎?還是會對學生造成身體或心理上的傷害?若學生因此受到傷害,會不會反而造成反效果呢?教育工作者(權威者)應該要思考的是,是否有其他比較不會傷害到學生的方式,一樣也可以達到目的呢?因為像剛剛說的處罰方式,事實上會讓學生的身心受到蠻大的傷害,至於是否能達到教育目的和功效,也是有問題的。

我們再繼續思考那個年代的教官,他之所以會做這樣的舉動,我想有一個基本的目的,就是建立教官在學校的「權威地位」,即是「你敢不聽我的話,就會有這種下場。」日積月累的處罰一兩個學生,漸漸地建立在學校及學生心中的權威地位,如此更方便管理學生。但畢竟學校是一個教育的地方,不應該是讓老師或教官建立自己的權威的地方,而且即使擁有很大的權威,對於促進教育工作品質,不見得很有幫助。所以從這樣的利弊得失,或是從教官行為的初衷,來作種種觀點的分析,我們認為前面提到的處罰手段是一個弊多於利的方式。我們現在做這樣的分析其實是比較冷靜、比較客觀的,從不同的觀點來做評論,但是如果回到那個時代,很可能不容許我們做這樣的評論,甚至不敢去質疑教官或老師的行為,因為在那個時代的人們只有「服從」權威者的份,很難有「質疑」的空間,是到了現今台灣的時空背景下,才比較可以被接受作評斷。所以要對「行使權威」的結果作評析,是需要一個適當的社會氣氛,也有社會環境的文化來配合,才有可能做到這樣的分析。

師長的不當管教與頭髮的管理

主:剛剛談到教官對於學生所施加的處罰,勾起了我一些痛處。以前有些教官只是為了樹立個人的權威,他並沒有針對學生需要改進的部分來做處罰,其實沒有達到讓學生反省的效果,只會讓學生害怕教官而已。我記得以前在高中的時候還有髮禁,經常要檢查頭髮,當學生的頭髮不符合標準時,教官或師長的處理方式是,從學生頭髮的中間,將頭髮剃開「一條路」,也就是說本來可以容許頭髮留三公分,但學生因為不遵守規定留了四公分,所以在學生頭髮中剃開後,學生就不得已要去將剩下頭髮都剃掉,變成小光頭,連三公分都留不成,我想很多人都有過這樣的經驗,包括女生的頭髮太長的話,教官或老師也會故意把它剪得很難看。就權威的適切性來看,類似這樣的處罰,是否不應該出現?

張:我想這個問題是處在當時整個社會環境的觀念下,注重的都是「在位者」的想法,反之在今日民主開放的社會,會有多一點人權保障的想法。我們應該思考的是:頭髮屬於學生可以「自己管理」的部份,如果能在日常生活中讓學生養成自己管理頭髮的習慣,其實這也是很好的教育過程。以前的台灣社會,之所以會要求學生只能維持一定長度的頭髮,其考量的價值是在於「紀律」、「秩序」,但是隨著社會觀念的開放,單一紀律和秩序的維持,不見得對社會的整體有好處,許多研究也認為「嚴格的紀律無法產生創意」,因此在目前強調科技和創意產業的時代,需要更多有創意的人才投入,所以要有質疑行使權威者的結果的「機會」,還是有賴於整個社會文化的改變。

公私立學校管理學生頭髮的不同考慮

主:在西方社會也有私立、保守的學校,它也一定會有許多嚴謹的規定,如果學生不遵守規定,一定會被處罰。這樣的事情,西方社會也覺得是可以去質疑、挑戰的,但是為什麼他們仍然保有這些學校或規定的存在?

張:髮禁的開放基本上是涉及人民的自由,如果學區內的公立學校有髮禁的規定,學生又不得不因學區劃分的關係,進入該公立學校,便導致國家的教育制度,在無形中剝奪了學生決定自己頭髮長度的權益。而私立學校雖然比起公立學校多會有較多嚴格的規定,也會要求學生的服裝及頭髮,但是想就讀私立學校的學生家長,需要支付比就讀公立學校多的額外費用,因此學生和家長必須認同該學校的理念,才會願意去讀,此時即使他人想要干涉都無從干涉。所以就算教育部要求學校要開放髮禁,但我們知道目前有些私立學校,也還是維持過去髮禁的措施,在這方面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是有一些不同。

主:私立學校當然可以有一些自己的規定,但是如果談到當學生違反了規定,該怎麼處罰學生的時候,當然也不能任由私立學校做片面性的決定。私立學校是否也不應該在處罰上造成學生權益的損害?例如學校可以規定檢查好幾次,直到合格為止。學生及家長既然選擇了這所私立學校,當然學生是需要遵守學校的規定,否則就必須要離開學校,但不能說因為學生違反了規定,私立學校就可以任意地給予很嚴厲的、剝奪權益的處罰。

張:在我國目前其實很少這樣的案例。我們知道現在公立學校髮禁開放後,學校還是有規定不可以染燙髮,那事實上有沒有同學違反呢?絕對有,但是若有違反的話,目前公立學校是用勸導的方式,不會處罰,不過這樣的違反規定狀況已經是非常少了,而在私立學校的部分,因為是學生及家長自己願意去念,更不容易去違反規定了。不過剛才學生被罰跪的例子,是可以讓我們去思考在學生違反規定時,處理方式的適當性上,該如何去拿捏。

權威機關的限制

主:剛才前面談了許多關於「行使權威」時有可能會「損害」到一般人權益的部分,除了針對個人權威的行使的例子外,還有一些權威行使是屬於「公眾利益」的部分,此種狀況,您覺得行使權威可以到什麼樣的範圍?或有什麼樣的限制?

張:在「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方面,從法律的觀點來看,有一些很基本的原則,例如一個政府機關的職權通常會規定在相關的政府組織法裡面,因此其行使的職權通常都要「依法行政」,也就是法律有授權的才可以做,而如果法律沒有授權的就不能做。例如某個法律規定人民應該做什麼樣的事情,可是法律沒有同時針對違反的部分訂罰則,但行政機關就自己訂了罰則,這是不可以的,因為法律的「地位」是高於行政機關的命令,如果這個命令是法律沒有授權行政機關可以做的,行政機關擅自作為就會違反職權的範圍。所以就行政機關而言,我們判別的方式是從「法律-命令」的位階來看,這是一個基本的辨別標準。其實台灣在解嚴之後,仍然有部分的行政機關做這種違反法律授權範圍的命令,若遇到這種狀況,人民或立法機關就可以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是有機會可以把這樣的命令宣告違憲,使其無效的。

比例原則

主:任何「有權威」的人在做一些「處置」的時候,我們可能會質疑,他所做的事情或決定,是否都符合他該有的權限?無論是老師、父母,或是政府官員也好,當一件事情發生的時候,或需要做一個決定的時候,這些有權威的人,他們要怎麼做會比較適切?比較不會有濫用權力的狀況發生?

張:這個會牽涉到法律學裡所說的「比例原則」,我們光聽這四個字恐怕不太容易懂它的內涵,簡單來說,這個原則指的是,一個措施(或行為)通常有其背後的「目的」,而為了達成此目的所選擇使用的「方法」,要與此目的衡量起來是合乎比例的。例如用牛刀來殺一隻雞,為了達到殺「雞」的目的,卻選擇使用殺牛才會用的「牛刀」,這是不合乎比例原則的;或者「用大砲打小鳥」,雖然小鳥真的可以被打死,但是事實上並不需要真的拿大砲來打,也許用彈弓就可以了,這是用比較誇大粗淺的例子來解釋比例原則。如果是在校園裡,我們常常建議老師在輔導管教學生行為的時候,有一些原則要遵守,例如當老師告訴學生說:「大家上課要專心。」之後如果有學生往窗外看一下,老師就認為是上課不專心,要處罰他,但這樣會產生的問題是「上課要專心」的這個指令不夠「明確」,而且針對此不夠明確的指令有處罰措施,就很可能會違反比例原則,因為處罰的方式很容易就可能會太超過原本的目的了。如果老師可以換個方式說:「上課的時候,學生想說話就要舉手,沒有舉手就不要講話。」這樣就比較明確,所以比例原則的一個重點是「要明確」。另一個重點是「不可以有差別待遇」,同樣一件事情的處罰應該是一樣的,不要因為老師喜歡某位學生,對他的處罰就比較輕,但對另外一位學生的處罰就比較重,要符合「平等」的原則。所以權威者所欲採取的方法,要能達到原本所期望的目的,而不是有權者任意的作為,例如剛才罰跪兩個小時的例子,教官他除了樹立自己的威權地位之外,可能有一部份也是在發洩自己的怒氣。
在每個工作職場都需要有其專業的考量,例如一名護士可能昨天跟她先生吵架,隔天就將病人打錯針,這樣就是沒有「專業」的考量。老師的專業則是「教育」,因此個人的情緒盡量不要發洩在處罰學生的措施上,處罰應該是要符合實施處罰原本的目的(使學生改正)。現在民主法治的國家,我們一直強調保障人權,如果有很多種方法可以達到目的,則應該要採取對人民「損害最少」的方法。就像剛才所說,其實打小鳥用彈弓就可以了,不需要使用大砲。教官或老師要警惕學生遵守校規,或許訓誡十分鐘就足夠,卻要罰他在司令台跪兩個小時,這樣是不恰當的。我們採取的方法要與達成目的的效果相均衡、成比例,因此最好是選擇一個損害最少的方法。我再舉一個例子,例如2004年總統大選之後,在總統府前有許多人集結,他們對於選舉的結果有意見,那時候很多人擔心這些人集結不願意散去,可能會影響交通及秩序,許多人就問當時的市長馬英九先生:「馬市長,您怎麼處理這樣的事情呢?」我記得當時馬市長說,他會依照「比例原則」適當的處理,那時我想他講比例原則四個字,一定有很多人不知道什麼意思。結果馬市長怎麼處理呢?當有人民不願離開,他讓警察用水柱向人民沖水,如果沖水還不走,就把民眾抬走,那時的目的是要讓民眾離開廣場,只要達成這個「離開」的目的就好了,那他採取的是比較不會損害到民眾的權益的方式;但是反觀中國的天安門事件,我們知道中國政府曾經用武裝軍警開槍、坦克車鎮壓的方式,驅離群眾,這就明顯違反了比例原則。驅散聚集的群眾可以用很多方式,但是不應該用傷害人民性命的方法,來達到目的。這幾個例子可以說明比例原則的基本內涵。所以遵守比例原則也是涉及到一個政府機關,或者是老師、父母等這樣的身份的人(有權威者),他在行使職權的時候,最基本、最需要去思考的,怎麼樣做是適當的?如何在界限範圍之內作適當的處理,不會傷害到群眾的權益,而又能達到行政機關要達到的目的?

