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7日 星期五

學校人權教育之課程發展與社會資源之結合模式--從"法治教育向下紮根計畫"談起

(本文原載於 "人權教育理念與教學設計" , 公民與道德學會, 2004年12月出版)


題綱:

壹、緒論

貳、人權教育與法治教育

一、人權教育與法治教育的關係
二、我國法治教育的發展

參、「法治教育向下紮根」計畫

一、計畫緣起
二、組織成員
三、教材編輯
四、教師研習
五、推廣活動

肆、結語



本文:

壹、緒論

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起,筆者有幸擔任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所共同成立 "法治教育向下紮根特別委員會"之執行長職務,其間與近年從事人權教育人士、律師團體、扶輪社之熱心人士多有接觸。本文首先以法律專業人士的觀點對人權教育與法治教育作一番比較闡釋,並簡要討論法治教育長期實施以來的問題;進而就?法治教育向下紮根」計畫的緣起、成員、及相關活動作一番介紹,以突顯此活動之特色;最後在結語提出對我國人權教育課程發展與社會資源結合模式的建議。


貳、人權教育與法治教育

一、人權教育與法治教育的關係

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指出:人權是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論其種族、性別、社會階級皆應享有的權利,不但任何社會或政府不得任意剝奪、侵犯,甚至應積極提供個人表達和發展的機會,以達到尊重個人尊嚴及追求美好生活的目標。但昭偉教授也指出,「人權教育」是一特定的課程領域,在這特定的領域中,我們要教的是人權理念,讓學生知道做為人享有的權利是什麼?我們要教學生不侵犯他人的權利,在自己權利受到侵犯時,也能挺身而出。(但昭偉,民92年8月)

由此看來,人權教育不僅含有認知人權內涵的部分,也含有很大的思辨與實踐的部分。例如,任何社會或政府不得任意剝奪、侵犯,甚至應積極提供個人表達和發展的機會,但如何判斷政府或社會剝奪、侵犯人權呢?只要政府的措施不合我意,就是侵犯人權嗎?標準在哪裏呢?如果被侵犯該怎麼辦呢?我們希望人權教育能夠教導人們在自己權利受到侵犯時,也能挺身而出,但可以做什麼呢?這些問題恐怕都必須求助於法律的規範。現代的民主法治國家無不將保障人權當作建立國家的最主要的價值,憲法宣示基本人權的內容,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程序法等許多重要的法律,也都是以保障人權為主要功能。完整的人權教育,應當包含法律制度保障人權的相關思考,才能使保障人權藉由制度的保障而徹底落實。而法律制度內涵的宣導則有賴於健全的法治教育。

我國目前尚未有政府部門所提出的法治教育應有的定義內涵,美國曾在一九七八年制定
Law-Related Education Act (法治教育法),其中對Law-Related Education所下的定義是「使非法律專業人士具備有關法律、法律形成過程、法律體系、及法律基本原理與價值等為基礎的相關知識與技能的教育。」('law-related education' means education to equip non-lawyers with knowledge and skills pertaining to the law, the legal process and the legal system, and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values on which these are based.)(張澤平,民國92年2月) 此等定義實值得作為我國推展法治教育的參考。

有人以為法治教育的重點在於守法。但與此定義相比較,守法只不過是了解法律所應實踐的行為,似不足以成為法治教育的重點。也有人以為法治教育的重點在於國家所定的法律條文內容。然而,法律條文多如牛毛,應該選擇什麼法律當教材就會是個大問題。在教育的層面實應該將法律背後的基本原理或價值,提供受教者作為思辨的主題,才能使法治教育事半功倍。而人權保障的觀念即是法治教育過程中重要的基本價值。

除了從上述的美國法定義中協助我們了解法治教育的內涵,我們也可從法律的緣起理解法治教育應有的內容。魯賓遜漂流在荒島的情境下,他所處的社會只有一個人,並不需要法律。法律是為了解決羣體社會中產生的利益衝突問題而定的規範,為了使羣體中每個人可以獲得安全與自由,人們便努力調和彼此的利益,制定合理的規範。所以法律制定過程中的理性思辨與利益調和,理當成為法治教育的重要部分。在法治教育中遇到人權議題時,最常討論的問題諸如,過去發生過什麼政府侵害言論自由的案例?政府在何種條件下可以限制人們的言論自由?言論自由的內涵是什麼?範圍如何?暫且不論結論如何,其中的思辨過程即會讓受教者領略言論自由的重要意涵。

從人權教育的觀點出發,要落實人權的保障,還需要憲法的落實,法律思惟的權衡與調整,人權保障如果沒有法律制度加以落實,人權可能只是口號,甚至被誤解為只重視個人權益。從法治教育的觀點出發,現代法治精神中,人權保障是法律規範主要維繫的價值,講法治不講人權,法治教育可能流於形式,脫離法律為人服務的人本色彩。

由法律專業主導的法治教育,其中必含有人權價值的宣導,同時即在進行人權教育,但法律專業人士對教育環境並不熟悉,還需要教育界的協助才能讓法律人所學的法律知識進到校園。由教育人士主導的人權教育,對人權的內涵已作多方面的闡釋,但容易忽略人權的法律或制度保障,在這方面實尚有待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以落實人權保障的實踐動力。尤其我國社會快速進步,人權意識不斷高漲,社會中人權的觀念並非不足,而是太過粗糙,人權教育的發展應往更細膩的理性思辨發展,此亦即是法學的重點,如此才能發展適合我國社會的人權教育。


