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1日 星期二

保險公司不必理賠的案例


原文章日期:2008-06-06 

在意外險的約定條款經常會約定,如果保戶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死亡時,保險公司即應依照保險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而條款上也會約定,當被保險人因為自己故意的行為造成傷害或死亡時,則保險公司則不會予以理賠。實務上常在相關的要件不明確的情況下,因保險公司拒絶理賠而告上法院。

類似的訴訟案件中,保戶或受益人方面應該要對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死亡,負有舉證責任。保險公司則應對被保險人因自己故意的行為造成傷害或死亡負舉證責任。在事實混沌不明的時候,對關鍵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人,一旦無法證明他主張的事實時,他就必須承受敗訴的結果。這就是所謂的「舉證責任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以下的幾個案例,都是因為法院認為事件有些可疑的地方,導致保戶無法充分的證明事故發生確屬意外,而判定保戶方面敗訴的案例。

(一) 被保險人主張在大陸地區遭人砍傷,但大陸海協會去函法院表示,案發現場並無搏鬥痕跡,且被保險人不願配合醫院治療,則相關時地事自應由被保險人舉證,被保險人無法證明其所主張的事實,法院即判被保險人敗訴。(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01號民事判決)

(二) 被保險人的左足趾五趾外傷性截斷,但醫院診斷書及法院認定,車輛並非銳器,如果腳部遭到他車撞傷,傷口應非平整,且事故現場找不到二至四公分之斷腳,法院遂認被保險人應負有進一步之舉證責任,被保險人無法證明其所主張的事實,法院即判被保險人敗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353號民事判決)

(三)被保險人不能舉證證明其頭部外傷是導致上訴人腦出血的原因,或證明自己非因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而致殘廢,法院因此判被保險人敗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158號民事判決)

(四)被保險人在未滿一個月的期間內,先後向七家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險,但又未能證明其傷害是在大陸地區遭不明歹徒襲擊之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所致,法院因此判被保險人敗訴。(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99號民事判決)

(五)被保險人生前座車內,經鑑定惟獨右前座有汽油成分,令法院認為是可疑現象;而車內物品全部燒光,沒有看到旅行用品之痕跡;經鑑定車頭部位無撞擊痕跡;又被保險人之環島旅行同時向四家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保險,有相當之道德危險。被保險人無法證明其所主張的事實,法院即判被保險人敗訴。(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551號民事判決)

(七)被保險人自八十八年五月八日起至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間,在桃園療養院就醫期間,曾有自殺及自傷傾向;亦有其他顯示有自殺傾向,及精神狀態不佳之狀況。原告無法證明被保險人因意外死亡的事實,法院即判原告敗訴。(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04號民事判決)

上列事例對於事故發生時,何種情況可能遭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不必理賠,提供了比較清楚的判斷標準。

「權力、規則與人權」之能力指標闡釋


(原載於"社會學習領域之教學內涵及其示例" , 黃炳煌主編, 2004年9月, 師大書苑發行)