主:您剛剛特別談到兩岸對於群眾運動的處理方式不同,其實這也反映出一個有權力、權威的人,其心態的問題。就現在台灣民主法治的進步程度而言,人民知道主政者的權威可以到怎麼樣的範圍,不可以為所欲為,但是對中國的主政者來說,他仍然認為他的權威是很高的,仍然認為他的權威是不容許被質疑、不容許被挑戰的。不過經由前面的討論,聽眾應該可以瞭解「權威」是可以被討論的,甚至是可以去質疑、做調整的。

張:其實不論是一般人民或學生,是只要有「意識」到權威是可以被討論的,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因為有討論才有進步的空間。

主:談到這裡,我回想到以前唸書時候的一段往事,因為當時很多教官都很兇,不太笑,只有其中有一個教官比較會笑。有一次放學回家的時候,在排隊準備上車,我跟同學說這個教官很好,比較不會罵學生,結果被這個教官聽到了,他馬上就兇起來,立刻把我叫到旁邊,然後就告訴我,他翻臉就跟翻書一樣,不是不會罵人,在那樣的年代背景,他不讓我上車、不讓我回家,我當然不敢說話,不過他也只把我留了短短幾分鐘,罵了我幾句。如果以我們現在所接受到的法治教育來看,其實這樣的權威可不可以被挑戰呢?我沒有要批評教官的意思,假設教官人很好,不會隨便亂罵人,但如果他說我不能上車,我是否有跟他討論的權利和空間?是否可以問教官為什麼不讓我上車?我們應不應該有這種討論的空間存在?

張:是的,這一樣是文化背景的問題。在當時,學生說教官比較不會罵人,對那個教官來說,卻讓他覺得沒面子,但是如果現在一個教官聽到學生說他不會罵人,他一定覺得很高興。這就是在不同的社會文化,這些「有權威的人」會有不一樣的反應和想法。如果我們從教育觀點切入,假設教官在學生放學後、要上車前,將學生留住談話的目的,是與教學上、輔導管教都沒有什麼關係,那他「憑什麼」可以留置學生呢?除非你認可他是你很好的朋友,做一些私下的聊天是可以的,否則在我們剛才的討論裡,教官應該是要因為輔導學生生活的必要,才可以介入或限制學生的自由,不然他其實是沒有「權力」做這樣無謂的留置。

主:我們很後悔在那樣的年代,沒有機會接受到法治教育,所以這也就是法治教育要「向下紮根」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當人民從很年齡很小的階段就可以對於「權威」、「隱私」、「責任」、「正義」有一些最基本的認識、思考,我相信未來的生活,或是對於社會的進步而言,都是非常正面的。

張:是的,因此我們也希望「法治教育」不只是在講法條,而應該是要講「規範」,或是藉由生活中的各項遭遇裡,多去思考、多反省。一個民主的社會,其公民應有的法治素養,應該要從日常生活中建立起來。

談「權威」_央廣部落格-純在主義節目訪談實況


廣播電台:中央廣播電台 台灣之音
節目名稱:央廣部落格-純在主義
節目主持人:李正純
與談者:張澤平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日期:96年4月12日
談「權威」
主持人(以下簡稱「主」):究竟法治教育裡頭我們會教學生什麼樣的法治概念?法治教育有四大主軸,包括權威、隱私、責任及正義,這四個方面都有很多的細節可以談,首先我們先來談「權威」。當聽到「權威」這兩個字,馬上會想到什麼呢?我想到的都是一些「在上位的身份的人」,比方說父母、老師或者政府,以前我們認為法官也是,這些人對我們來說都是一種權威的象徵,但這個認知是否正確呢?
張澤平(以下簡稱「張」):應該算正確。不過我們若從權威的英文字「Authority」來看,在中文的用法上我們不容易找到一個完全一致或者意義相近的詞語來解釋。在聖經裡面也可以看到Authority這個字,而中文的聖經裡怎麼翻譯的呢?在聖經裡面的「上帝有權柄要魔鬼離開」,其中的「權柄」就是英文的「Authority」。但是「Authority」這個字在我們法治教育的教材當中,牽涉到很多的法律概念,包括領導者等等,我們想來想去只好勉強的把它翻譯為「權威」一詞,實質上,這個字所闡述的概念應該是在表達一個有「正當」來源的、具有正當性的規則,或是擁有正當性的領導者,當某人不是一個擁有正當性的領導者,就不會具有權威,細節部分我們留待等一下詳細解釋。

法治教育向下紮根計畫的「權威」繪本
主:我們從教材來看,其實這套教材非常生活化,而且針對小學低年級的小朋友或學齡前的兒童,就好像是一本童話故事般,所以在權威的概論部分,似乎也塑造了一個童話王國,可不可以先跟我們介紹一下這個童話王國的背景。
張:這本童書繪本當中,用了一個故事帶出抽象的權威概念。這個故事的內容是描述在一個泡泡國的國度中的泡泡人,每個人有著各式各樣不同的顏色,他們住在各式各樣不同的房子裡面,泡泡人本來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可是有一天,他們漸漸發現,日子過的好像不是那麼的滿意,為什麼呢?因為泡泡人發現,每個泡泡人的意見和想法常常會不一樣,想要做什麼就做什麼。例如泡泡國的人他們都很喜歡吃糖果,但是後來變成每個人想要吃多少糖果,就任意的吃多少糖果,甚至超過自己所需,結果日夜都在製造糖果的工廠造成了很多污染,使得泡泡國越來越往下沈。因此,泡泡人覺得不能夠再讓這種情況繼續發生下去,但是到底應該怎麼辦呢?結果有幾個有志之士聚集在一起,他們覺得泡泡國出了一點問題,而問題在哪裡呢?問題在於,他們並沒有「共同的」生活規則。就是因為沒有規則,所以每個人想做什麼、就做什麼,甚至做了很多傷害泡泡國的事情都沒有辦法約束;另外,他們還發現了一個問題:泡泡國沒有「領導者」,沒有領導者帶領大家做有利於泡泡國的事情,或者是整合大家的意見,或是互相吵架的時候也沒有人可以做一個仲裁的工作。所以,沒有領導者也是泡泡國另一個嚴重的問題。
故事說到這裡,其實已經帶出了兩個「權威」中重要的概念。一個是「法律」,就是剛才說的「生活規則」,另外一個就是「領導者」。不管在什麼樣的社會制度之下,法律與領導者都是必然的產物,一個社會沒有法律、沒有領導者,這個社會大概很難繼續運作下去,這是自古而然的道理。剛才主持人也有提到,「有威望的人」包括父母、老師、官員等,這些也都算是該相關領域的領導者,也可以算是重要的權威人物。

