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7年7月間,士林地方法院針對一中醫師王先生長期服用含有馬兜鈴酸的「龍膽瀉肝湯」的案件,認定被告科達製藥的「龍膽瀉肝湯」的確和原告中醫師罹患尿毒症難脫干係,因而判決科達製藥必須賠償約新台幣一千萬元。
依判決書的記載,原告自85年11月14日起,自行開立服用被告科達公司製造
之「龍膽瀉肝湯」散劑服用,並自90年7
月3 日起開始服用「龍膽瀉肝湯」錠劑,至原告91年7 月16日至新光醫院急診,仍帶到新光醫院內服用,每日服量係依藥罐上之指示(成人每日30錠),每日3 次,每次10錠,均未超過標準用量。不料原告在服用該藥品後,竟然時常感覺身體疲倦,原告雖感訝異與不解,但仍間續服用,到91年7 月16日因身體嚴重不適,至新光醫院急診,多方檢驗發現原告尿毒指數過高,腎臟嚴重衰竭,經緊急進行血液透析之洗腎治療始挽回性命,但原告腎臟功能因此嚴重受損,從此必須終身洗腎始能存活,且為腎臟癌及膀胱癌之高危險群。
我國衛生署在2003年全面禁用含用馬兜鈴酸的藥材,如今科達藥廠的「龍膽瀉肝湯」被認定含有馬兜鈴酸,則藥廠被判高額的賠償,似乎沒有人覺得有任何問題。
案件曾經不起訴處分
不過,同一藥廠的負責人先前在被告刑事的案件中,士林地檢署曾對被告作成不起訴處分。依據科達藥廠登載在報紙上的資訊,其不起訴的理由主要是認為,王先生罹患尿毒症之病因經諮詢中華民國中醫內科醫學會(93中醫內宗字第223號函)及台灣腎臟醫學會【台腎醫常(93)字第292號函】均認為罹患尿毒症之原因很多,王先生所患的尿毒症是否與其曾服用科達製藥公司產品龍膽瀉肝湯有因果關係?無法判斷。
而另有一份鑑定書經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衛署醫字第0960204250號)鑑定為:
1.依照本案病人病例記載長期服用(85年至90年)龍膽瀉肝湯的情況,不屬於臨床合理使用狀況。
2.根據基準方的記載病人服用劑量與日數超出正常範圍甚多。病人未依據「龍膽瀉肝湯」所標示的使用劑量與方法。
3.按照馬兜鈴酸造成的腎病變,病人腎穿刺病理免疫熒光檢查當為陰性反應(-)。但本案患者在免疫熒光檢查卻出現陽性反應,此發現與馬兜鈴酸的腎病變不相符合,表示可能有自體免疫的腎病變,故病人腎病變的原因可能還有其他如自體免疫疾病的因素。
民事法院的相關判決理由
由於被告製售的龍膽瀉肝湯確實含有容易引起腎病變的馬兜鈴酸,且民事賠償責任的認定標準,通常比刑事責任認定的標準更為寬鬆,被告想在民事法庭主張完全免責,實在困難。不過被告曾主張原告濫用藥物,對於傷害的發生或擴大,原告必須負相當的責任,所以被告不必負全部的責任。
然而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
「原告本身係合格之中醫師,而中醫看病是「辨證論治」為原則,原告內科肝膽系症狀為脅痛、口苦、疲倦、目澀、小便混濁、脈弦,並有高血脂、高膽固醇,且為B型肝炎抗體陽性,又長年為皮膚癢所苦,在中醫望聞問切四診基礎下,其辨證為肝膽濕熱証,施以龍膽瀉肝湯為主之方劑,尚乏證據認其有何誤診之處,雖依行政院衛生署96年7 月25
日衛署一字第0960204250號書函送之0000000
號鑑定書所示「 (一)…查本案病人中醫病歷中記載,因為脅痛、疲乏、口苦、目澀、腰痠、小便混濁,舌紅絳苔薄黃白,脈弦小等症候,自85年11月14日起至90年10月12日止,間斷為自己開出含有龍膽瀉肝湯的處方,累積共達470 日,每日劑量在3.5 克至12克之間。在87年1
月8 日、87年5 月19日、87年12月1 日
、88年2 月8
日及88年12月17日都記載出現腹痛和腹瀉情形,按照一般臨床推論,已經出現損傷脾胃的情形,不應該繼續使用龍膽瀉肝湯。因為龍膽瀉肝湯為苦寒瀉濕熱的方劑,再加上服藥後症狀仍反覆發作,卻依然持續長期服用該藥,不屬於臨床合理使用狀況。根據基準方劑的記載,每日劑量在2.6 公克至5.2