筆者近年來參與民間發起的法治教育工作,深感現代的民主法治理念與我國的社會文化有許多不一致的地方,民主法治教育實必須緊密結合法律專業人士及教育人士,才能將相關的知識正確有效地傳達到教室之中。本文將從筆者從事法治教育的經驗出發,試圖為九年一貫課程社會學習領域綱要中,「權力、規則與人權」之主題軸下所列的能力指標,提出進一步的闡釋,期望能帶給教育界一番新的體驗,更期待有教育先進不吝指教,為我國民主法治教育提供動力。以下將列出各能力指標內容,並提出相關學習目的及內容舉例。
6-1-1-5
舉例說明個人或群體為實現其目的而影響他人或其他群體的歷程。
學習目的:
在愈來愈重視個人自主及人性尊嚴的社會中,個人和個人、個人和群體、乃至於群體和群體的利益衝突幾乎隨處可見。例如同性戀者是否可以像一般異性戀者完成婚姻的儀式,即涉及個人與國家法律規範的衝突問題;公司股東會常會分成幾派爭取經營權,即是群體和群體的衝突。個人自主需要受重視,但群體生活不可能滿足所有個人或小團體的需要,社會必須調和此種衝突,而在進行此調和工作之前,當然必須先面對、理解此等衝突的歷程。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一、大海裏的小魚必須時時聚在一起才能保護自己。如果有一隻小魚希望能離開魚群,保有自己獨處的時間,它的安全可能會受到嚴重的威脅,魚群也可能因為力量分散而更容易遭受攻擊。魚群們向來都不同意小魚離開魚群。(這是群體影響個人的一個例子。)(參考小魚潔西認識隱私,台北律師公會出版,20038月)
二、大春的家在市中心,他想利用家裡前面的大庭院作為他和朋友練舞的場地。每當他們練習時,音樂總是放得很大聲,常會引來鄰居的抗議。大春心想為什麼他連在自己家裡練跳舞還會有別人來干涉呢?(這是個人影響別人的例子)
6-1-2-7 
從學生自治活動中舉例說明選舉和任期制的功能。
學習目的:
群體生活中需要有人擔任特定職權的工作,例如班長、校長、行政院長等,才能使群體生活往既定的目標運作。學生自治活動的選舉即是學生學習選擇特定人擔任特定職權工作的機會。選舉可產生公認適合的人選擔任特定職權的工作,任期制則使大家有機會定期檢討或更換擔任此職權之人,以避免在位者過久而濫權,影響群體事務的進行。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一、班級裏有許多事情,但不知找誰去做。每天垃圾桶都會被垃圾裝滿;教室的布置已經太舊,還沒換上新的布置;班費收齊了不知交給誰保管……。同學們可以想像班上如果沒有班級幹部會怎樣嗎?
二、大偉這學期當選為班長。他平常待人很和善,他的父母也教他有好東西要常和朋友分享,很多同學都喜歡和他在一起。不過大偉常常會忘記帶課本,有時老師交待的事情,例如幫忙收作業本、幫忙拿東西到辦公室,也都會忘記。新學期又要開始,大偉希望能再選上班長,班上也沒有禁止班長連任的規定,小強是大偉的好朋友,他正在思考是不是要選大偉當班長。小強應該怎麼辦?
6-2-1-5
從周遭生活中舉例指出不同權力關係所產生的不同效果(如形成秩序、促進效率、或傷害權益等)。
學習目的:
如果把權力(power)理解為一種影響別人的力量,權力關係是指這種力量所產生的相互關係,也就是運用權力者(或影響他人者)與被影響者的關係。班長基於同學的授權,得處理特定的班級共同事務。父母基於傳統習慣與法律,對子女有管教的權力。教師基於法律的規定,有輔導管教學生的權力。行政機關(例如建管機關)基於法律的授權,就特定業務(例如建造執造申請)對人民的請求有准駁的權力。公司股東通過的決議事項,對公司業務有拘束力。各種權力關係,可能為團體帶來新的秩序(如股東會的決議)、可能為個人帶來不當的傷害(如教師的不當管教)。許多權力關係的運作,可為群體生活帶來正面的影響。但在各種權力關係中,握有權力者都必須在職權範圍內行使權力,不得濫用權力,才能落實保障人權,維護社會正義的目標。而認識各種不同權力關係所產生的不同效果(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壞的),應是認識社會運作,避免權力濫權的第一步。(參考泡泡伯與菲菲認識權威,台北律師公會出版,20038月)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一、警察先生對超速的駕駛開罰單,對超速者有什麼好的與壞的影響?
二、老師和同學一起討論,訂下一條班規,規定在走廊上亂跑的同學,必須接受一堂下課不能外出的處罰。這對班級或同學個人為帶來什麼好的或壞的影響?
6-2-2-5
舉例說明兒童權、學習權、隱私權及環境權與自己的關係,並知道維護自己的權利。
學習目的:
在人權保障的領域中,憲法所規定的各種自由保障是最基本的人權保障項目(參考憲法第八至十八條)。本項指標提出的兒童權、學習權、隱私權及環境權等項目,雖然不是憲法所明文列出的權利,但隱私權屬於人民基本自由的一部分,在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的基本國策章節中,則列教育文化與環保的相關保障規定,以作為保障兒童權、學習權、環境權的依據。我們可由這些學生較容易感受的權利,體會人權保障的重要性。
基本內容:
人權的基本觀念,是認識兒童權、學習權、隱私權及環境權之前應理解的。
人類和其他動物最大的不同就是人具有思考的能力。自由思考的能力就像人們腦裡的發動機,會啟動自己認為理想的方法去規劃自己的生活,而且覺得自己安排的結果是最有價值的,自己存在於世界上是有意義的,這也就是人們常說的「自尊」。人的自主、自尊是人之所以為人最重要的支柱,我們想保有它,只靠人們自己來珍惜還不夠,而必須發展出一套制度來保護它。這至少要先保障人有「自我決定一切的自由」,然後為了保護人可以照著自己的決定去行動,所以也要保護人「生命、身體的完整」。而在人們從事各種活動時,也要保障他有「基本的生存條件」,才不會讓想要進行的事情因沒有相當的生存條件而無法進行。歸納這三個條件來說,基本人權所要保障的就是精神自由、人身自由和經濟自由。信仰、言論、出版等自由屬於精神自由,不受非法逮捕或處罰的行動自由屬於人身自由,工作、財產的自由屬於經濟自由,這些基本的自由權利像是權利領域的空氣、陽光和水,它是人們要過自主、自尊的生活所不可欠缺的基本條件。只要我們在國家裡想過著有人的尊嚴的生活,就不能沒有基本人權制度的保護(參考張澤平著,法律有道理,書泉出版社,20043月四版)。兒童權、學習權、隱私權及環境權都是基本人權保障的制度下所衍生的概念,以下逐一介紹其內容。
兒童權
兒童必須受到特別的保護,並應用健康的、正常的方法以及自由、尊嚴的狀況下,獲得身體上、知能上、道德上、精神上以及社會上的成長機會(兒童權利宣言,聯合國大會於19591120日宣布,摘自人權教育資訊網),兒童權的範圍也應以提供兒童此等成長機會為主。獲得健全成長機會的兒童,才能充分發展自我。
學習權
學習權(learning right)是指個人在所處環境中充分發展閱讀、思考、生活以及創造能力的一種基本權力。充分的學習機會亦是個人充分發展自我的前提。1985年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ESCO)第四次國際成人教育會議宣言,特別強調學習權的概念,並對於學習權的內容提出具體的界定:學習權是閱讀和寫字、提出問題與思考問題、想像和創造、了解人的環境和編寫歷史、接受教育資訊、發展個人和團體技能的權利。兒童權、學習權雖是與兒童十分切身的權利,但因兒童處於社會的弱勢,且其知識經驗亦不足以為自己爭取權利,能為兒童爭取相關權利的恐怕是與兒童工作相關的教育工作者或團體。但如能讓學生了解國家的制度有特別保障兒童的設計,也可藉此鼓勵學生珍惜這個制度下所給予的機會,努力學習。
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個人的資訊,如果沒有法律依據,個人可以拒絕給予(李惠宗,憲法要義,20018月,元照出版,第334頁)。我們的社會愈來愈尊重個人隱私的保障,但程度上還是有可以改善的空間。舉例來說,銀行若隨意將客戶的資料洩露給他人,社會大眾會群起而攻之;但家長任意翻閱兒女的私人信函一事,則似乎不是許多人質疑的問題。隨著不同的文化環境,隱私權受重視的程度、方式也會不同。個人隱私在其他價值、目的的考慮下,也可能會受到限制。例如,有特定事證,發現某學生有輕生的傾向,適當的探詢學生接觸的相關人事物,應屬適當。隱私權在何時應受限制,有賴人們對各種價值與隱私權衝突時,妥當地思考與斟酌。
環境權
環境權是指對自然的生態及生活週遭環境可以享有的利益狀態。環境權通常不是單純屬於個人的權利,因為環境是包含一定的範圍,在一定區域內的人,都會受到一定環境的影響。例如某地區的土壤受如果受到汙染,整個地區居民的農作物、飲水可能都會受到影響,而不只是個人受到影響。環境權在公害日益嚴重的今天,重點不僅在事後的補償,更在事前能防止公害發生(李惠宗,憲法要義,20018月,元照出版,第336頁)。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1.佳音從小和外婆住在一起,外婆常常覺得帶佳音外出很麻煩,有時將佳音鎖在房間裏自己外出。當佳音到了入學年齡,外婆也沒有照著政府的規定,送佳音到學校入學。(受教權的問題)
2.光光的老師為了聯繫全班同學的感情,想製作全班同學的通訊錄。但光光的爸爸因為個人的因素,不希望家裡的地址、電話被別人知道,於是向老師表示不願提供家裡的資料。請問老師該怎麼辦?(隱私權的問題)
3.環境權受害的事例諸如:工廠不當排放污水、廢棄物、廢氣,建築工地未做好落塵的管理等。
6-2-3-5
實踐個人對其所屬之群體(如家庭、同儕團體和學校班級)所擁有之權利和所負之責任。
學習目的:
個人生活在群體之中,不應成為從屬於群體的附屬份子,而應在群體中獲得自我成長與發揮的空間;但相對的,個人與他人生活在群體中,可藉由群體保護自我,個人的行為亦應遵循群體運作的法則,不能恣意妄為,否則可能使群體無法發揮其功能,個人亦因此而受害。個人在群體中應獲得的保障,及應善盡的責任,就是個人在群體生活中應當妥善遵循的法則。這是個人適應群體生活的基本認識。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一、小倫的媽媽每天為小倫料理三餐,洗衣服,準備功課。有一天,媽媽覺得小倫可以負擔家裏拖地的工作,和小倫約定每三天由小倫拖一次家裏的地板。小倫說:「我每天要早起上學、回家要做作業,有時還要到同學家玩,可能沒有辦法三天拖一次地。」媽媽該怎麼辦呢?
二、班級的校外教學要到美術館,購買團體票需要每人負擔二十元。大家決定由班費支付。但大偉一直都沒有繳班費,大偉是不是可以去?如果大偉很想去,該怎麼處理?
6-2-4-5
說明不同的個人、群體(如性別、種族、階層等)與文化為何應受到尊重與保護,以及如何避免偏見與歧視。
學習目的:
人際間的相處,對與自己同質性較高的個人或團體,最容易產生認同感。反之,對與自己不同的個人或團體,不僅不易有認同感,甚至易因不了解而相互排斥。性別、種族、社會階層等因素常是造成人際間差異的原因,這些差異之間並無優劣之分,各有其存在的價值,本身均須受到尊重。尤其針對社會的少數或弱勢族群,更應該予以更多的保護。學習避免對相異的性別、種族、階層產生偏見與歧視,是促進社會和諧的基本功課。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台灣社會有原住民、先後自大陸來的移民,也有自東南亞來工作的外來人口。引導學生發覺各種不同族群的特色,想想他們在台灣的生活,有沒有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我們每個人該如何面對他們?
6-3-1
說明我國政府的主要結構與功能。
學習目的:
政府的結構與功能都應以保障人民權利為基本目的。現代民主國家設立政府機關的主要原則是權力分立的原則,亦即,避免讓國家的權力集中在同一個機關。美國依此原則創立了三權分立,亦即行政、立法、司法等政府機關,我國則多了考試與監察,為五權分立的設計。身為國家的公民如果不了解政府的結構與功能,將無法監督政府,使其為人民服務,舊時代將政府機關看作高高在上的官署心態,在現代民主社會應力以扭轉。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可以舉出各種政府機關的行為(例如行政院外交部接待外賓、立法院制定法律、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及判決),問學生是屬於什麼政府機關負責的。
6-3-2-7
觀察研究各種會議、議會或委員會(如學生、教師、家長、社區或地方政府的會議)的基本運作原則。
學習目的:
會議的目的是在結合眾人的智慧,透過共同協商而產生大家的共識。但共同協商不是大家集合起來討論的意思,共同協商也不是加總人頭,共同協商是在實際接觸之中,由許多觀點構成,是由許多心智、許多經驗的重要實質所構成的活生生的東西;唯有實際開會的活潑接觸、唯有面對面的辯論、唯有口頭發言與心智對心智的直接衝擊才能構成這種協商(引自Woodrow Wilson)。會議規範或議事規則可以幫助人們使會議進行更有秩序,但會議的實質運作,應在於理性的協商過程。學習如此的開會協商技巧,將是建立公民社會的第一步。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觀察各種會議進行時,應著重於各該會議的召開目的,與會人的發言內容,會議結論的產生過程,如此較易學習體會會議的實質內容。如果一時無法接觸理想的會議作為觀察對象,也可輔導學生自行依所列重點自行召開會議,學習理性協商的開會過程。
6-3-3
具備生活中所需的基本法律知識。
學習目的:
對成人而言,認識生活中的民事刑事法律知識,無疑地可解決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但對學童而言,在良好的道德教育及陶冶下,刑事法對絕大多數的學童而言,並無適用於其行為的可能,民事法亦僅有象徵性的意義,鮮見有民事法規對學童的生活難題能派得上用場的。如果我們舉出與學生可能相關的法律知識,例如青少年犯罪、網路相關法律、消費者保護規範等,首要目的應在於使學生體認國家法律的存在,體認法律的運作,以作為公民養成的起步工作。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可對學生介紹的基本法律知識諸如:民事與刑事案件的不同、刑法中的各種犯罪(如誹謗、侮辱、傷害等)、少年法院等。(可參考林振煌律師著,酷小子法律H館,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民國8910月)
6-3-4-5
列舉我國人民受到憲法所規範的權利與義務,並解釋其內涵。
學習目的:
憲法(constitution)原來是體質、結構之意,由此我們可以把憲法理解為有關國家基本組織和國家活動基本原則的規定。不過隨著早期歐洲人民受到政府的壓迫,憲法漸漸被強調是用來限制政府權利並且保障人民權利和自由的基本規範。憲法所規範的人民基本權利可說是憲法中最根本的部分。法國人權宣言第十六條說:「國家若不保障人民的權利,沒有採用權力分立的制度,可以視為沒有憲法。」即可以看出人權保障規定在憲法的重要性。
至於憲法所規定的國民的義務,在國民主權原則下,因為國家的法律是國民意志的展現,則憲法或法律規定國民負有納稅、服兵役、受教育的義務,也是經由國民的同意而來。人民履行義務,是遵守所有國民意志展現的規範。
所以,在了解我國人民受到憲法所規範的權利與義務之前,應該先了解憲法的基本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而人民履行憲法的義務,是遵守所有國民意志展現的規範。
基本內容:
有關人民權利(憲法第七至十八條)的基本內容請參考本文社 6-2-2-5基本內容前段部分的闡釋。人民依憲法規定的義務則包含納稅(憲法第十九條)、服兵役(憲法第二十條)、受教育(憲法第二十一條)的義務。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如果列舉憲法所規定的人民權利與義務,而不舉出相關的事例,將會使學習枯燥而缺乏效果。建議到教育部的人權教育資訊網,或參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著,《大法官,給個說法!》(商周出版,20031月)一書的相關事例進行相關的課程。
6-4-1-6
以我國為例,分析權力和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型態等如何相互影響。
學習目的:
認識權力對社會各領域的影響,了解社會現象演變的因果關係,領悟社會的現狀並不是理所當然是現在這樣的,以建立多元價值及宏觀的視野。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一、我國在1986年之後,開始進行解除戒嚴、開放黨禁、報禁的措施,更多人享有政治上的權力。可以讓學生蒐集資料或思考,國家的政治運作中,一黨獨大與兩黨競爭的優缺點各在哪裏?這對國家的政治發展有什麼影響?
二、過去我國某段時間維持只有台視、中視、華視三個電視台的狀況,後來政府開放有線電視,使得更多的電視業者享有經營電視媒體的權力。在這轉變過程中,各電視業者為了在競爭激烈的環境中確保獲得利潤,他們會想推出什麼節目提高收視率?過去和現在不同的電視生態環境,會對我們的電視文化帶來什麼好的或壞的影響?
6-4-2
以歷史及當代政府為例,分析制衡對於約束權力的重要性,並推測失去制衡時權力演變的可能結果。
學習目的:
政治權力的運作一直是左右一個朝代或國家的關鍵力量。政治權力如何受到妥當的制衡,以免對人民造成傷害,是現代國家每一公民必須學習的課程。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一、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以天皇為國家象徵,從事國家大政的官員也不是由民主體制產生;德國則在納粹操縱之下,掌握國家大多數的資源,形式上雖然也有選舉,但執政者仍然足以運用國家資源左右選舉與法律的制定。這兩個政治權力均不受制衡的國家,即因為主政者的偏執心態,而發動第二次世界大戰,為其國家的人民及所有人類帶來一場浩劫。
二、請學生在一段時期,觀察特定議題中我國執政當局與在野黨互動的政治新聞,討論看看在野黨是否發揮制衡的功能?執政當局是否受到制衡而有適當的作為?如果沒有在野黨的制衡會怎麼樣?
6-4-3
說明司法系統的基本運作程序與原則。
學習目的:
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人民在生活之中有關民事、刑事、行政上的爭議,常必須訴諸司法系統的運作,才能得到最後的正義。認識司法系統的運作,即是認識社會正義實現的基本過程。
基本內容:
一、人與人間的私權紛爭,是由民事訴訟程序來處理;當某人有犯罪嫌疑時,要確定某人是否犯罪,進而執行刑罰,則是由刑事訴訟程序來處理;而當人民對政府機關的行為有所不服,則可能要透過行政爭訟程序來處理。
二、司法系統的運作基本上即分為上述三類。民事訴訟是由法院民事庭來處理,由各個民事事件的原告起訴後,法院才開始受理;刑事訴訟是先由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對被告的行為予以偵查,在認為被告有犯罪的嫌疑後,便對被告予以起訴,交由法院的刑事庭審理;行政爭訟程序多是因人民認為政府機關的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提起訴願而開始,人民倘仍不服訴願的決定,則可對行政法院再提起行政訴訟。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關於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爭訟的簡單說明案例,可參考張澤平著,《法律有道理》(書泉出版社,20043月四版)書中相關的部分。司法院及各地方法院網站亦有相關的介紹。亦曾有地方法院可協助安排實地參觀法院。
6-4-4-10
舉例說明各種權利(如兒童權、學習權、隱私權、財產權、生存權、自由權、機會均等權、環境權及公民權等)之間可能發生的衝突。
學習目的:
所有的權利都不是絕對的,它們可能和其他權利發生衝突,學習面對及理解此種衝突,進而在衝突中找到解決衝突的方法,是現代社會中的公民所必須具備的基本能力。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一、李老闆在桃園開設一家化學工廠,這個月開始,他要用一種新的原料,可以增加工廠的收益。但他並不確定使用新的原料後,工廠排出的廢水,會不會有超過安全標準的成分。(企業的營業行為與眾人的環境權的衝突。)
二、小瑞是國中的學生,他上課打瞌睡,老師請他站起來,等覺得清醒之後自己坐下。小瑞的自由是否被老師不合理地剝奪?(教師輔導管教與個人自由)
如果同樣的情形下,老師請小瑞到教室後面罰站,使得小瑞無法做筆記,小瑞的受教權是否被老師不合理地剝奪?
6-4-5-5
探索民主政府的合理性、正當性與合法性。
學習目的:
現代民主政府應該依照人民代表制定的法律,合理且妥當地施政,才能確保現代民主政府依民意施政,這是對現代法治國家基本的要求。法治國家不只是人民要守法,更重要的是政府也要守法。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一、縣政府為了拓寬馬路,需要徵收李先生作為公司營業用的土地,法律(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縣政府此時應該補償李先生的營業損失。縣政府要求李先生提供公司過去報稅的資料作為計算補償金的依據,但李先生因公司剛開始營業兩個月,還沒開始報稅,拿不出報稅資料。縣政府就認為李先生拿不出納稅資料,不符合縣政府的要求,拒絕給予營業的補償。但事實上,法律並未規定當事人要拿出繳稅的資料才能獲得補償,縣政府的要求已經超出法律的規定,違反法律規定。
二、政府人員的產生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的方式選舉產生,選舉過程中如果發現有不公平的事證,即可能有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情形,政府人員的資格即會受質疑。2004年總統大選的過程有何令人質疑的地方?證據是什麼?相關選舉訴訟中的爭點是什麼?將可以作為日後的討論教材。
6-4-6
分析國家的組成及其目的。
學習目的:
國家在我們傳統文化裏常被看待成神聖的象徵,但在近代的民主法治國家所呈現的國家的意義,卻不盡然是如此。學習正確理性地看待國家,才能使人權免於受到國家或政府過度的壓抑,落實保障人權的理念。
基本內容:
在了解國家的意義前,我們可以先想像沒有國家的情況是怎麼樣。假設處於一種沒有國家組織的自然狀態中,每個人勢必各行其事,各自為政,一旦發生糾紛,還可能用暴力來解決問題。為了使彼此的生活能受到更完整的保障,人們才會相約組成國家,制定法律,每個人交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由國家公權力取代私人的暴力,藉以解決紛爭,個人的權利從此就藉由國家而得到保障。國家其實是為保障個人權利所構成的集合體,它只是一種保障人權的手段,不宜看作是個人尊嚴之外更高尚的象徵。許多人或許會將國家添加上民族的情感,如此一來,如果有人受到國家或政府不公平的待遇,質疑國家機關的作為時,這一批對國家懷抱浪漫效忠情感的人,可能反而對這些質疑者提出不愛國的批判,這常成為一個國家人權法治觀念難以落實的現實障礙。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一、參考泡泡伯與菲菲認識權威(台北律師公會出版,20038月),書中介紹Authority(權威)的觀念,涉及國家的領導人、憲法(或法律)等觀念。
二、一九八三年諾貝爾文學獎得主,英國作家威廉‧高汀(William Golding, 1911-1993),在他最負盛名的小說蒼蠅王(The Lord of Flies, 1954),也涉及權威建立的探討。該小說曾改編為電影。