權威包含法律與領導者
主:我一剛開始的認知,比較是鎖定在「人」的部分,其實除了人以外,像是「法律條文」或是「規則」,也是具有權威的意義及效果。
張:在古代,主要是以「禮教」來規範一般人重要的行為,由於社會分工與開放之後,漸漸的禮教已經不足以規範,之後到了民主社會就產生了刑法、民法或民、刑事訴訟法等更技術性的法律,倘若欠缺這些法律規範,這個社會大概很難繼續運作下去。
華人社會如何看待「權威」
主:權威在我們剛剛談到的泡泡國裡頭,是由大家自己發覺到沒有這個東西是不行的,因為欠缺權威,這個國家將難以繼續運作下去。但是權威也不能夠無限制地擴張下去,因為一旦無限制的擴張權威的範圍,我想泡泡國裡頭的人也會過得很辛苦,變成他們無論做什麼事情都會有限制,也許連最基本的權利都沒有了。剛剛張律師也提到,華人社會從古至今,早期的禮教或許就是一種權威,後來進入民主社會之後才有法律規範及政府等等。我想就東方和西方的概念而言,是否在東方華人社會中對於權威是具有比較大的「容忍性」的?譬如說,對於在上位者或者對於其所制訂的法律規則,是不是比較沒有自我權利意識的?也比較不會去「質疑」這些規則?
張:是的,這或許與東西方的歷史發展不同有關。以我對於法律的瞭解為例,目前不論是中國或台灣的民法,很多條文都是學習歐洲大陸的民法,現在同一套民法在歐洲大陸、台灣及中國都在施行,但不同地區的人民看同樣的一項法律條文就會產生不同的解釋及看法。東方國家的人民長久以來認為法律規範是「外加」的,意思是當「上面的人」這樣規範你就要遵守,要不然你有本事不要遵守,那就不要被抓到。但我們從剛才民法的例子來看,民法有一千多條的條文是從哪裡來的?難道是歐洲大陸的先聖先賢有一天突發奇想訂出來的嗎?絕對不是,這是經過長時間的累積,蒐集很多的問題,先將問題討論出解決的方式,再把解決的方式寫成條文,隨著歷史的演進,有些條文不盡理想,經過理性的互動,不斷地更改才會產生這一千多條文,因此才能讓台灣的人民大致上都還能夠接受這些觀念及規範,也才有這一部民法法典的出現。所以在西方法律的形成過程中,很重要的一個部分是人與人之間的「理性互動」,而規則就是經由理性互動而產生的,而前提是,人們都有討論的空間、有質疑的空間,這樣理性互動的成果才能夠出來。但我們當自己看自己的法律時,恐怕不會這樣子想,我在念大學法律系的時候,也曾經有很長的一段時間認為,既然法律就這樣規定了,那就這樣辦吧!不會去思考法律制訂的背後是否合理?有無改進的空間?又不合理之處又該如何修正呢?一般人很少會去思考這些問題。不管這個法律合理與否,即使這可能已經是一部趨近完美的法律,專業的法律人也必須要瞭解其立法背後的價值與目的,我們也才能身體力行的將它實踐到實際的案例上;而若是非法律專業的人,他在看一個國家的制度或政府的措施,恐怕也必須要瞭解其背後真正的意義,才有辦法去奉行守法。所以,談到法治教育,非常重要的一個部分是要將「法律」經過一個社會的理性互動而完成的成果,當有這樣的成果後,才有辦法讓全體的人民,樂於去奉行。如果還像是古代人民看皇帝的聖旨一般沒有什麼感情的話,那麼很多法令是沒有辦法久存於這個社會之上的。
主:比較起來,東方國家的人民好像只有接受的份!而西方人民的認知是經由互相、互動,經由我們同意所產生的規範,而不是像東方社會的人只要上面的人怎麼規定、人民就怎麼做。其實這並不只是對於法律或規則的看法,對人也是一樣,我們剛剛講到的幾種角色,例如我的師長、父母、長官、法官、官員,對東方華人社會來講,這些人講了什麼,我就只有聽的份,所以這個權威也是要告訴我們,我們不只是只有聽的份,我們應該瞭解權威的真實意涵,是不是這樣?
張:講到師長、父母的部分,東方社會的文化和西方社會的差別可能又更大。在推廣教材的時候,經常對老師舉辦研習,雖然我們社會接受民主的制度已經很多年,但是在校園環境裡,還是有存在比較保守的觀念。例如最近常常討論的議題是「老師可不可以打學生?」,老師在學校、教室裡是一個權威,這樣的權威,若是為了輔導管教,可不可以打學生呢?如果要去要求老師不打學生,又可以用什麼方式來管教學生呢?這就跟「權威」這個主題有關係。其實老師在面對自己權威的這個角色時,應該要有一些調適,現在的我們大概不會覺得老師講什麼都對,包括家長的自我意識都很強,有時老師們也會吐苦水,覺得既然家長的意見這麼多,那有些事情老師們乾脆不要管,但是我想有一些教育工作者該做的事情,我們不希望他不要管,所以身為一個老師的角色,在教室裡須要管教學生,但是若要打學生,似乎又太超過老師職權範圍的事情,這個部分我們之後會再細談,但是像這樣的議題,很值得在權威這個主題來討論。也就是說,傳統對於老師的這個角色,有時候可能賦予他太多的權限、或給他太多可以做的事情,但如果從現代民主法治的觀點,我們就會思考,老師身為權威的這個角色,他的權威的界限在哪裡?如果要管教學生,可以做到什麼程度?這就牽涉到比例原則的探討,例如要處罰學生時,不用要打的,或許可以用罰站或勞動服務代替,因為打、罵有時候對於學生的自尊會有影響,反而壓抑一個學生的人格發展,因此我們希望從比較現代的、比較符合人權的角度,來解釋權威的角色,這個過程其實需要既有權威者做心態上的調適,這是非常不容易的工作。
主:其實這個需要調適的,不只是有權威的人,還有一個是,面對有權威的人,我們的心態也要去調適,是雙方面的調適。
張:這是對的,因為如果還是像古時候的人,上面的人說什麼就聽什麼,其實權威者也無從調適,也沒有調適的必要。
如何看待政府
主:接下來我想談一下政府的角色。過去可能都是一些傳統,就像我們前面談到的「人」一樣,比方說我們剛剛談到老師,過去在東方社會有很多的俗諺一聽到就會覺得老師的權威應該很大,例如「一日為師,終生為父」,那既然老師都跟父母一樣重要,而又有「天下無不是的父母」,在這樣的一句話套著一句話的邏輯之下,當然對於每件事情很難去質疑、或挑戰,不過現在當然是完全不一樣了,大家會覺得說很多事情不是那麼的絕對。那政府的角色也是如此,也許過去大家期待一個大有為的政府,期待政府是英明的、期待政府能夠做任何的事情,讓人民可以完全的信賴它,但實際上是這樣嗎?
張:政府在位的人,畢竟還是個「人」,那人就會有一些基本的特性,尤其是「在位」的人,如果權力越大,越是有腐化的可能,我們從古今中外有很多的例子可以告訴我們的確有這個傾向,所以在談民主社會的制度時,有一個很重要的觀點就是「權力分立」。我們知道美國的政府是三權分立,台灣的憲法也有五權分立,那為什麼要分立呢?如果讓一個總統他可以做行政、立法、又可以做司法,就有可能會濫權,基於對人性的理解是權力越大越容易腐化,那一個權力很大的人,就必須擔心他會濫用權力的可能。但是東方社會的人民在過去,大多數的人不會擔心皇帝濫權,因為皇帝就像他的父母、他的神,覺得照顧他自己都來不及,怎麼可能會濫權呢!?但是以現在比較符合人性的角度來看歷史及這些在位者,的確所有的人都很難逃脫權利會讓他腐化的傾向,因此在民主社會的制度裡,比較合理的設計即是讓權力分立,也就是行政權歸一個單位、立法權歸一個單位、司法權也歸一個單位,這樣才會避免濫權的問題。而行政權從哪裡來?行政權應該是從立法機關而來,也就是民意代表在立法機關訂定法律後,交由行政單位來執行,而司法機關是處理相關的民、刑事,或政府行政的爭議問題,大家各司其職,不會讓權力握在某個人的手上。然而人民會對於現行制度有一些質疑,可能會覺得無論是行政、立法與司法都與一般人民無關,那都是在上位的人在做,其實這樣的落差是由於我們的社會還不是一個典型的公民社會,一個典型公民社會的公民有參與形塑法律的機會,若身為人民一直沒有機會去組成一個團體讓自己的聲音發出來,當然行政機關就不容易發覺人民的聲音。法治教育一直做到現在,背後其實一直有一個重要的觀念,就是要促成一個真正的公民社會的建立。
主:而這重點應該在於方才我們所談到的「參與」及「互動」,不論權威是建立在人或規則之上,它都勢必是一個參與及互動下的結果。事實上,不論是規則的建立或領導者的產生,都不是如同我們過往所想的一樣,一切都是那樣的絕對,那樣的順理成章,那樣的無從至喙,因為事實上這都是每一個人可以共同參與決定的事。
張:我們現在打開六法全書裡面那麼多密密麻麻的法律,也許很多人會說,這些都是立法機關訂的,與我無關。但在憲政制度之下,立法機關中的立法者是由我們人民所選出,所以由人民所選出來的代表所制訂的法律,也代表是我們自己訂的,那當我們對於法律不滿意的時候,也就應該透過人民的力量,也許是組成團體發出聲音,讓我們所選出的立法委員可以針對重要的議題來做適當的立法,這才是一個民主法治社會可以順暢運作的前提。