公克之間,視其濃縮倍數而定。故病人服用劑量及日數超出正常範圍甚多。」,然原告所以罹患尿毒症,係因服用被告科達公司所生產含馬兜鈴酸之龍膽瀉肝湯(錠劑)所致,且其在90年11月20日前健康檢查均屬正常,是其之前縱超出正常範圍服用龍膽瀉肝湯(散劑),其副作用亦係損傷脾胃,尚難認與其罹患尿毒症有關,是難認原告就系爭損害(罹患尿毒症)之發生有何過失可言。」
但筆者認為,從中醫的觀點來看,服用龍膽瀉肝湯這麼長的時間,絕對是不可行的,網路上即已可見到許多資料,甚至有人對案中原告中醫師的專業予以質疑。(例如:「本方(即龍膽瀉肝湯)屬苦寒之劑、中病則止,若體虛胃弱,大便溏薄、小便清長,脈細無力,舌苔淡白者,慎勿使用」。晋安製藥網站:http://www.ch-angmp.com.tw/0239.htm;「人賴陽氣以養, 苦寒之藥怎可長期服用, 簡直基本的常識都不知, 這中醫師還執業了快20年,
有多少病患被他所誤, 今天還大言不慚,
以專業的傲慢要告人(是否有專業要打個大問號),
根本是自己用藥不當, 那被他所誤的病患要告誰
?
原告在脾胃已受損傷的情況還繼續服用,可說是犯了用此藥的大忌。我的中醫師告訴我,此時縱使還未患尿毒症,但腎氣已虛弱(中醫的腎氣包含生殖及泌尿系統),當會造成脾胃虛弱的問題。原告如果當時就停止使用龍膽瀉肝湯,可能不致於罹患尿毒症。民事法院前述認定,「其(即原告)在90年11月20日前健康檢查均屬正常,是其之前縱超出正常範圍服用龍膽瀉肝湯(散劑),其副作用亦係損傷脾胃,尚難認與其罹患尿毒症有關,…」。然而,原告如果在正常範圍使用龍膽瀉肝湯,將會大大減低罹患尿毒症的可能,若說原告超出正常範圍服用龍膽瀉肝湯與其罹患尿毒症無關,邏輯上實有問題。原告繼續服用而得到尿毒症,其對傷害的發生或擴大,似乎應負部分責任。此種情形,依筆者見解,應符合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所規定的情況。
不過,民事法院在審理藥廠是否應負民事賠償責任時,原則上可以獨立判斷,不受地檢署的理由所拘束。而且民事責任不涉及人身自由的拘束(例如徒刑),認定上比刑事責任要寛鬆。這可說是本件民事認定與刑事認定結果不同的主要因素。
結語
在車禍事件發生時,法院如果發現被害人有闖紅燈或其他應負責任的情況,法院會判處肇事者較輕的賠償責任。本件原告依上述分析,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似乎應該負有相當的責任。
本件案例經過媒體報導之後,不少人認為,如果連中醫師都會被中藥所害,這樣中藥可以讓人安心使用嗎?但以筆者接觸中醫藥資訊的經驗,會像本件案例中的中醫師長期使用龍膽瀉肝湯的,應屬少數。中醫如果因這件案例而受到大眾更多的質疑,將是最最可惜的事了。
ja.cob 於
2012-09-09 16:13:44 回應
中藥師自己開立處方簽.用藥劑量是很重要的.估且不論是否藥廠含有馬兜鈴酸的成份用藥品.以一般我們民眾認知
1.醫師看病.是辨證論治.如果在服用一段時期或時間.病未改善.藥就應調整.劑量或用別藥治療..如果身為一個醫師這常識都不知.如何治療病人.行醫這麼多年.如何看病呢?如果藥含有馬兒兜玲成份那可能是藥廠的問題?但所檢測數據一個是陽性.一個是陰性.且別醫師用藥.龍膽瀉肝湯也無此按例.含有有害的馬兜鈴酸的診療按例.那此醫師的告訴是否有疑點?有待查証?
2.現在醫師看病是採醫藥分類製度.也就是說:醫師看病完成後.開立處方籤後需由藥師執行配藥的工作.請問:王醫師有經藥師配給藥品麼?如果有藥師没合理問其開立的藥長期怎麼都吃:一樣的"龍膽瀉肝湯"一味複方的藥呢?且長期吃.是否對病人漠不關心?也值得讓我們深思的地方.?那我們一般民眾如何信靠這種醫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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