中醫育兒經驗談—關於日常保健


     我是個中醫知識的自學者。學習的資源來自書本及網路,討教的對象是我的中醫師,實驗的人選則是我自己和我的家人。不論中醫或西醫,人們看重的不是醫生如何高明的分析體質或病情,或是醫生用如何高明的科技檢查身體,而是醫生能有什麼辦法,讓身體健康,而沒有後遺症。我學得中醫知識後,自然很看重中醫對飲食、藥物、經絡運動的看法。希望這些能成為促進全家人健康的方法。

感冒看中醫
  小朋友幾次感冒咳嗽看西醫的經驗是,症狀很快被壓制住,但隔不多久便又復發,總覺得體內的病源沒有被疏導出來。所幸小朋友還能接受科學中藥,最近天氣變化不小心感冒後,中醫的藥粉都能在三天左右使小朋友的感冒痊癒。中醫不只能夠調理身體,也是較不傷身的治療疾病的方法。如果看過漢唐中醫倪海廈醫師的網站,及彭奕竣醫師所寫的文章,就更能了解我的體驗不是空穴來風了。


十穀飯
   市面上的十榖飯或五穀飯很多種,我講的十穀飯是糙米、黑糯米、小米、小麥、蕎麥、芡實、燕麥、蓮子、麥片、紅薏仁所組成的。我們常煮一鍋十穀飯後冰在冰箱備用,時常加到白飯中混著吃。全家人吃過後,都覺得食慾變好。我鼻子過敏的毛病更有改善。這應歸功於這個配方健脾胃、強腎氣的效果。

   十穀飯加水可用果菜機打成十穀米漿。過程中可加黑糖、葡萄乾或各種堅果粉(如杏仁粉)一起打碎調味,美味又營養。

不喝牛奶 常喝豆漿
   牛奶,謊言與內幕”一書(作者:Thierry Souccar)和國內許多中醫網站,包括“漢唐中醫”及“黃成義老師中醫教室”在近年不斷提醒人們牛奶不宜多喝。這對大人小孩都適用。而豆漿的蛋白質則容易被人體吸收,是很好的健康食品。如果擔心缺鈣,則適時補充黑芝麻、小魚乾、海帶、排骨湯,一樣可以補充鈣質。

不吃維他命
     我開始知道不要吃維他命,全是從倪醫師在“漢唐中醫”的宣導而得知的。我並未見到任何證據證明維他命的害處,但自從我認識中醫各種補益的方法後,我很自然的認為維他命是不必要的。

  略懂中藥的人都知道,體質虛寒,腸胃較弱的人可以服補中益氣湯,改善疲倦的狀況。龜鹿二仙膠則可用以強筋健骨、補氣補髓,它比西藥廠的維骨力,效果更廣。有各種中藥方對不同種體質產生調整助益的效果。對中藥有所涉獵的人,可以自行或與醫師討論使用補益的中藥,往往都有具體的效果。而且中藥是取自大自然的素材,較容易保持能量。

多數人吃維他命,往往是為了增強體力或確保營養均衡。以人工合成的維他命雖有補充營養的作用,但我們不知道他補到哪裏去,是否確實是自己需要,會不會同時供應壞細胞營養?尤其倪醫師認為維他命吃到人體裏都是“陰”,不是人體仰賴的“陽”,不能提供身體正面的能量,甚至可能成為癌細胞的營養來源,我們為什麼要冒這個險呢?

