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6日 星期一

小蝦米對大鯨魚iPod蘋果電腦敗訴 茂嘉提一億美金求償

(摘自中央社公關稿平台2007/01/04) 




台灣本土企業戰勝國際大廠官司又添一例。美商蘋果電腦(APPLE COMPUTER, INC)對台灣之茂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歷經一年多的激烈攻防,台灣法院日前判定茂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勝訴,伸張了遲來的正義,同時,茂嘉已初步決定將對蘋果電腦提起一億美金的民事賠償。

民國94年7月間,跨國企業蘋果電腦在台灣對茂嘉的SUPER TANGENT、TOP TANGENT、EZ TANGENT等長方形的MP3 PLAYER商品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出假處分聲請,蘋果電腦主張茂嘉的上述商品長方形的外觀以及表面的圓形控制鍵,與蘋果電腦的iPod Shuffle產品外觀近似,向法院申請假處分,「禁止茂嘉製造生產、廣告這幾款商品」。當時士林地方法院以執行命令要求茂嘉停止製造販賣、廣告這些商品,此一處假分事件,很不幸的茂嘉敗訴(94年度裁全字第25584號)。


但茂嘉不甘被此一壓迫行徑打倒,所以勇敢的站出來向高等法院提起抗告;在幾經激烈的辯護攻防之下,茂嘉勝訴(高等民事94年度抗字第2589號)。


但蘋果電腦不甘敗訴,隨即向台灣最高法院再提抗告,最高法院最後做出″維持高院裁定″,仍然由茂嘉勝訴(95年度台抗字第188號4)。


蘋果電腦在假處分事件進行的同時,又向台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與嚴正抗議,但最終公平會還是判定茂嘉製造販售TANGENT系列產品並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24條規定(公法字第0950008945號)。


假處分程序只是權利人發動的緊急程序,其中的權利爭議,應在台灣的民事法院進行廣泛的言詞辯論之後,才判定最後勝負。士林地方法院做出判決指出「兩家產品的外觀並不相似」,因而駁回原告美商蘋果公司之起訴,判定茂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勝訴(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09號判決)。


然而先前禁止茂嘉製造生產上述商品,已使茂嘉失去市場先機與佔有率,流失全球龐大訂單。更令人瞠目結舌的是,在訴訟期間,蘋果電腦直接或透過全球各地代理商,對全球各大3C賣場提出強烈要求及警告,要求各大賣場把茂嘉的SUPER TANGENT、TOP TANGENT、EZ TANGENT等長方形的MP3 PLAYER商品全數下架,否則美商蘋果電腦(APPLE COMPUTER, INC)會將其iPod系列產品全數撤離及要法院相見,致使茂嘉根本無法推展TANGENT此一系列產品,進而消費者無法享有公平交易之購買選擇權利。


茂嘉公司之TANGENT系列,與蘋果電腦之商品有顯而易見之不同,茂嘉的商品上標有「LUXPRO」英文品牌,為使操作容易,並且有三色的OLED顯示螢幕,足可使消費者易於區別。為使全程自主於台灣本土自行研發的TANGENT系列產品不在跨國企業打壓之下而在市場消失,茂嘉科技公司吳富錦董事長與得力商務律師事務所張澤平律師合作,終於連續打贏這幾場跨國的爭議訴訟。


茂嘉日前已初步決定,對蘋果電腦當初提起不當假處分而造成茂嘉的嚴重損害,提出一億美金的民事求償。面對蘋果電腦這樣的跨國企業,茂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吳富錦表示,「台灣電子科技的實力,絕不容跨國企業利用其市場力量任意蠻橫無理的打壓」。茂嘉決以小蝦米之姿,堅決維護台灣企業的權利與尊嚴,為追求市場的公平正義而戰。

 
評論:法庭的戰爭和真正的戰爭有些不同,真正戰爭中,對手的人力、財力武力或許能決定勝負,但法庭的戰爭中,決定勝負的關鍵在於豐富的證據資料及取捨資料的專業智慧,而能否提出豐富且有說服力的資料,則在於當事人與律師充分的溝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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