法治教育概論_央廣部落格-純在主義節目訪談實況


廣播電台:中央廣播電台 台灣之音
節目名稱:央廣部落格-純在主義
節目主持人:李正純
與談者:張澤平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日期:96年4月5日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法治教育工作
主持人(以下簡稱「主」):法治教育在台灣,早些年可能並不是非常的落實,或者說大家的概念也並不是非常的清晰,但是這些年來有賴很多單位的共同推動,現在在台灣從很小的學生階段,就可以有機會來接受法治教育。我們希望藉由這個時間,讓朋友們能夠來瞭解到底法治教育對我們來講,有些什麼樣的意義,對我們平常的生活可能有什麼樣的影響。這幾集當中負責來談法治教育的推廣以及實質內涵的,是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常務執行委員張澤平律師。首先,我們想瞭解為什麼會有這個基金會的出現?
張澤平(以下簡稱「張」):這個基金會大概在十一、二年以前成立。我們有一群律師覺得台灣的司法有一些不盡理想的地方,譬如法官開庭的時候他高高在上,對當事人的態度非常嚴厲或是高傲,甚至當庭對當事人發脾氣。司改會在那幾年曾經發動一個法官評鑑的運動,請工讀生或律師在法庭對法官的態度等的情況來評分、做評鑑,然後予以公佈。這樣的活動整個下來,我們漸漸成為一個在野法曹,就好像一個司法界的監督的力量,讓司法界還有法官知道,他不是唯一擁有權力-他要怎麼樣、就可以怎麼樣的人。漸漸的司改會受到很多民間團體和各界的支持一直到現在。除了推動司法改革的活動之外,我們也慢慢覺得,司法改革的活動其實有很深的文化背景還需要再加強,譬如說,如果人民都不懂法律,那其實司法改革只是一小部分的人在做,這力量是有限的。所以司法改革基金會一直做到現在,才發展出法治教育這樣的主題。
主:您剛剛講的重點是,如果只是單純的只做剛剛說的前半部,也就是只做司法改革運動的話,那就變成好像治標沒有治本,因為如果法治教育能夠落實,對後來的監督、或推動,就會更容易達成了。
張:對,會有相輔相成的力量。
主:您剛剛講到法官的評鑑,事實上,我曾經有一次到法院去,我就真的有看到給當事人寫問卷的機會,就是來評鑑今天審理你這個案子的法官,到底你的感覺、滿意度怎麼樣,我覺得真的是一個好事情。這代表過去高高在上的法官,現在也要受到相當程度的檢驗,法官是不是能在法律的天秤上,扮演一個很好的角色。我們今天要來談法治教育,其實也就是一個向下紮根的作法,如果從年輕的階段就能夠瞭解法律的話,到長大之後,一方面他可以知道自己有什麼權利、也知道自己有什麼義務,當然他更不會輕易的去觸犯法律,因為他知道法律的界限在哪裡。我們也一直在強調台灣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但是從剛剛張澤平律師跟我們介紹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成立,其實也代表過去台灣的民主法治做得不盡理想。之所以要推動「法治教育向下紮根」的計劃,也許是在做一些其他事情的推動的時候,發現到這個才是一個最根本的工作。那麼,在什麼時候開始想到要做這件事情呢?
張:我跟幾位律師朋友大概在五年前,在司改會開始成立一個法治教育小組。當初的動機就是源於剛剛講的,如果人民不懂得法律,其實司法等於說自己可以為所欲為。如果更多人懂法律,就有更多監督的力量。當然,另一方面,我們朝向民主法治國家的路來走的時候,一個健全的民主法治國家,是需要所有的人民來參與整個民主法治的事務。譬如說,政府機關做事情,人民要監督;行政院長或總統,他事情沒有做好,必須有輿論的力量、民間團體的力量去發出聲音,來制衡他、監督他。但是,如果在一個民主法治認識不是很夠的環境或社會裡面,這樣的聲音是出不來的。所以法治跟民主,都是一個國家根本的、人民的素養。但是在我們的中小學,其實這樣的教育是幾乎沒有的,那我想主要的原因可能還是太重視升學,很重視國文考幾分、數學考幾分,專注力是在學科上面,但是一個學生出到社會之後,他需要具備的公民的素養,在學校反而不太被強調,家長也不是很強調,所以我們在四、五年前就開始著手來做法治教育的工作。

民主體制變遷過程中的民主法治教育
主:過去的台灣處於一個威權統治的狀況,大家可能沒有想過,民眾真的會有這個的權利,可以來做一些法律上的主張嗎?或是監督的作為?從權威的體制變成台灣更加民主化之後,其實也是讓大家更加的去重視法治教育的原因。
張:過去的威權體制,其實政府還是有做一些類似的教育,我們講類似的教育是什麼呢?就是三民主義的教育。那三民主義畢竟是孫中山先生當年的一些主張,但是這些主張如果經過歷史的檢驗,會發現有些主張並不是很符合某一個社會或是一個地區的政治的運作。我們從過去的威權體制來到現在的民主社會後,其實有很多社會科學理論裡面講到的一些觀念,是更需要在我們這個民主的社會裡面多加推廣。我覺得這個是從威權體制過渡到民主社會中,我們強調的民主法治教育的重點不同,主要可以看到在這個地方有所不同。
主:我想當台灣社會轉型之後,它變得不是威權體制了,所以當然應該朝法治教育上面多多的努力。那其他國家呢?我們說民主先進的國家,他們是不是很早以前就在中小學的學生階段,就已經在做法治教育了?
張:我們為了推動法治教育,其實第一個想到的問題就是「我們要教些什麼?教材去哪裡找?」所以參考了別國家的經驗。大概在三年多前,開始跟美國公民教育中心有接觸。我們的律師、教授到該中心參訪,藉此也瞭解到其他國家進行的情況,美國公民教育中心大概在一九五〇年代,開始有這樣積極的法治教育的工作。在一九五〇年代之前,他們並不是沒有公民教育或是法治教育,但是他們的舊的公民教育是比較死板的、比較灌輸性的。那為什麼在一九五〇年代開始反省他們的公民教育跟法治教育呢?因為那個時期剛好在美國社會有風起雲湧的民權運動。美國的民權運動,主要是黑人主張他們的權利。在二十世紀初,大概在一九一〇、一九二〇年代的時候,我們都知道美國還有黑白隔離的政策,就是白人上白人的公車,黑人上黑人的公車。後來到一九四〇、一九五〇年代。美國的最高法院漸漸有一些判決、判例,認為這樣的隔離是違反基本人權的,不應繼續有這樣的隔離。那大家想,一個最高法院這樣判下來,社會全體人民就會一致認同嗎?還是保守的力量會反撲、抵抗呢?其實我們看美國歷史,在那樣的判決下來之後,社會漸漸有分歧。年輕的一代要爭取他的權利,保守的一代就會說這個判決根本就是荒腔走板。這樣的社會分裂,整個國家是沒有辦法運作下去,所以在那樣的情況下,需要推動一個讓公民自己能有理性思考能力的一種公民教育或是法治教育,來思考社會的制度應該怎麼樣,而不是任由上面的人或行政官員擺佈。因此美國大概是從一九五〇年代開始,漸漸有這種比較強調公民思考的法治教育。我們在拜訪的過程中也發現,東歐國家脫離共產主義,採用民主制度後,也到美國公民教育中心去取經,把美國教育下一代的民主法治素養的教材跟方式,帶到東歐國家去。我想在台灣或華人地區可能受限於華人固有的文化,有一些文化傳統跟現在的民主法治觀念比較不一樣,那我們可能就是要多用這種教育的方式,來做一些溝通,讓人民可以一起來看看國外的民主法治觀念是怎麼建立,又怎麼落實在生活之中。

美國公民教育中心
主:您剛剛談到美國的公民教育中心,它是屬於一個官方的單位呢?還是跟台灣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一樣,是屬於一個民間的組織?
張:美國公民教育中心它在早期一開始是純民間組織,是由加州大學的洛杉磯分校(UCLA)的教授和律師組成。但是到這一、二十年來,它漸漸變成一個半官方的組織。我們曾經訪問過公民教育中心的顧問,他說了一句話,我印象非常深刻。他說:「美國每年雖然花很多錢去做飛機、大砲,但是美國也沒有忘記每年要花一些錢去做一些民主法治的教育,讓民主的根基不要流失」。