山楂丸

   中醫很強調脾胃的健壯,以消化吸收吃進身體的食物,進而使身體強壯。這對發育中的小朋友更是重要。山楂有消積健胃整腸的作用,我們問過醫生,家中大人小孩可使用一顆顆的山楂丸促進食慾。

此外,如健脾胃的四神粉、保護氣管的粉光蔘,也是我們常用的。

早睡早起
   自從看過吳清忠的「人體使用手冊」,全家人儘量力行早睡早起。漸漸覺得精神狀況比較好,建議沒看過「人體使用手冊」的人趕快上網看看。

   寫這篇文章的目的,是希望有愈來愈多人能涉獵中醫藥的知識,家中的醫藥櫃裏少一點西藥及維他命,多一點中藥材。儘量遠離化學西藥的毒害,而能受到天然中藥材的福祉。

無限寬廣的不歸路──我的法治教育之旅


(本文登載於 "全國律師" 2009年6月號)

步入中年才會體會,年輕時作的一個決定,竟會對一輩子產生重大的影響。自己順著那個決定走,大部分時候沒什麼障礙,等到路愈走愈遠,才發現已經不能走回頭路。知道自己走上不歸路的感覺並不好,但如果發現路愈走愈寬,同伴愈來愈多,心裏則會更加踏實,而且不斷湧出喜悅與甜蜜的感覺。

這就像我走在法治教育路程上的感覺。


從寫一本書談起

我在唸大學時有許多時間是和非法律系的社團同學相處,大家聊天的話題自是天南地北無所不包。但談到日常法律問題時,身為法律系學生的我,常是翻出法條,用那法條中才有的中文,諸如「意思表示」、「給付不能」等認真的回答。但這些法律用語大多無法望字生義,用這些法律用語回答問題,常不能讓人立即了解。現在回想問題的癥結,部分當然是初學法律的我無法將書中所學靈活運用,但還有個問題是我們法律的用語為求專業精確,卻讓法律本身無法與大眾親近。一旦法律是如此的與大眾保持距離,則法律背後所蘊含的理性、正義等價值更是讓人難以領悟。

  法律如果只能讓法律專業人士了解,卻無法讓非專業人士一窺其奧妙,則法律根本難以得到大眾的認同,社會將難以獲得共識,不易找到解決紛爭的共同方法,這對社會的發展將是一大隱憂。

  我曾經查訪市面上所出版給非專業法律人士閱讀的書籍。的確很多。大多是介紹法律常識,解決人們日常遇到的法律問題,從實用的觀點,自有其需求。但若要從這些書籍,體會法律的基本價值,似乎不太容易。基本價值也許不實用,但卻是一個社會賴以發展的養分。我便開始想像,能不能有一本書,以淺顯易懂的文字,將法律的基本價值闡釋出來。

  一開始我知道自己並無能力寫這樣的書。寫這書的文筆要貼近人心,對法律專業也必須能夠充分掌握。但既然自己已經認識到這樣的書有其價值,為何自己不寫看看呢?當時我正在研究所進修,尚未面對生活現實的壓力,便利用空餘時間準備寫書的材料。

  知道自己的文筆有待改進,就找些好文章來讀。我最欣賞的著作是蔣夢麟先生的「西潮」。羅家倫先生在為這本書作序時曾提到,「這本書最難達到的境界,就是著者講極不平凡時代的事實,而以極平易近人的口吻寫出來,這正像孟鄰先生做人處事的態度」。這本書就像一位親切的長者,坐在你身邊細説故事。你聽故事的時候覺得輕鬆自在,聽完故事又覺得回味無窮。「平易近人的口吻」不僅是文字表達的技巧,更是平日作者觀察、思考生活上的人事物時,所展現的態度。這當然是所有寫作者很好的學習對象。

  我也很注意一些將專業知識介紹給社會大眾的書籍或文章,看看作者如何將自己熟悉的知識推銷給他這一行業以外的人。朱光潛先生有「談美」、「談文學」等著作,人們看到這些論述題裁可能不見得有多大興趣,但看到文章本身就會發現這些文章本身就是美,就是文學。我也發現他寫的「文藝心理學」這樣大部頭的書,依舊保留他寫短文的特色:文字優美動人,觀念簡單明瞭。另外,香港的經濟學家張五常,將其短篇評論集結成「賣桔者言」,許多文章都將經濟學的知識應用到日常公共議題,且文筆簡明流暢。他的文章及論述大受歡迎,恐怕也和他與眾不同的治學觀念有關係。還有一本介紹西洋哲學史的書「蘇菲的故事」,作者藉著書中的主角蘇菲,講了長篇的故事,故事的內容竟是平時令人卻步的西洋哲學史。作者真正讓讀者讀哲學史如讀小說,我認為這是推廣專業知識最出神入化的境界。 

  寫書前我也不敢認為自己的法律專業絕無問題。尤其在法哲學及法理學的掌握上,我更是覺得有待加強。我開始拿起韓忠謨老師及其他學者的法學緒論予以精讀,並再進一步研究法哲學及法理學所討論的議題。因為這次讀法理學的動機和學生時代有所不同,我非得掌握住法理學的研究議題,才有足夠的能力向別人分析說明法律的種種特性。

  閱讀參考資料的工作持續進行,同時也製作閱讀筆記,以便將閱讀思考所得在適當的題材中發揮。

參考資料讀了一陣子,才鼓起勇氣動筆寫書。我設定書中的法律專業介紹,以六法中各個法律領域的重要原則,例如罪刑法定原則、私法自治原則等予以介紹。介紹的方式務必先舉一個相關的實例或新聞事件,以引起讀者的問題意識。這完全是模仿王澤鑑老師的民法教科書,每個概念介紹前都有一個實例題的安排方式。例如有個章節是「談法律的解釋」,所舉的例子是民國81124日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前,中央選舉委員會討論在登記參選後被國民黨開除黨籍的候選人陳哲男,在選舉時所獲得的選票,是否可歸入國民黨的不分區代表的計算基礎之中。當時中選會認為應該算入國民黨的部分,我在書中則表示不應算入國民黨的部分。其中涉及法律解釋的方法,試圖引領讀者認識法律解釋的原則。

書本最後的部分,還從各個面向漫談法律的特性。我特別提出徒法不足以自行,人民的「權利意識」與「公民意識」,才是法律在我國社會繼續茁壯的重要價值觀。而法治思想最關鍵的內涵則是人類的理性。我的書如果能將法治文化理性的一面傳達出來,那就算達到其功效了。

我要求全書在文字上必須避免使用法律術語,以求淺顯易懂,行文順暢;專業上必須正確無誤,且內容不致因為少用法律術語而有所偏差。寫書的過程是邊看資料邊寫,寫後再與朋友討論,不斷修改先前的缺失。全書從籌備到完成,歷時約三年的時間。該書由書泉出版社於民國844月以「認識六法」(其後改名為「法律有道理」)的書名出版第一刷。出版後的一項榮譽紀錄是:南一書局選擇其中關於「國民主權」的介紹,經我授權列入其教科書的教師手冊中,供社會領域的老師參考。無論寫書後的實質回饋有多少,寫書過程中累積的經驗,都成為日後我參與法治教育活動重大的助力。

  我發現一個法律人要從他法律專業的象牙塔裡走出來,向別人訴說塔裡的奧妙,必須重新省視所熟悉的專業,再抛開已慣用的術語,而以日常用語再述說一次他曾領略的一切。專業的內容必須妥為安排,表達的方式必須切中人心。專業人士固然懂得他的專業,但如何讓這個領域以外的人懂他的專業,則是另一回事。


司改會的法治教育小組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自民國八十四年開始籌備起,為推動司法改革,大量投注心力在立法研議、監督制衡、行動施壓方面,但漸漸感受到法治教育的重要。因為如果沒有法治教育的基礎,社會大眾對法律不能認同,想實現司法改革無異是天方夜譚。因此在民國八十八年決定由黃旭田律師領軍,成立「法治教育」小組,從事基礎法治教育的研究與推動。當時我剛從國外進修半年回來,見有這個小組,便欣然的加入。

小組開始時曾經密集的討論我國法治教育的狀況,大家認為國民教育中的法治教育不甚健全,可受批評之點甚多,但我們在批評之外應可提出一些積極的建議。當時小組成員試寫了一些符合高中生使用的法律素材,分為1.法治基本觀念2.憲法與行政法3.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法)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刑事法)等四部分。而法治基本觀念部分即包含有:法律是什麼、為何要遵守法律、法律與自由、法律與正義、法律與國家、法律與強制力、法律與合目的性、法律與安定性、法律之階層構造等主題。當時小組的成員花費許多心力才完成這一份類似教材的資料,書寫的文字也儘量以白話的口吻表達。但當時藉由一發表會發表後,資料並未再流傳,直到最近我要寫這篇文章才又拿出來看。相距10年後的今天,我認為這些內容也許適合當作國高中老師的法律知識參考資料。但若要直接當作教材,內容顯然太多。因為法律只是公民課中的一部分,而公民課又只是眾多課程的一部分,數量如此多的教材在學校課程時數的侷限下,恐怕無法納入學校課程。

 許多法律人都有支持法治教育的理想,但因對教育現有環境不甚了解,理想常只能講給別人聽,卻無法具體實現。我當年也曾陷在這樣的迷思中。

司改會法治教育小組另在民國9112月出版「看電影學法律」(元照出版)。這本書的特色是由教師執筆介紹電影的教育意涵,律師們撰寫法律專業的說明,想藉著電影的題材,吸引更多人認識電影中的法律觀念。而且教師們直接執筆更能掌握教育的重點,文字用語更可為一般人所接受。書中選取的電影例如有「費城」、「捍衛正義」、「全民公敵」等等,在當時都是頗受歡迎的電影。
現今回想這本書固然可能因大家熟悉的電影題材而受矚目,但當電影隨著時間流逝而漸漸為人淡忘,這樣的書也容易被人遺忘。而且書中各個法律題材難以聯成一完整體系,所能宣導的法律概念受到侷限。如果要將法治教育視為世世代代應該做下去的事業,相關出版品的題材自應當可長可久,含蓋完整的體系,不易因時光流逝而被冷落。不過出版這本書後,司改會開始和許多優秀的公民老師建立起長期的合作關係,為日後的法治教育工作奠定新的基礎。

司改會法治教育小組也曾經舉辦以師範院校學生為對象的法治教育營活動。活動中請律師與公民教師為講師,宣講討論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及推廣方式。在此之前並未有人舉辦以「法治教育」為題材的營活動,活動過程頗能引起參與學員的共鳴。但舉辦營活動所耗費的人力時間頗為可觀,參與學員日後是否對法治教育繼續投入亦不可知,尤其當時我們並未掌握足夠份量的法治教育教材,宣導的內容可稱得上理想有餘卻不夠務實。如果將眼光放遠,舉辦活動不宜只求參與者的掌聲與認同,而不細究活動可產生的長期效益。現在想想,當時舉辦營活動似嫌倉促。

  司改會法治教育小組另在民國9311月出版「老師,你也可以這樣做」(五南出版)。這本書可說是這個小組最輝煌的成就。黃旭田律師累積他在教育圈的經驗,有感於每次演講時,老師最關心的問題即是校園輔導管教的問題。他先口述所整理的問題及個人看法,由專人錄音,再由小組成員就其內容予以討論、參與意見、增刪修改,歷時一年多的時間才完成。參與的成員除了黃旭田律師與筆者之外,還有林佳範教授、林孟皇法官、高涌誠律師、洪鼎堯老師、陳端峰老師以及劉麗媛老師。這本書具體的針對中小學老師日常接觸的輔導管教問題提供法律觀點與教育觀點,給予老師們具體的回覆。黃武雄教授所作的序文曾經指出,「本書作者苦口婆心,為了要開導那些依賴體罰才會教學的教師,並讓教師了解自己真正的職責,作者群所切入的角度是站到教師的立場,替教師著想,並擔心教師不小心觸法,這些尤其讓人感動」。小組成員在完成這本書後,也的確抱著服務老師熱忱,應邀參加各地的「人權法治」、「學生輔導管教」的教師研習,至今仍不斷有學校邀約。

  這本書出版三年的銷售量即超過2萬本,以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的教師人數約20萬來算,可說是每十位老師就買一本,成果相當豐碩。我想這應歸功於幾個因素:
(一)  迎合教師的需求:中小學教師每天在教學現場遇到的各種輔導管教問題千變萬化,難以從法律規定中直接找到答案,而在人權意識高漲的今天,老師們如果不趕緊加強正確的輔導管教法律知識,無疑的使自己曝露在侵犯學生人權的危險之中,這樣的書的確是老師所需要的。
(二)律師與老師的合作:律師法官等法律人對校園的輔導管教問題,經過討論後固然不難得到參考答案,但如果沒有第一線教師對這些答案提出來自教育觀點的補充或質疑,法律人的答案恐怕無法在教育界中得到共鳴。
(三)參與成員的熱忱:參與成員在黃旭田律師的熱情感召下,逐步將一個一個難解的問題寫出答案,司改會的前秘書黃雅玲也不斷協助督促每個人的工作。大家未領稿酬,一心只想將書本完成,早日填補校園中空白的法治理念,此等熱忱終於得到豐碩的果實。


法治教育向下紮根活動

民國919月我與黃旭田律師、黃三榮律師應日本關東弁護士連合會(簡稱關弁連,即關東地區律師聯合會)的邀請,組團前往日本茨城縣筑波市參加其年會,目的是與其交流我們從事法治教育工作的經驗。會中結識美國公民教育中心的資深顧問Norma Wright女士。經會後的交流溝通,促成我們推廣美國公民教育中心的「民主的基礎」(Foundations of Democracy)叢書的決定(詳情參閱日本「法教育之旅」一文,刊登於台北律師公會發行之律師雜誌,第281期(民國922月);散播法治的感覺 --「法治教育向下紮根」活動2003年至2006年紀實,原載於 "全國律師" 雜誌, 20066月號。上述文章均登載於「張澤平律師的部落格」:http://jpchang-attorney.blogspot.tw/)。

筆者與林佳範教授、黃旭田律師在這之前累積了幾年的法治教育的經驗,發現我國中小學極度缺乏優良的法治教育教材。我們常常主張法治教育應該以宣揚法律的基本原則,帶動社會的公民參與公共事務,而不只是去了解記憶法律條文以解決身邊的法律爭議。但我們卻無力完成理想中的教材。沒有好的教材想作好法治教育,無異是建造空中樓閣,不切實際。

後來我們發現「民主的基礎」(Foundations of Democracy)叢書的編著結合各相關專業領域研發而成,內容涉及民主法治社會的相關法律概念,所舉的相關實例生動有趣,引導的過程足以帶動讀者思考,進行法治教育卻可以不必使用法律條文,可作為處於民主改革浪潮中的台灣社會所不可或缺的公民、法治、人權、品德教育參考教材。

在民國92年我們發現該教材時,台灣政治在執政者有意無意的引導下,藍綠分裂的情況日趨嚴重,許多人習慣於只問立場,不問是非,筆者認為先前與林佳範教授、黃旭田律師等人累積的法治教育經驗,已經使我們有義不容辭的責任,結合扶輪前輩們的力量,進一步推動法治教育、公民教育。經大家凝聚共識後,便積極將「民主的基礎」叢書引進台灣。由「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法治教育向下紮根特別委員會」推動相關的翻譯、出版、研習事宜。

目前「民主的基礎」(Foundations of Democracy)系列叢書已經在我國出版了「兒童版」、「少年版」及「公民版」,以適合不同年齡層的讀者。每一版本都包含有「權威」、「隱私」、「責任」、「正義」四個主題,各個主題都以各年齡層讀者可以理解的例子作為介紹討論相關觀念的主要內容。以「兒童版」的「隱私」內容為例,其中的重點事例為:小魚潔西與好朋友毛毛約定一個小岩洞是他們的秘密基地,他們約定不可以將這個秘密告訴別人。有一天,毛毛發現一條大鰻魚在小岩洞附近游來游去,可能對潔西的安全有威脅,毛毛便開始傷腦筋,要不要告訴其他小魚來保護潔西,還是要徹底保守小岩洞的秘密,不要告訴任何人?如此的問題可讓小朋友彼此討論,以培養理性思辨的能力。在「少年版」的「隱私」內容,則以某學生的零用錢在校園中遺失,老師請所有同學將口袋及錢包裏的東西掏出來,以檢查有無同學偷錢的事例,讓學生討論其中的爭議。到「公民版」的「隱私」內容則有國家公園為調查公園中的縱火事件,打算在國家公園的公路邊裝設監視器以便追踨不法份子的事例,讓學生討論此措施的優劣。這一系列叢書以學生的討論互動為核心,藉由討論培養理性思辨的能力,直擊法治思想的「理性」核心,實為不可多得的法治教育教材。

推動此教材的組織──「法治教育向下紮根特別委員會」是在民國926月由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共同發起,以推動非法律專業人士的法治教育為目的而設立。設立當時,經由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周瑞廷董事、賴崇賢董事長的協調,將委員會安排歸屬於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之下,委員會的全名是「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法治教育向下紮根特別委員會」。組織成立之初由筆者擔任執行長,現今同一工作則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法治教育向下紮根中心」繼續推廣,由黃旭田律師擔任主任,筆者擔任副主任。李岳霖律師、黃啟倫律師、高全國律師也紛紛加入擔任核心的工作。與來自扶輪社的扶輪前輩共同合作,是一項新的體驗。眾扶輪前輩累積數十年的人脈與錢脈,與我們這些有待歷練的法律人從事公益活動,有時尚且須配合我們這些晚輩的各種要求,眾扶輪前輩熱心公益熱忱,均令參與的法律人由衷感佩。