「法治教育向下紮根」的計劃
主:對,這很重要。不過您剛剛也提到了,在初期它還是一個由民間所發起的這樣的一個運動,就跟現在台灣的作法有一點像,就是民間在做的。那除了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之外,做這個「法治教育向下紮根」的計劃,還有哪些單位共同合作呢?
張:因為這個計劃還會動用到很多的人力、物力。我們有台北律師公會的律師來協助,透過台北律師公會的律師來做種子教師,在各地推廣法治教育;另外,我們種種的活動都需要經費、基本的人事開銷,這些經費都是由台灣各地的扶輪社所組成的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來募款,讓我們可以有足夠的經費來推廣相關的活動。所以,這樣的一個純民間團體,來推動法治教育的例子,在台灣還是首例,在過去還沒有看到這樣的例子,而且這樣的運作到現在大概有三年多,目前的運作都還算順暢,參與的人越來越多,募到的經費也越來越多,這是當初我們也意想不到的事情。
主:所以真的是大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都希望把有意義的工作繼續的往外推廣。剛剛前面大致上介紹了,為什麼台灣會有這樣的計劃出現,就是希望民主法治的教育能夠從小就開始落實。從中小學階段,就有機會讓學生瞭解什麼是法治的觀念,等到他成熟進入社會之後,當然能夠呈現出比較好的公民品質。在前面談到,其實在這個計劃的過程跟美國取經,因為美國的公民教育有相當久的歷史,到現在成效也相當的不錯。現在的台灣就好像美國的早期一樣,才剛剛做,所以現在都還是由民間單位大家出錢出力。不過說真的,先請教張律師,您覺得這樣的工作應不應該由官方來推動?
張:當然應該要由政府來推動。只是說政府也許有政府的工作要做。那民間單位會覺得政府的重點跟我們期待的不一樣,所以我們很多的民間團體就覺得這件事情現在不做、明天就會後悔,因此就覺得要現在趕快做,經由實施、推廣,希望可以結合更多的民間力量,之後再加上官方的力量,可以讓民主法治的教育和理念,真正的落實在社會裡面。
主:對。也就是說很多事情不能再等,先做了再說。那麼也許政府看到這個事情是需要去推動的,以後他也可能會繼續來加入。不過,如何能夠讓學生有時間和機會來接受法治教育?我想請張律師跟我們說明一下,你們都是利用什麼機會去讓孩子可以接觸得到法治教育?
張:這個詳細的過程可以分兩階段。第一階段是我們派受過訓的律師,到學校跟老師做培訓或是研習,也就是說先去教學校的老師,然後老師們從教材裡得到啟發之後,再把教材帶到教室裡。經由跟學校聯繫,希望把教材排在課程裡。有可能是排在早自習時間,有可能是社會領域的課程當中,例如公民課的時間,甚至小學裡有一個綜合活動的課程的時間裡面。當然這個時間每個學校都可以彈性運用,但是,無論用什麼時段,我們都希望把教材運用到課堂上。

教材特色
主:那這個教材有什麼樣的特色呢?是希望能夠讓中小學階段的年輕孩子們,瞭解哪些最基本的法治概念?
張:這個教材發展到現在,有四個簡單的主題。我簡單介紹一下,就是權威(Authority)、隱私(Privacy)、責任(Responsibility)、正義(Justice)。這四個主題,我們一直運作到現在,發現這真的是一個民主法治社會的公民,常常會碰到的公眾的議題。這個教材最重要的特色,就是它不是在灌輸觀念,而是在教你思考這個觀念。裡面除了有兒童的繪本之外,還有一本指導手冊,指導手冊裡面有提出許多的問題,希望老師或家長們在帶課程活動、看繪本的時候,把這些問題提出來,讓學生們做討論。這樣子講也許太抽象,我以「正義」的主題來舉例,在這個主題裡有一部分是探討「程序的正義」,這個名詞若要大人們去解釋,可能都不容易解釋得清楚,蠻抽象的。而繪本裡面用的其中一個例子是,有幾隻小熊在廣場上要玩遊戲,每隻小熊都要玩自己想玩的遊戲,有的想要玩躲迷藏,有的想要玩躲避球,那怎麼辦呢?怎麼樣決定玩什麼遊戲呢?這個過程應該要怎麼樣才比較公平合理呢?也許是輪流玩,先玩盪鞦韆、再玩躲避球,或者大家表決出一個多數同意的遊戲,這個是我們大人想得到的,那小朋友想得到嗎?可能就不一定。尤其是小學裡面有一些比較高大的小朋友,他可能在班上有相當的勢力,或許不見得是惡勢力,可能他講什麼就玩什麼。但是,我們這裡在學的是決定一個事情的方式、過程,教學生們透過互動、討論,並用一個公平合理的方式來做決定,這個就是程序的正義的表現。這個例子很簡單,但是我們不見得想得到可以用在這個議題上面來做發揮,我覺得這個就是教材非常高明的地方。它用生活上點點滴滴的實例,來呈現出民主法治社會裡抽象的觀念。
主:我看到這個教材,其實一開始我以為它是兒童故事書,它很容易親近,因為對非常年幼的孩子們來講,跟他講太深奧的道理他聽不懂,而且會覺得很無聊,反而達不到效果。所以這個課程就是故意這樣設計,讓孩子容易親近,好像在聽一些什麼故事一樣,不知不覺當中,法治教育的概念已經深植到他的心中了。
張:我們發現教育的東西,概念本身的名詞不見得很重要,但是概念相關的感覺是更重要。譬如說我們剛剛提到的程序正義,決定玩什麼遊戲的例子,也許小朋友不用知道程序正義這幾個字,但是只要他有感覺、有那個sense知道,我們大家決定的事情應該是大家來參與、有大家共同來決定的程序。這樣子等到他長大,參加會議或是參加政府、國家的一些程序,他就會意識到一個程序似乎應該是大家共同來參與,有一個公平合理的方式來做決定,我想這個就是教材最基本的一個理念。
主:現在我手邊就有這個教材。不過我看到指導手冊上面講適合學齡前跟低年級的小朋友的指導步驟。那是不是也代表在不同的年齡、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教材?
張:這套教材在三年前首先出版的是給幼稚園和小學一、二年級學生用的教材,有四本兒童繪本和一本指導手冊。而在去年再度出版了一套適合小學的中、高年級學生用的教材,它的內容一樣是環繞著權威、隱私、責任、正義這四個主題。但是它所用的故事、題材或實例當然是更適合小學的中、高年級學生的例子。之後還會出版給國中生、高中生用的教材,一樣是以這四個主題為主,當然例子又不一樣,內容深度也不一樣。譬如說我們剛剛提到程序正義的例子,在小學是舉小熊們怎麼樣決定要玩哪個遊戲的程序,到國中、高中,可能舉的例子,也許是以一個刑事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應該要經過怎麼樣的程序,法官才可以定罪,這樣的例子來做引導。所以這個教材隨著年齡層的增長,不斷的加深、加廣,它的目的不外乎都是讓我們更深入的瞭解權威、隱私、責任、正義的相關抽象觀念。這樣的經驗累積,不是一個民間團體自己關起門來就有辦法研發出來,因為這個教材,據我們瞭解,在美國已經發展三十幾年了,我們取其中適合我們用的部分和方式,希望可以達到更好的效果。

著重討論與思考的法治教育
主:所以法治教育絕對不是我們所想像中硬梆梆的、教條式的,這樣的話效果絕對是很低的,反而是要用這種很生活化的,而且隨著年齡層慢慢的去做一些比較深刻的、或者比較複雜的概念的提升,讓大家能夠更進一步的去瞭解。
張:雖然我們主張推廣,是要教東西給別人,但我們深深的覺得不管是法治教育也好,甚至一般的道德教育,只要是傳輸一定價值的教育,譬如說華人社會最常講忠、孝、仁、愛、信、義、和、平這些禮儀規範,它都有它存在的價值和意義,不過從小看到這種傳輸價值或教育的方式,大部分還是灌輸式、填鴨式的。譬如說孝順,孝順是個主題,其實有時候還會有一點爭議,例如我們常說「天下無不是的父母」,但是有時候還是會有虐待兒童的父母親,而被父母虐待的兒童,他要不要孝順父母呢?可能有人覺得要,有人覺得說就不必了吧。那這樣爭議的問題,其實是需要更多的討論,有更多的討論,我們才可以更深入的瞭解這個價值的內涵,然後去思考怎麼樣依循這個價值來做該做的事情。所以我們也漸漸認為其實所有的價值教育,都應該有適當的例子來引導受教者做一些思考、做一些反省,這樣子才可以讓這些價值更根深蒂固的讓學習者得到更好的學習。
主:我想從剛剛張律師所舉的一些例子,讓我覺得對法治教育也是越來越感興趣,您剛剛講的如果父母對我們不好的時候,我們到底該不該孝順父母?這個討論真的是很有意思,也許我們從來沒有想過,但是確實是值得探討的。

2014年2月7日 星期五

從法律觀點看國小班規


壹、前言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國小班級中也有班規。班規為什麼而制定?班規是否由老師主導完成即可?是否該由學生參與而完成?違反班規的同學是否必須處罰?應當如何處理?本文嚐試從法律觀點作一番討論,尚期待教育界人士提出指教。

貳、班規的規範目的

從民法和刑法的規範目的來看,民法是為了解決私人間的紛爭,規範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刑法是為了維護社會正義,對違反社會價值的行為施以刑罰。班規的規範目的是什麼呢?

班級中的班規比較少有像民法、刑法解決私人紛爭或維護社會正義的目的。個人觀察所搜集的國小高年級班規,絕大部分的作用在督促學生進德修業,並為進德修業營造良好的環境。國小班規事實上有協助老師達成輔導管教的目的。參考教育部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頒布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十點條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其中第一、二、三即有關學生的生活輔導,第四點則有關於教學活動。班規的規範目的也都不離這幾項要點。班規可依這些目的選擇其重要的事項予以規範。如果班規出現與這些目的無關的內容,恐怕必須好好地檢討。

參、制定班規的程序

法律的制定有特定的程序,例如立法院制定法律必須經過立法委員三讀通過。這項程序要求的目的,在於確保法律是由有代表權的代表經過充分討論而完成,使法律的內容充分展現整體民意代表的意志。如此一來,所有制定出來的法律,也就是人民自己同意的規範,不是特定統治階級要求人民遵守的規範。要求人民守法,本質上只是要人民遵守自己推出的代表所制定的法律。

小學的班規,尤其是低年級的班規,可能大多由老師主導完成。老師如果可以引導學生參與班規的討論,衡量各種規範的利弊得失,思考怎樣的規範比較合理,將是讓學生學習思辨與討論的好機會。經過充分討論後,由學生表決通過的班規,應會讓學生更樂於遵守。如果老師覺得帶領學生一一討論班規有事實上的困難,則至少班規的內容要讓學生充分了解,經大家表決後才實施。如果班規只是老師對學生單方的要求,未經學生參與意見,班規很可能只具有象徵性的作用,無法成為學生心中實際認知的準則。

肆、法律、道德與比例原則

我們討論規則、規範的時候,常會涉及道德與法律。道德的主要作用是在支配人類的內在動機,法律的主要作用則是要拘束人們的外在行為,尤其是會影響他人的行為。我們固然可以舉出合於「孝順」這個道德項目的行為是什麼,但這些行為只是幫助人們能身體力行地發揚美德,並不是道德所支配的重點,道德強調的是人們內在的純潔的動機。

有一句法諺說,「將道德的要求賦予法律的強制力,就像拿一把刀逼大家去做聖人。」中國文化下的法律,常常具有濃厚的道德色彩,並未將法律和道德作嚴格的區分。國人對刑法或刑事訴訟法規範,常常從道德的觀點出發,質疑刑罰太輕、搜索扣押程序緩不濟急,對追訴犯罪毫無幫助,即是鮮活的例證。

用法律的強制力要求人們達到道德的規範,也可能違反法律所強調的「比例原則」。比例原則重要的內涵,諸如採取的懲罰方式應有助於目的的達成;採取的方式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想要達成目的的利益顯然不相均衡,必須達成均衡的比例。為了養成人們心中良善的道德情操,採用法律的強執力,可能難以達到目的,以會和所要達到的目的不成比例。

伍、違反班規的效果

國小的班規可能包含師長對學生道德層面的要求,例如待人接物要和善、要友愛同學;也有些是行為層面的要求,例如不能在走廊上亂跑,不能偷竊,不能打人。班規因此同時包含法律與道德的色彩,可能對道德層面的要求一樣地賦與法律的強制力。(例如有國小高年級班規規定,違反「待人接物要和善」的班規,第一次記警告,第二次閱讀弟子規、三字經)。

在教育的環境中,老師對學生在道德上或生活規範上的要求,是否可以在學生違反時予以處罰?有無不適當的地方?如果為達到管教的目的,適當的處罰行為,例如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扣減學生操行成績等,以使學生有所警惕,應無不當。畢竟,教育環境中有個別的教育目的,為達到特定的教育目的,應可採取適度的手段以達成目標。但宜注意,學生行為不符合道德上或生活規範上要求的情形,如果不致影響他人(例如,吃垃圾食物),處罰行為應足以讓學生有所警惕,例如口頭訓誡即可,不宜太重,否則將違反比例原則。

陸、結語

在中國文化下討論各種規範,總是難以脫離由在上位者決定規範內容、規範本身必須具備處罰效果等內涵。但現代法律強調人人平等,規範眾人的法律或規則,也強調由受規範者參與互動而完成,不再只是上位者的意志;處罰的方式也必須與規範目的達成平衡的比例,而不是凡違規者都要付出重大的代價。在現代法律價值,諸如人權、正義還未深入我國民間的此刻,討論班規如何才合理,是將人權、法治觀念帶入校園的好機會。

2014年1月21日 星期二

「權力、規則與人權」之能力指標闡釋


(原載於"社會學習領域之教學內涵及其示例" , 黃炳煌主編, 2004年9月, 師大書苑發行)