我們累積了以前種種推廣法治教育的經驗,在推動「法治教育向下紮根」活動時,便更清楚推廣的策略。活動的進行必須先出版教材,教材出版後則安排律師帶領小學的教師研習,取得教育界的認同及接受。為了日後能舉辦更多場的教師甚至家長的研習,承蒙各地律師公會的協助,我們也在各地區舉辦律師研習,以培養律師帶領教師研習的能力。當我們與更多的教師家長建立良好的關係後,也推派教師或家長到各地帶領教師研習。現今「法治教育向下紮根」活動已建立起口碑,至今年已有超過5,000人次參加過研習。

國小老師平日的教學工作十分繁忙,每天又要處理學生的雜務,我們推出一套新的法治教育教材,老師們不一定有時間與心情消化吸收。如果我們舉辦的研習沒有能吸引老師們的內容,只靠自己的強力推銷,恐怕效果有效。我們便開始思考,將「老師,你也可以這樣做」書中的學生輔導管教問題,在教師研習中適時的融入,希望更能吸引老師們的目光。我曾寫一篇「從權威、隱私、責任、正義談校園輔導管教」,就是將校園輔導管教問題依權威、隱私、責任、正義各主題分類,予以簡答。該文章刊登在部落格上後,還數度經幾位未曾謀面的老師要求作為校內教師研習的參考資料。

在「法治教育向下紮根」活動開始後不久,有一位法務部的官員表示,我們的活動能夠放棄法律人的本位的思考,是很不容易的地方。我想法律人的本位的思考指的應是法律人習慣以法律條文為中心所思考的法律內容,如果法治教育的內容是以法條為主,那無論參與的人如何的努力,都無法引起非專業法律人士的共鳴。因為法律條文是專業人士從事法律業務的工具,法條的文字無法成為與非專業法律人士溝通的工具,而對非專業法律人士所進行的公民法治教育,應是以介紹法律所要傳達的人權、理性、正義等觀念為主,不應該以介紹法條為主。

在此特別一提國際扶輪3480地區大安社的前社長周瑞廷先生。他從民國92年活動開始之初,即不斷為行政及活動經費四處募款,他像是整個活動的火車頭,引領著所有志工出錢出力,「法治教育向下紮根」活動如果沒有他的熱心參與及精神感召,絕對沒有今天的成績,謹藉本文的一角,向周瑞廷先生致上最崇高的敬意與感謝。

與政府教育當局合作

法治教育是公民教育的一環,應當由政府擔任主要的工作。民間團體再如何耗費心力,仍然只能辦演配角。在「法治教育向下紮根」活動進行一段時間,我們的努力開始受到教育部相關單位的重視。筆者曾在民國93年到95年間受邀擔任國立編譯館社會學習領域第三階段(國小五、六年級) 審定委員,主要任務是審定教科書出版商出版的教科書。民國9495年間筆者也曾參與國立教育資料館九年一貫課程社會學習領域「民主與法治」"教學媒體製作規劃委員,任務是對廠商拍攝的「正義」、「隱私」等主題的教學影片提供審查意見。多年來一同從事法治教育工作的林孟皇法官及黃旭田律師,也都曾受教育部單位的邀請提供法治教育方面的意見。民國97年林佳範教授受邀擔任教育部人權教育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小組的召集人,我也受邀擔任委員。在人權教育教材還相當欠缺的當時,該小組決定將「民主的基礎」叢書作為初期建議各縣市推廣人權教育的參考教材,我們幾年前努力開發的叢書,在此時得到更廣泛的推廣通路。


與外國的交流

從事法治教育工作後,我們有一些國際交流的機會。往來最熱絡的是日本的律師朋友。日本司法界在2009年五月起實行「國民參審」制,由國民參與司法的審判過程。我們結識的日本律師,透過各地方公會的宣講並在各地舉辦高中生的模擬法庭比賽,為即將實行的新制度,投入超凡的工作熱情。

2007年筆者有幸參加美國公民教育中心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辦的公民教育世界年會(詳情參見「法治教育隨想----記於阿根廷公民教育會議之後」(原載於第六十屆律師節紀念特刊) , 上述文章亦登載於「張澤平律師的部落格」:http://jpchang-attorney.blogspot.tw/。參與大會的各國代表,多是參與美國公民教育中心所推動的國際交流計劃(Civitas International Programs)的國家。該計畫係由美國政府提供經費,支援各國發展公民教育。

我們目前進行的「法治教育向下紮根」活動,經費則全由民間團體籌措,人員全係民間發動,其力量是由下而上,且其規模與影響力都不斷在擴展之中。像如此全由民間團體自發的法治教育活動,在各國中屬於少數的案例。而龐大的律師人員參與教師研習的情況,僅有美國公民教育中心的前身,即1960年代在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公民教育特別委員會,是情況較類似的例子。當時該組織的活動亦是由律師發起的公民教育改革活動。

很多人會問我,「為什麼這麼多律師願意暫時丟下賺錢的工作,而去作這樣的服務工作?」這可能有各種答案。有些人是有感於台灣社會環境與法律世界截然不同,期待多一點法律的理性力量更能影響台灣社會;有些則認為在推動司法改革的過程中,人民愈懂得法律的內涵,將愈能支持司法改革的力量;有人認為台灣開始有政黨輪替後,更應加強人民理性思辨的能力,以慎選執政者。然而,這個問題我竟從一個美國友人口中得到更好的答案。
Carroll Stevens是前耶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在2002年曾應台北律師公會、國際扶輪3480地區、3520地區邀請,參加「為法治打基礎法治教育之現況與展望」研討會,會中Carroll曾就〈校內公民教育──美國的成功範例〉主題做一報告(刊在《司法改雜誌》第38期,第58頁)。其後他每有機會來台灣,便會與我們見面,了解「法治教育向下紮根」活動進行的情況,並給予建議及鼓勵。20094月他來訪時,一樣對我們的「法治教育向下紮根」活動表示祝賀之意,並表示他所見到的台灣,是年輕又具有傳統的。這「年輕又具有傳統」的一話,不斷迴盪在我腦中。我想,台灣在民主法治的歷程上非常年輕,所以充滿活力,敢於做任何嚐試;台灣亦接受中華文化的傳統,知識份子不忘抱著淑世的觀念,成為帶動社會進步的動力。「年輕又具有傳統」正是台灣民間活力的最佳寫照,也當是台灣在全世界展現競爭力最好的利基點。

結語

  曾志朗院士曾經在「民主基礎叢書」的公民版中,以「持續往前邁進的德先生、賽先生,加油」為題作一篇序文。我們提倡法治教育,從歷史的脈絡來看,其實就是中華文化面對科學與民主的調適過程。過去數十年,不時會出現中西文化有何衝突,如何調和的論辯。而筆者從事法治教育至今,發現類似的論辯依舊存在,但已經改變其形式。比較多的討論是集中在美國的書籍所舉的例子,要如何改變成台灣學童可以接受的例子;外國的案例,如何與本地的案例做比較或作為參考。至於隱私、自由、人權等來自西方文化的觀念是否可在台灣社會傳播,早已不成問題。我認為關於民主法治,台灣人已漸漸習慣於多談些問題,少談些主義。亦即不被抽象理論所侷限,而能針對個別問題提出看法。台灣的民主法治經過台灣人民的努力已經與世界接軌,台灣走過的足跡絶對可以作為所有華人社會,甚至全亞洲的典範。

  法治教育的路程是我個人選擇的不歸路,看來相關的民主法治路程也是台灣未來不斷會走,也勢必要走下去的路。個人何其有幸,能與眾律師先進一起走在這路程上,相信未來的路程將有更多人加入,這路途將是無限的寬廣。


豪豬2010-05-05 20:38:36 回應
老師你好
我是一個男大學生
我覺得現在國中小學高中得服裝儀容
希望能夠改進
現在感覺國高中學生裙子越穿越短(露大腿等)
希望能夠把學生制服規定不要有裙子
或者是裙子規定不能穿到大腿以上
因為我覺得這樣會造成社會不好風氣
例如提升未成年發生性關係機率
增加社會強暴事件
希望老師們能夠幫忙改善社會安寧

2014年1月20日 星期一

新流感疫苗的法律觀察

原文章日期:2009-12-30 12:22
疫苗本即可能傷害人體

新流感疫苗自11月開打以來,造成許多疑似疫苗造成的傷害或死亡事件。法律是怎麼看待這些問題呢?