筆者近年來參與民間發起的法治教育工作,深感現代的民主法治理念與我國的社會文化有許多不一致的地方,民主法治教育實必須緊密結合法律專業人士及教育人士,才能將相關的知識正確有效地傳達到教室之中。本文將從筆者從事法治教育的經驗出發,試圖為九年一貫課程社會學習領域綱要中,「權力、規則與人權」之主題軸下所列的能力指標,提出進一步的闡釋,期望能帶給教育界一番新的體驗,更期待有教育先進不吝指教,為我國民主法治教育提供動力。以下將列出各能力指標內容,並提出相關學習目的及內容舉例。
社 6-1-1-5
舉例說明個人或群體為實現其目的而影響他人或其他群體的歷程。
學習目的:
在愈來愈重視個人自主及人性尊嚴的社會中,個人和個人、個人和群體、乃至於群體和群體的利益衝突幾乎隨處可見。例如同性戀者是否可以像一般異性戀者完成婚姻的儀式,即涉及個人與國家法律規範的衝突問題;公司股東會常會分成幾派爭取經營權,即是群體和群體的衝突。個人自主需要受重視,但群體生活絕不可能滿足所有個人或小團體的需要,社會必須調和此種衝突,而在進行此調和工作之前,當然必須先面對、理解此等衝突的歷程。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一、大海裏的小魚必須時時聚在一起才能保護自己。如果有一隻小魚希望能離開魚群,保有自己獨處的時間,它的安全可能會受到嚴重的威脅,魚群也可能因為力量分散而更容易遭受攻擊。魚群們向來都不同意小魚離開魚群。(這是群體影響個人的一個例子。)(參考小魚潔西認識隱私,台北律師公會出版,2003年8月)
二、大春的家在市中心,他想利用家裡前面的大庭院作為他和朋友練舞的場地。每當他們練習時,音樂總是放得很大聲,常會引來鄰居的抗議。大春心想為什麼他連在自己家裡練跳舞還會有別人來干涉呢?(這是個人影響別人的例子)
社 6-1-2-7 
從學生自治活動中舉例說明選舉和任期制的功能。
學習目的:
群體生活中需要有人擔任特定職權的工作,例如班長、校長、行政院長等,才能使群體生活往既定的目標運作。學生自治活動的選舉即是學生學習選擇特定人擔任特定職權工作的機會。選舉可產生公認適合的人選擔任特定職權的工作,任期制則使大家有機會定期檢討或更換擔任此職權之人,以避免在位者過久而濫權,影響群體事務的進行。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一、班級裏有許多事情,但不知找誰去做。每天垃圾桶都會被垃圾裝滿;教室的布置已經太舊,還沒換上新的布置;班費收齊了不知交給誰保管……。同學們可以想像班上如果沒有班級幹部會怎樣嗎?
二、大偉這學期當選為班長。他平常待人很和善,他的父母也教他有好東西要常和朋友分享,很多同學都喜歡和他在一起。不過大偉常常會忘記帶課本,有時老師交待的事情,例如幫忙收作業本、幫忙拿東西到辦公室,也都會忘記。新學期又要開始,大偉希望能再選上班長,班上也沒有禁止班長連任的規定,小強是大偉的好朋友,他正在思考是不是要選大偉當班長。小強應該怎麼辦?
社 6-2-1-5
從周遭生活中舉例指出不同權力關係所產生的不同效果(如形成秩序、促進效率、或傷害權益等)。
學習目的:
如果把權力(power)理解為一種影響別人的力量,權力關係是指這種力量所產生的相互關係,也就是運用權力者(或影響他人者)與被影響者的關係。班長基於同學的授權,得處理特定的班級共同事務。父母基於傳統習慣與法律,對子女有管教的權力。教師基於法律的規定,有輔導管教學生的權力。行政機關(例如建管機關)基於法律的授權,就特定業務(例如建造執造申請)對人民的請求有准駁的權力。公司股東通過的決議事項,對公司業務有拘束力。各種權力關係,可能為團體帶來新的秩序(如股東會的決議)、可能為個人帶來不當的傷害(如教師的不當管教)。許多權力關係的運作,可為群體生活帶來正面的影響。但在各種權力關係中,握有權力者都必須在職權範圍內行使權力,不得濫用權力,才能落實保障人權,維護社會正義的目標。而認識各種不同權力關係所產生的不同效果(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壞的),應是認識社會運作,避免權力濫權的第一步。(參考泡泡伯與菲菲認識權威,台北律師公會出版,2003年8月)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一、警察先生對超速的駕駛開罰單,對超速者有什麼好的與壞的影響?
二、老師和同學一起討論,訂下一條班規,規定在走廊上亂跑的同學,必須接受一堂下課不能外出的處罰。這對班級或同學個人為帶來什麼好的或壞的影響?
社 6-2-2-5
舉例說明兒童權、學習權、隱私權及環境權與自己的關係,並知道維護自己的權利。
學習目的:
在人權保障的領域中,憲法所規定的各種自由保障是最基本的人權保障項目(參考憲法第八至十八條)。本項指標提出的兒童權、學習權、隱私權及環境權等項目,雖然不是憲法所明文列出的權利,但隱私權屬於人民基本自由的一部分,在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的基本國策章節中,則列教育文化與環保的相關保障規定,以作為保障兒童權、學習權、環境權的依據。我們可由這些學生較容易感受的權利,體會人權保障的重要性。
基本內容:
人權的基本觀念,是認識兒童權、學習權、隱私權及環境權之前應理解的。
人類和其他動物最大的不同就是人具有思考的能力。自由思考的能力就像人們腦裡的發動機,會啟動自己認為理想的方法去規劃自己的生活,而且覺得自己安排的結果是最有價值的,自己存在於世界上是有意義的,這也就是人們常說的「自尊」。人的自主、自尊是人之所以為人最重要的支柱,我們想保有它,只靠人們自己來珍惜還不夠,而必須發展出一套制度來保護它。這至少要先保障人有「自我決定一切的自由」,然後為了保護人可以照著自己的決定去行動,所以也要保護人「生命、身體的完整」。而在人們從事各種活動時,也要保障他有「基本的生存條件」,才不會讓想要進行的事情因沒有相當的生存條件而無法進行。歸納這三個條件來說,基本人權所要保障的就是精神自由、人身自由和經濟自由。信仰、言論、出版等自由屬於精神自由,不受非法逮捕或處罰的行動自由屬於人身自由,工作、財產的自由屬於經濟自由,這些基本的自由權利像是權利領域的空氣、陽光和水,它是人們要過自主、自尊的生活所不可欠缺的基本條件。只要我們在國家裡想過著有人的尊嚴的生活,就不能沒有基本人權制度的保護(參考張澤平著,法律有道理,書泉出版社,2004年3月四版)。兒童權、學習權、隱私權及環境權都是基本人權保障的制度下所衍生的概念,以下逐一介紹其內容。
兒童權
兒童必須受到特別的保護,並應用健康的、正常的方法以及自由、尊嚴的狀況下,獲得身體上、知能上、道德上、精神上以及社會上的成長機會(兒童權利宣言,聯合國大會於1959年11月20日宣布,摘自人權教育資訊網),兒童權的範圍也應以提供兒童此等成長機會為主。獲得健全成長機會的兒童,才能充分發展自我。
學習權
學習權(learning right)是指個人在所處環境中充分發展閱讀、思考、生活以及創造能力的一種基本權力。充分的學習機會亦是個人充分發展自我的前提。1985年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ESCO)第四次國際成人教育會議宣言,特別強調學習權的概念,並對於學習權的內容提出具體的界定:學習權是閱讀和寫字、提出問題與思考問題、想像和創造、了解人的環境和編寫歷史、接受教育資訊、發展個人和團體技能的權利。兒童權、學習權雖是與兒童十分切身的權利,但因兒童處於社會的弱勢,且其知識經驗亦不足以為自己爭取權利,能為兒童爭取相關權利的恐怕是與兒童工作相關的教育工作者或團體。但如能讓學生了解國家的制度有特別保障兒童的設計,也可藉此鼓勵學生珍惜這個制度下所給予的機會,努力學習。
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個人的資訊,如果沒有法律依據,個人可以拒絕給予(李惠宗,憲法要義,2001年8月,元照出版,第334頁)。我們的社會愈來愈尊重個人隱私的保障,但程度上還是有可以改善的空間。舉例來說,銀行若隨意將客戶的資料洩露給他人,社會大眾會群起而攻之;但家長任意翻閱兒女的私人信函一事,則似乎不是許多人質疑的問題。隨著不同的文化環境,隱私權受重視的程度、方式也會不同。個人隱私在其他價值、目的的考慮下,也可能會受到限制。例如,有特定事證,發現某學生有輕生的傾向,適當的探詢學生接觸的相關人事物,應屬適當。隱私權在何時應受限制,有賴人們對各種價值與隱私權衝突時,妥當地思考與斟酌。
環境權
環境權是指對自然的生態及生活週遭環境可以享有的利益狀態。環境權通常不是單純屬於個人的權利,因為環境是包含一定的範圍,在一定區域內的人,都會受到一定環境的影響。例如某地區的土壤受如果受到汙染,整個地區居民的農作物、飲水可能都會受到影響,而不只是個人受到影響。環境權在公害日益嚴重的今天,重點不僅在事後的補償,更在事前能防止公害發生(李惠宗,憲法要義,2001年8月,元照出版,第336頁)。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1.佳音從小和外婆住在一起,外婆常常覺得帶佳音外出很麻煩,有時將佳音鎖在房間裏自己外出。當佳音到了入學年齡,外婆也沒有照著政府的規定,送佳音到學校入學。(受教權的問題)
2.光光的老師為了聯繫全班同學的感情,想製作全班同學的通訊錄。但光光的爸爸因為個人的因素,不希望家裡的地址、電話被別人知道,於是向老師表示不願提供家裡的資料。請問老師該怎麼辦?(隱私權的問題)
3.環境權受害的事例諸如:工廠不當排放污水、廢棄物、廢氣,建築工地未做好落塵的管理等。
社 6-2-3-5
實踐個人對其所屬之群體(如家庭、同儕團體和學校班級)所擁有之權利和所負之責任。
學習目的:
個人生活在群體之中,不應成為從屬於群體的附屬份子,而應在群體中獲得自我成長與發揮的空間;但相對的,個人與他人生活在群體中,可藉由群體保護自我,個人的行為亦應遵循群體運作的法則,不能恣意妄為,否則可能使群體無法發揮其功能,個人亦因此而受害。個人在群體中應獲得的保障,及應善盡的責任,就是個人在群體生活中應當妥善遵循的法則。這是個人適應群體生活的基本認識。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一、小倫的媽媽每天為小倫料理三餐,洗衣服,準備功課。有一天,媽媽覺得小倫可以負擔家裏拖地的工作,和小倫約定每三天由小倫拖一次家裏的地板。小倫說:「我每天要早起上學、回家要做作業,有時還要到同學家玩,可能沒有辦法三天拖一次地。」媽媽該怎麼辦呢?
二、班級的校外教學要到美術館,購買團體票需要每人負擔二十元。大家決定由班費支付。但大偉一直都沒有繳班費,大偉是不是可以去?如果大偉很想去,該怎麼處理?
社 6-2-4-5
說明不同的個人、群體(如性別、種族、階層等)與文化為何應受到尊重與保護,以及如何避免偏見與歧視。
學習目的:
人際間的相處,對與自己同質性較高的個人或團體,最容易產生認同感。反之,對與自己不同的個人或團體,不僅不易有認同感,甚至易因不了解而相互排斥。性別、種族、社會階層等因素常是造成人際間差異的原因,這些差異之間並無優劣之分,各有其存在的價值,本身均須受到尊重。尤其針對社會的少數或弱勢族群,更應該予以更多的保護。學習避免對相異的性別、種族、階層產生偏見與歧視,是促進社會和諧的基本功課。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台灣社會有原住民、先後自大陸來的移民,也有自東南亞來工作的外來人口。引導學生發覺各種不同族群的特色,想想他們在台灣的生活,有沒有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我們每個人該如何面對他們?
社 6-3-1
說明我國政府的主要結構與功能。
學習目的:
政府的結構與功能都應以保障人民權利為基本目的。現代民主國家設立政府機關的主要原則是權力分立的原則,亦即,避免讓國家的權力集中在同一個機關。美國依此原則創立了三權分立,亦即行政、立法、司法等政府機關,我國則多了考試與監察,為五權分立的設計。身為國家的公民如果不了解政府的結構與功能,將無法監督政府,使其為人民服務,舊時代將政府機關看作高高在上的官署心態,在現代民主社會應力以扭轉。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可以舉出各種政府機關的行為(例如行政院外交部接待外賓、立法院制定法律、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及判決),問學生是屬於什麼政府機關負責的。
社 6-3-2-7
觀察研究各種會議、議會或委員會(如學生、教師、家長、社區或地方政府的會議)的基本運作原則。
學習目的:
會議的目的是在結合眾人的智慧,透過共同協商而產生大家的共識。但共同協商不是大家集合起來討論的意思,共同協商也不是加總人頭,共同協商是在實際接觸之中,由許多觀點構成,是由許多心智、許多經驗的重要實質所構成的活生生的東西;唯有實際開會的活潑接觸、唯有面對面的辯論、唯有口頭發言與心智對心智的直接衝擊才能構成這種協商(引自Woodrow Wilson)。會議規範或議事規則可以幫助人們使會議進行更有秩序,但會議的實質運作,應在於理性的協商過程。學習如此的開會協商技巧,將是建立公民社會的第一步。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觀察各種會議進行時,應著重於各該會議的召開目的,與會人的發言內容,會議結論的產生過程,如此較易學習體會會議的實質內容。如果一時無法接觸理想的會議作為觀察對象,也可輔導學生自行依所列重點自行召開會議,學習理性協商的開會過程。
社 6-3-3
具備生活中所需的基本法律知識。
學習目的:
對成人而言,認識生活中的民事刑事法律知識,無疑地可解決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但對學童而言,在良好的道德教育及陶冶下,刑事法對絕大多數的學童而言,並無適用於其行為的可能,民事法亦僅有象徵性的意義,鮮見有民事法規對學童的生活難題能派得上用場的。如果我們舉出與學生可能相關的法律知識,例如青少年犯罪、網路相關法律、消費者保護規範等,首要目的應在於使學生體認國家法律的存在,體認法律的運作,以作為公民養成的起步工作。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可對學生介紹的基本法律知識諸如:民事與刑事案件的不同、刑法中的各種犯罪(如誹謗、侮辱、傷害等)、少年法院等。(可參考林振煌律師著,酷小子法律H館,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民國89年10月)
社 6-3-4-5
列舉我國人民受到憲法所規範的權利與義務,並解釋其內涵。
學習目的:
憲法(constitution)原來是體質、結構之意,由此我們可以把憲法理解為有關國家基本組織和國家活動基本原則的規定。不過隨著早期歐洲人民受到政府的壓迫,憲法漸漸被強調是用來限制政府權利並且保障人民權利和自由的基本規範。憲法所規範的人民基本權利可說是憲法中最根本的部分。法國人權宣言第十六條說:「國家若不保障人民的權利,沒有採用權力分立的制度,可以視為沒有憲法。」即可以看出人權保障規定在憲法的重要性。
至於憲法所規定的國民的義務,在國民主權原則下,因為國家的法律是國民意志的展現,則憲法或法律規定國民負有納稅、服兵役、受教育的義務,也是經由國民的同意」而來。人民履行義務,是遵守所有國民意志展現的規範。
所以,在了解我國人民受到憲法所規範的權利與義務之前,應該先了解憲法的基本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而人民履行憲法的義務,是遵守所有國民意志展現的規範。
基本內容:
有關人民權利(憲法第七至十八條)的基本內容請參考本文社 6-2-2-5基本內容前段部分的闡釋。人民依憲法規定的義務則包含納稅(憲法第十九條)、服兵役(憲法第二十條)、受教育(憲法第二十一條)的義務。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如果列舉憲法所規定的人民權利與義務,而不舉出相關的事例,將會使學習枯燥而缺乏效果。建議到教育部的人權教育資訊網,或參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著,《大法官,給個說法!》(商周出版,2003年1月)一書的相關事例進行相關的課程。
社 6-4-1-6
以我國為例,分析權力和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型態等如何相互影響。
學習目的:
認識權力對社會各領域的影響,了解社會現象演變的因果關係,領悟社會的現狀並不是理所當然是現在這樣的,以建立多元價值及宏觀的視野。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一、我國在1986年之後,開始進行解除戒嚴、開放黨禁、報禁的措施,更多人享有政治上的權力。可以讓學生蒐集資料或思考,國家的政治運作中,一黨獨大與兩黨競爭的優缺點各在哪裏?這對國家的政治發展有什麼影響?
二、過去我國某段時間維持只有台視、中視、華視三個電視台的狀況,後來政府開放有線電視,使得更多的電視業者享有經營電視媒體的權力。在這轉變過程中,各電視業者為了在競爭激烈的環境中確保獲得利潤,他們會想推出什麼節目提高收視率?過去和現在不同的電視生態環境,會對我們的電視文化帶來什麼好的或壞的影響?
社 6-4-2
以歷史及當代政府為例,分析制衡對於約束權力的重要性,並推測失去制衡時權力演變的可能結果。
學習目的:
政治權力的運作一直是左右一個朝代或國家的關鍵力量。政治權力如何受到妥當的制衡,以免對人民造成傷害,是現代國家每一公民必須學習的課程。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一、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以天皇為國家象徵,從事國家大政的官員也不是由民主體制產生;德國則在納粹操縱之下,掌握國家大多數的資源,形式上雖然也有選舉,但執政者仍然足以運用國家資源左右選舉與法律的制定。這兩個政治權力均不受制衡的國家,即因為主政者的偏執心態,而發動第二次世界大戰,為其國家的人民及所有人類帶來一場浩劫。
二、請學生在一段時期,觀察特定議題中我國執政當局與在野黨互動的政治新聞,討論看看在野黨是否發揮制衡的功能?執政當局是否受到制衡而有適當的作為?如果沒有在野黨的制衡會怎麼樣?
社 6-4-3
說明司法系統的基本運作程序與原則。
學習目的:
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人民在生活之中有關民事、刑事、行政上的爭議,常必須訴諸司法系統的運作,才能得到最後的正義。認識司法系統的運作,即是認識社會正義實現的基本過程。
基本內容:
一、人與人間的私權紛爭,是由民事訴訟程序來處理;當某人有犯罪嫌疑時,要確定某人是否犯罪,進而執行刑罰,則是由刑事訴訟程序來處理;而當人民對政府機關的行為有所不服,則可能要透過行政爭訟程序來處理。
二、司法系統的運作基本上即分為上述三類。民事訴訟是由法院民事庭來處理,由各個民事事件的原告起訴後,法院才開始受理;刑事訴訟是先由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對被告的行為予以偵查,在認為被告有犯罪的嫌疑後,便對被告予以起訴,交由法院的刑事庭審理;行政爭訟程序多是因人民認為政府機關的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提起訴願而開始,人民倘仍不服訴願的決定,則可對行政法院再提起行政訴訟。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關於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爭訟的簡單說明案例,可參考張澤平著,《法律有道理》(書泉出版社,2004年3月四版)書中相關的部分。司法院及各地方法院網站亦有相關的介紹。亦曾有地方法院可協助安排實地參觀法院。
社 6-4-4-10
舉例說明各種權利(如兒童權、學習權、隱私權、財產權、生存權、自由權、機會均等權、環境權及公民權等)之間可能發生的衝突。
學習目的:
所有的權利都不是絕對的,它們可能和其他權利發生衝突,學習面對及理解此種衝突,進而在衝突中找到解決衝突的方法,是現代社會中的公民所必須具備的基本能力。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一、李老闆在桃園開設一家化學工廠,這個月開始,他要用一種新的原料,可以增加工廠的收益。但他並不確定使用新的原料後,工廠排出的廢水,會不會有超過安全標準的成分。(企業的營業行為與眾人的環境權的衝突。)
二、小瑞是國中的學生,他上課打瞌睡,老師請他站起來,等覺得清醒之後自己坐下。小瑞的自由是否被老師不合理地剝奪?(教師輔導管教與個人自由)
如果同樣的情形下,老師請小瑞到教室後面罰站,使得小瑞無法做筆記,小瑞的受教權是否被老師不合理地剝奪?
社 6-4-5-5
探索民主政府的合理性、正當性與合法性。
學習目的:
現代民主政府應該依照人民代表制定的法律,合理且妥當地施政,才能確保現代民主政府依民意施政,這是對現代法治國家基本的要求。法治國家不只是人民要守法,更重要的是政府也要守法。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一、縣政府為了拓寬馬路,需要徵收李先生作為公司營業用的土地,法律(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縣政府此時應該補償李先生的營業損失。縣政府要求李先生提供公司過去報稅的資料作為計算補償金的依據,但李先生因公司剛開始營業兩個月,還沒開始報稅,拿不出報稅資料。縣政府就認為李先生拿不出納稅資料,不符合縣政府的要求,拒絕給予營業的補償。但事實上,法律並未規定當事人要拿出繳稅的資料才能獲得補償,縣政府的要求已經超出法律的規定,違反法律規定。
二、政府人員的產生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的方式選舉產生,選舉過程中如果發現有不公平的事證,即可能有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情形,政府人員的資格即會受質疑。2004年總統大選的過程有何令人質疑的地方?證據是什麼?相關選舉訴訟中的爭點是什麼?將可以作為日後的討論教材。
社 6-4-6
分析國家的組成及其目的。
學習目的:
國家在我們傳統文化裏常被看待成神聖的象徵,但在近代的民主法治國家所呈現的國家的意義,卻不盡然是如此。學習正確理性地看待國家,才能使人權免於受到國家或政府過度的壓抑,落實保障人權的理念。
基本內容:
在了解國家的意義前,我們可以先想像沒有國家的情況是怎麼樣。假設處於一種沒有國家組織的自然狀態中,每個人勢必各行其事,各自為政,一旦發生糾紛,還可能用暴力來解決問題。為了使彼此的生活能受到更完整的保障,人們才會相約組成國家,制定法律,每個人交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由國家公權力取代私人的暴力,藉以解決紛爭,個人的權利從此就藉由國家而得到保障。國家其實是為保障個人權利所構成的集合體,它只是一種保障人權的手段,不宜看作是個人尊嚴之外更高尚的象徵。許多人或許會將國家添加上民族的情感,如此一來,如果有人受到國家或政府不公平的待遇,質疑國家機關的作為時,這一批對國家懷抱浪漫效忠情感的人,可能反而對這些質疑者提出不愛國的批判,這常成為一個國家人權法治觀念難以落實的現實障礙。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一、參考泡泡伯與菲菲認識權威(台北律師公會出版,2003年8月),書中介紹Authority(權威)的觀念,涉及國家的領導人、憲法(或法律)等觀念。
二、一九八三年諾貝爾文學獎得主,英國作家威廉‧高汀(William Golding, 1911-1993),在他最負盛名的小說蒼蠅王(The Lord of Flies, 1954),也涉及權威建立的探討。該小說曾改編為電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