首先,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進行(醫療法第64條)。各機構對學童施打疫苗前,普遍或徵得學童家長的同意,應是依此規定而來。
 
關於接種疫苗受害,法律本即規定有救濟補償措施(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相關的補償規定例如:因預防接種致死者,最高給付新臺幣六百萬元;無法排除因預防接種致死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疑因預防接種受害致死,並經病理解剖者,給付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三十萬元。(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7條)。

由此等法律的制定,我們不難了解,立法當時即確立幾個前提:(1)預防接種是可能造成傷害的;(2) 受害者是否因接種受害,可能必須以病理解剖確定,但即使如此,有時也不能確定死者是「因預防接種致死」,而只能認定到「無法排除因預防接種致死」。我們應可推論醫學關於疫苗對人體的危害,還有些許未知的領域。  


疫苗開打後的相關事件

這裡簡要整理了中國時報自民國9811月起,台灣開始施打新流感疫苗後的相關新聞:

 
狀況
相關專業人士說明
中國時報    C2/北基宜花新聞   2009/11/25
花蓮縣國中生開始接種新流感疫苗,廿四日動員慈濟、門諾等醫院五名醫師及公衛護士為國風國中近二千名學生施打,結果有十七名學生出現「暈針」現象,
衛生局長林南岳表示,出現「暈針」可能是一時緊張,或與個人體質差異有關,加上人太多又擠在同一空間也可能讓同學覺得不舒服,其中一名本身就有心臟毛病,老師更加緊張
中國時報    C2/北基宜花新聞       2009/11/26
三重市光榮國中廿五日替全校師生接種新流感疫苗,共有廿四名學生出現頭暈、呼吸急促等暈針現象

中國時報    A18/生活綜合           2009/11/27

高雄縣那瑪夏鄉一名九歲男童因八八水災在旗山國小寄讀,十九日在校集體接種新流感疫苗,四天後出現不適,輾轉就醫後,廿五日宣告不治。
疾管局昨緊急召集專家會議,初步認定男童因細菌感染引發休克死亡,與疫苗接種無關。
  李秉穎(醫師)說,疫苗引起過敏性休克多半出現在接種後五到十分鐘,最遲在接種後卅分鐘內發生。   該男童無潛在病史,施打疫苗四天後才開始出現倦怠、走路困難、噁心、高燒等症狀,跟疫苗引發的後遺症無關。   高雄縣衛生局也澄清,男童是因鏈球菌感染併發敗血性休克,與疫苗沒有關係民眾無須恐慌。
中國時報    C2/北基宜花新聞           2009/12/01
北縣中和錦和國小學童昨日注射新流感疫苗,十五名學生暈針想吐,緊急送署立雙和醫院,觀察後並無大礙

中國時報    A8/生活新聞           2009/12/09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昨日公布國內首例疑似因接種新流感疫苗致死之嚴重不良反應案例。一名八十二歲老翁接種疫苗四小時後不適,送醫後須賴體外維生系統維持,三天後家屬主動辦理出院,次日在家往生。
疾管局長郭旭崧表示,此案已交付《疫苗受害救濟委員會》,所屬專家委員搜集個案相關病歷後,擇日召開專案會議。若確定該個案死亡與疫苗有關,最高可獲兩百萬元救濟金。
郭旭崧說,各國正進行大規模新流感疫苗接種,難免會碰到疑似與 疫苗接種有因果關係,或經調查只是時間相近的嚴重不良反應案例;我國目前通報一例,日本通報廿一例、英國十多例、中國大陸四例。
中國時報    A1/要聞           2009/12/22

七歲劉姓男童十一月十九日在學校接種新流疫苗後,先出疹子,並開始高燒不退;身為醫護人員的父母,為了愛子動用所有資源搶救,劉童卻在十二月十八日出現腦幹出血,廿一日去世。傷心的父母強烈質疑兒子死因與疫苗有關,並痛批中國附醫延誤治療。

中國時報    A8/生活新聞           2009/12/22
 新流感疫苗全民開打,根據統計,目前共完成接種四七多萬劑,到上周為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共接獲三三一件疑似不良事件通報,多數都是頭暈、發燒、噁心、頭痛等輕微症狀。三三一件中,目前只有三件經專家研判後,排除和疫苗相關,其它三百多件仍有待判別。
審議小組已接獲廿二件新流感疫苗受害救濟申請,其中三件完成審議並排除,包括八十二歲患慢性病史的老翁打完疫苗返家後死亡,一歲七個月大幼兒出現右側眼瞼下垂,高中女生接種後身體左側麻木無力等情形,均判定與疫苗無關。   審議小組召集人長庚兒童醫院院長林奏延表示,審議小組已成立廿多年,不屬政府機關,運作完全獨立,任何與疫苗疑似不良事件,有一定的公式和處理機制。若有突發狀況,小組都是當天立即召開電話會議討論,所有案件都要經過初審、複審,參考臨床病歷、檢驗報告、治療及病程發展、個案過去病史等,才能下定論。
中國時報    A8/生活新聞           2009/12/23



中部小一男童疑因施打新流感疫苗死亡,衛生署廿二日緊急召開專家諮詢小組會議,副署長張上淳會後明確表示,專家共同認定,小男童可能有免疫性疾病正在發生,體質上「傾向」正要發病,因為疫苗 不會引起敗血性休克。他對任何生命的隕落表示遺憾,但這個案例「絕對不是疫苗引起」。不過,與會唯一的免疫專家、台灣兒科醫學會常務理事林應然透露,男童打針隔天出現紅疹,這種過敏現象「不能排除與疫苗有關」。
中國時報    C2/中彰投新聞           2009/12/24

中市:一名七歲國小學童疑打疫苗死亡引起恐慌,教育局呼籲家長讓小學三年級以下學生打第二劑,否則「就像已經搭上車又下車」失去防疫功效,但這名學童就讀的學校在家長壓力下,原訂廿二日打第二劑已緊急喊停,將重新調查家長讓孩子打疫苗的意願。

中國時報    C2/中彰投新聞           2009/12/24
七歲劉小弟疑似施打流感疫苗死亡案例傳出後,台中市議員張耀中服務處陸續接獲投訴,也出現不良反應,甚或嚴重併發症,他廿三日宣布成立「H1N1新流感疫苗受害人自救會」籌備會,並呼籲更多受害人站出來,他也高分貝向衛生署喊話,要求有關單位正視疫苗副作用。


個人的觀察如下:
(1)新流感疫苗確實引起相當的傷害,甚至死亡的案例,專業人士若確定該案例與疫苗接種無關,通常會很快的向媒體宣告。
(2)部分無法很快排除的,則會有相關人士出面說明我國的狀況並不特殊,民眾無需驚慌,例如報載疾管局長郭旭崧曾說,各國正進行大規模新流感疫苗接種,難免會碰到疑似與疫苗接種有因果關係,或經調查只是時間相近的嚴重不良反應案例。
(3)學會常務理事林應然透露,男童打針隔天出現紅疹,這種過敏現象「不能排除與疫苗有關」,其意見與其他專家的意見顯然不同,值得注意。
(4)1224日報載中市教育局呼籲家長讓小學三年級以下學生打第二劑,否則「就像已經搭上車又下車」失去防疫功效,似乎與其專業職掌不符。

短評

一、這一兩個月的新聞觀察,也印證前述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的救濟補償規定有其必要。面對此種有發生危害可能的狀況,人們從學校發給家長的同意書(參見附件)內容,是否能充分了解?筆者實抱持著高度存疑的態度。同意書關於疫苗可能的危害描述為「接種後可能會發生注射部位疼痛、紅腫,少數的人會有發燒、頭痛、噁心的輕微反應,ㄧ般會在接種後1-2天內恢復,嚴重的副作用如過敏反應,甚至過敏性休克(如呼吸困難、氣喘、昏眩、心跳加速等)之不適情況,則極少發生;而其他如多發性神經病變(Guillain-Barré Syndrome, GBS)等相關神經症狀,雖有報告病例出現,但證據顯示與接種流感疫苗無關」。這些說明並非所有人皆能確實掌握其內容,如果能標明該等副作用發生的比率,甚或有無死亡的可能,當能使民眾在決定是否同意時有更多參考的資料。

二、在疫苗推廣初期,電視廣告不時有「我打了疫苗,你打了沒?」的宣導短片,部分政治人物除帶頭打疫苗外,更有部分公開呼籲民眾施打疫苗的談話,令人懷疑政府當局是否會在資訊不透明的狀況下,盲目推銷疫苗接種。諸如此等宣導短片及上述同意書內容,似有對疫苗的傷害避重就輕,在進行行政行為時有過於疏忽的嫌疑。

三、施打疫苗的前提,應該是認為「社會整體沒有施打疫苗所造成的傷亡程度,將遠高於施打疫苗後所造成的傷亡程度」,即許多推廣疫苗者所謂的「利大於弊」。至於兩者傷亡程度的百分比計算,應該有相關資訊說服民眾。不過,這個前提對於每一個人民個人來說似難以理解。因為一旦其個人因施打疫苗造成傷亡,即是百分之百的傷亡事件,他人並無法分擔其痛苦,極可能造成無法彌補的遺憾,傷亡的百分比數字對受害者來說,根本沒有任何意義。這正是為何要求主管機關必須在資訊透明的前提下推動施打疫苗政策的基本理由。

四、面對本質上即會造成身體傷害的疫苗,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設有救濟補償措施,但對死亡者最高補償金額為兩百萬元。981229日中國時報報導,疾管局正研議提高金額。衛生署長在981230日接受飛碟電台訪問時也表示擬將最高補償金額調整為六百萬元,這應是政府對整個事件的正面回應,頗值讚賞。惟速度應加快,以免許多受害人無法得到確實的補償。(筆者註:新法在民國101年12月14日完成修正)

在此要特別說明,這裡的「補償」是不問政府機關有無疏失,只要受害人符合規定的補償要件,受害人即可獲得補償。而「賠償」則是要證明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才能請求,不過賠償金額並無限制。筆者判斷多數疫苗受害人只有在無法獲得補償時,才會主張國家賠償,因為證明賠償的要件比較困難。


附註:

一. 我的西醫朋友曾表示,流感病毒不斷在改變,每人身上的流感病毒也不相同,今天針對這種病毒施打這種疫苗,下次針對另一種病毒施打另一種疫苗,疫苗在這世界中找到要消滅的病毒的機率及效果也還值得檢驗。而依新流感發生至今,其致死機率是否高於其他流感,強力推銷新流感疫苗是否有其必要,不免令人質疑。類似的看法參見陳俊旭博士, "感冒疫苗有效嗎?"http://tw.myblog.yahoo.com/dr-jameschen/article?mid=92&prev=136&next=83&l=f&fid=8


二. 部分中醫(如漢唐中醫倪海廈醫師)則更主張,疫苗均傷身,平日多運動,感冒看中醫,不吃強壓抑病症的西藥以維持身體健康。大人平時常吃桂枝湯,小孩常吃小建中湯,即可增強免疫力,預防流感。如此看來,新流感疫苗是否絶對必要,也成為一個值得爭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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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上剪報資料一則

       藥廠為撈錢 製造「假疫情」
       2010-01-12 中國時報 【楊明暐/綜合報導】
     總部設在法國史特拉斯堡的「歐洲理事會」衛生事務首長沃達格(Wolfgang Wodarg)宣稱,H1N1新流感疫情根本就是一些藥廠炮製出來的「假疫情」,目的是製造恐慌,好讓他們賺進大把鈔票。
     英國《每日郵報》十一日報導,沃達格指控製造流感治療藥和疫苗的藥廠,運用影響力迫使世界衛生組織決定發布所謂「疫情」,從而確保自己能有巨額進帳;各國則把有限的衛生預算浪費在對付一個不甚兇猛的疾病。
     歐洲理事會日前應沃達格提議,通過一項決議案,將針對藥廠在這次新流感疫情中扮演的角色展開調查。本月稍晚,歐洲理事會還將召開臨時會議討論此事。沃達格作這一宣布的同時,英國政府正力圖理價格達十億英鎊的新流感疫苗過剩問題。沃達格補充道,藥廠的影響力有可能導致世衛組織放寬疫情的定義,並在去年六月宣布全球爆發新流感疫情。他說:「藥廠為了促銷其專利流感用藥和疫苗,對負責制訂公共衛生標準的科學家和有關機構施加影響,使他們向世界各國政府發出警告。」沃達格說,各國政府把有限保健資源浪費在無效的疫苗政策上,且無端讓數百萬健康民眾去施打那些未經充分測試、副作用尚不得而知的疫苗。
     《每日郵報》去年曾揭露,擔任英國政府新流感顧問的洛伊.安德森爵士本身就在「葛蘭素史克藥廠」任職,年薪十一萬六千英鎊。該藥廠既製造抗流感藥,也製造流感疫苗,是這次新流感疫情的最大受惠者之一。

 



附件A

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
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
前項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受害情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
受害發生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疫苗檢驗合格封緘時,徵收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
救濟基金。
前項徵收之金額、繳交期限、免徵範圍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資格、給付
種類、金額、審議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審議小組審議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應依下列救濟項目及認定基準為之:
一、死亡給付:
(一)因預防接種致死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無法排除因預防接種致死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三)因其他原因致死者,不予給付。
二、身心障礙給付:
(一)因預防接種致身心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無法排除因預防接種致身心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三)因其他原因致身心障礙者,不予給付。
三、嚴重疾病給付:
(一)因預防接種致嚴重疾病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無法排除因預防接種致嚴重疾病者,最高給付新臺幣六十萬元。
(三)因其他原因致嚴重疾病者,不予給付。
四、其他因預防接種致不良反應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第三款嚴重疾病之認定,依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及藥物不良反
應通報規定所列嚴重不良反應公告之疾病。
給付種類發生競合時,擇其較高金額給付之;已就較低金額給付者,補足
其差額。
疑因預防接種受害致死,並經病理解剖者,給付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三十萬
元。

醫療法第64條:
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
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
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附件B

疫苗依序來施打‧新型流感不必怕

      縣(市)            學校 H1N1新型流感疫苗接種通知說明及同意書

親愛的家長您好:
  本校為配合本縣()衛生局於__年__月__日為您的子女進行H1N1新型流感疫苗接種服務,特此通知並徵求您的同意,並請您閱讀下列資訊後,填寫接種同意書,再交由 貴子女繳回學校,感謝您的支持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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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H1N1新型流感》
H1N1新型流感是由新的流感病毒株所引起的流感,自20094月在墨西哥發生以來,已造成全球大流行。感染H1N1新型流感的症狀包括發燒、上呼吸道症狀(咳嗽、喉嚨痛、流鼻水等)、頭痛、肌肉痛、關節痛、疲倦等,也有些人會出現腹瀉、嘔吐等症狀。絕大部分患者於一週內可康復,然而小部份患者會產生肺炎或其他併發症,甚至導致死亡。

H1N1新型流感的傳播模式》
與其他流感病毒相同,H1N1新型流感主要藉由咳嗽、打噴嚏等飛沫將病毒傳染給周圍的人,亦可能經由雙手觸碰到病毒後,再觸摸自己的眼、口、鼻而感染。罹患H1N1新型流感的人在發病前1天到發病後的3~7天都可能會傳染給別人,幼童的傳播期則可能更長。

《學生施打流感疫苗的重要性》
根據研究發現,學生較容易被流感病毒侵襲,是流行季時最早的發病者,病毒在學生間的散播極為容易且快速,所以學生是流感病毒的重要傳播者。學生接種H1N1新型流感疫苗,不但能有效減少學生感染流感的機率,降低醫療費用的支出,且亦能降低病毒的擴散,進而間接保護其他高危險族群,減少其因感染而發生嚴重併發症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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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N1新型流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關心您
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1922
 


《疫苗特性及安全性》
注射H1N1新型流感疫苗可以預防感染H1N1新型流感病毒,其製造過程與原來每年接種的季節性流感疫苗相同,因此安全性和有效性也應該與季節性流感疫苗相同;接種H1N1新型流感疫苗無法預防其他季節性流感病毒,如想預防季節性流感,應接種季節性流感疫苗。我國採購的H1N1新型流感疫苗是不活化疫苗,採肌肉注射方式接種。接種後可能會發生注射部位疼痛、紅腫,少數的人會有發燒、頭痛、噁心的輕微反應,ㄧ般會在接種後1-2天內恢復,嚴重的副作用如過敏反應,甚至過敏性休克(如呼吸困難、氣喘、昏眩、心跳加速等)之不適情況,則極少發生;而其他如多發性神經病變(Guillain-Barré Syndrome, GBS)等相關神經症狀,雖有報告病例出現,但證據顯示與接種流感疫苗無關。
auth2011-02-09 20:08:51 回應
網路看到的流感疫苗可能的副作用,提供參考

以下資料引用自:


最近新聞報導某名醫因為身染感冒而猝死,以致於流感的議題又引起大家高度的關注。以衛生主管當局而言,總是希望大家能夠多打流感疫苗,但相對而言,卻對於流感可能引發的副作用及後遺症的相關資訊較為忽略,因此我收集一些臨床上的報告提供給大家參考:
以使用量大的葛蘭素史克藥廠的流感疫苗Pandemrix而言,施打的人最容易出現的副作用為頭痛、 倦怠、注射處產生紅、腫、痛或者硬塊感,發燒、肌肉或者關節疼痛(以上施打者出現的機率為十分之一)。其次,像注射處出現熱、癢及淤青,流汗增加、顫抖、 類似感冒症狀的頸部、腋下或者腹股溝淋巴結腫大(以上施打者出現的機率為百分之一)。比較少見的副作用(千分之一的發生率),例如手部或腳步的刺痛感或麻 木感、睏倦或者感到睡不著的全身不適、、頭暈、拉肚子、嘔吐、胃痛、感覺生病、皮膚發癢或紅疹甚至是蕁痲疹等等反應。
其餘更少見的(萬分之一機率)的不良反應,諸如嚴重全身的過敏性反應、昏倒、嚴重的神經刺痛或者抽痛、血小板過低導致出血或者淤青,在臨床個案報告上都曾被提出過。
至於血管炎甚至是腦炎、神經炎(導致暫時性的癱瘓)等等狀況儘管也被報導過,但機率更低。以上的原文資料可參閱:
 "Pandemrix Package Leaflet". http://health.gsk.com/docs/UK_Pandemrix_PIL.pdf. Retrieved 2009-11-07.
至於嗜睡症的部分,瑞士 及芬蘭的衛生主管當局在2010的夏天,已經接獲一些12-16歲的青少年的臨床報告,他們接受過流感疫苗注射後一到兩個月,開始出現嗜睡症的狀況,芬蘭在2009年底及2010年初,一共針對15個嗜睡症的案例做調查:
 "National Institute for Health and Welfare recommends discontinuation of Pandemrix vaccinations". National Institute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0-08-25. http://www.thl.fi/en_US/web/en/pressrelease?id=22930. Retrieved 2010-08-26.
最近人數增加到17,每年大約平均有六名案例,在瑞典已經確認有12名案例,以及另外12名疑似案例,其他類似的報告,在法國、挪威以及德國其實都有臨床案例:
 "Aktuell information om utredningen av fall av narkolepsi efter vaccination med Pandemrix". Medical Products Agency. 2010-08-26. http://www.lakemedelsverket.se/Alla-nyheter/NYHETER-2010/Aktuell-information-om-utredningen-av-fall-av-narkolepsi-efter-vaccination-med-Pandemrix/. Retrieved 2010-08-26.
儘 管歐洲醫藥管理當局尚未做出流感疫苗與嗜睡症的是否有關,然而芬蘭的研究確顯示,施打流感疫苗的人,相較於未施打的人得到嗜睡症的機率高出九倍的風險,僅 僅在2009-2010之間,芬蘭的52名嗜睡症新增案例,有90%的兒童施打過流感疫苗。當局相信這樣的案例可能還會陸續增加:
 http://www.mtv3.fi/uutiset/kotimaa.shtml/2011/02/1265779/thl-pandemrixilla-ja-narkolepsialla-on-selva-yhteys
 http://www.thl.fi/en_US/web/en/pressrelease?id=24103
(作者鄭醫師為光能診所院長)
原文出處請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