二、我國法治教育的發展

法治教育遠在人權教育為政府當局所提倡之前,即不斷為法務部與教育部所重視。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起,教育部與法務部即曾共同推出「加強學校法治教育計劃」。亦曾連續數年舉辦法律大會考,同時在「加強法治教育計劃」下又訂有「中小學辦理法治教育要點」、「鼓勵大學法律系、所師生參與高級中等學校及社區法治教育計劃」及「教育部補助大學法律系(所)辦理中、小學及社區法治教育實施原則」等辦法。法務部為推動法治教育宣講,亦先後就(一)法官、檢察官及觀護人、(二)律師、(三)法律系教授三類專業人員徵詢參與法治教育之意願,而區分為「法律巡迴宣講團」、「律師」、「法律系教授」三類名單,並在八十七年一月合稱為「法治教育服務團」,並訂定「法治教育服務團工作要項」以推展法治教育。(黃旭田,民國92年2月)洋洋灑灑的各項計劃似乎頗為熱鬧,但推展法治教育許多年,教育活動中最重要的師資、教材、教法,似乎沒有系統地建立起來,僅由個別的律師、法官進行法治教育宣講,實無法建立任何有系統的法治教育。至今政府究竟累積多少法治教育資源可讓後人繼續承襲推展?尤其是法治教育的內涵究竟為何,亦未見政府當局有所定義,自然法治教育的進展讓人覺得像多頭馬車,不知將要帶領受教者到什麼地方去。整體來說,政府近年來的法治教育相關措施,在目標上較偏於「犯罪防制」與「守法重紀」面向,內容上著重法條解說與知識記憶,策略上則失之零落鬆散與亟求速成,致有事倍功半與成效不彰之憾。

參、「法治教育向下紮根」計畫

一、計劃緣起

民國九十一年三月,由國際扶輪第3480及3520地區、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台北律師公會共同舉辦「為法治打基礎—-法治教育之現況與展望」研討會,會中美國耶魯大學Carroll D. Stevens教授與Barbara Safriet教授發表該國法治教育實施概況,頗引人矚目。其後台北律師公會法律教育推廣小組亦於同年九月二十七日,參加日本關東地區律師公會聯合會以「為孩子的法教育」為題的年會,復與美國公民教育中心研究人員多所交流,遂有將該中心正於美國推廣的完整法治教育課程引用於我國的提議。

一九八一年創立於加州的美國公民教育中心(http://www.civiced.org/),是一非營利且超黨派之
教育組織,其宗旨在啟蒙、促進美國或其他國家之人民成為「有責任公民」,期使學生除能理解民主法治精神與體認其價值外,並能主動嫻熟地參與民主實踐過程。二十年來,該中心發展出多套「公民與法治教育」相關課程,除教材外亦有完整配套之師資培訓與社區資源整合功能,不僅著重其教導內涵,同時亦兼顧學生之思考、意願、技能與批判能力之提昇。

事實上,美國目前有好幾個基金會在從事Law-Related Education(法治教育)的工作。Street Law(生活法律,http://www.streetlaw.org/)的教育內容較偏向現實生活涉及的法律,例如青少年犯罪防治、法律基本介紹;公民教育中心的教育內容較偏向抽象理念,例如正義、責任等觀念,抽象程度介於兩者之間的教育題材則是如Constitutional Right Foundation(憲法基金會http://www.crf-usa.org/)所實施的憲法教育課程,內容涉及美國憲法及重要憲法案例
的介紹。對我們這樣的法治後進國家來說,如公民教育中心所闡釋的抽象理念的教材應較容易引進,因為這較不涉及美國本地的憲法、相關法律的改編改寫,而可大部分接受其教材關於各理念的闡釋與討論。

美國公民教育中心關於法治教育的主要教材是「Foundations of Democracy」(民主的基礎)系列教材。這套教材以Authority(權柄)、Privacy(隱私)、Responsibility(責任)、Justice(正義)為主題,發展出一套從幼稚園到高中,四個不同學齡階段的完整教材。Authority(權柄,或譯作權威)是指運用權力者應具有正當合理的權力來源,民主社會中的政府機關、法律,都是具有權柄者所運作,權柄有存在的必要,必須受到尊重,但也有其限制。Privacy(隱私)在介紹個人人格發展中保有隱私的必要,從而教導學生尊重別人的隱私,這部分與人權教育中教導人們「尊重自己,尊重別人」較為相近,許多基本人權的保障也都源自於個人隱私。但個人隱私並非完全沒有限制,例如為了安全的因素,個人的隱私常會受到限制,這便是法律人最熟悉的有關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如何相互調和的問題。Responsibility(責任)則教導人們必須承擔各種責任,才能使團體的機能順利運作。個人在家庭、學校、社會中都有不容推卸的責任。各種損害事件、公共事務的進行,也都需要有人負責善後或推動。Justice(正義)則分有distributive justice(分配的正義)、corrective justice(匡正的正義), procedural justice(程序的正義)等三部分。當團體中有某些利益(例如獎勵、工作機會)或負擔(例如家務、稅收)需要分配時,就涉及分配的正義的問題。當發生某人做錯事(例如搶奪他人財物)或某人受到損害(例如個人用品被別人損害)時,為使結果得到公平的處置,就涉及匡正的正義的問題。當人們要蒐集資訊或作成一項決定時,所採取的步驟程序是否妥當,即涉及程序的正義的問題。(CCE. 1995).

在台北律師公會得到這份教材的授權之後,即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共同成立特別委員會,以推動此一教材的製作與推廣。


二、組織成員
  
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起,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各推三位代表,共同成立 "法治教育向下紮根特別委員會" 。主要工作由執行長、副執行長及專職秘書執行推動。組織成立後,曾邀集師範大學教授、台北市立師範學院教授、國小教師、國小校長、專業翻譯人員、編輯人員、扶輪社熱心人士、律師等各方人員,開會討論教材之編輯導向,教師研習之舉辦方式,大型研討會之舉辦方式等事項。參與人員除專職秘書外,全為義務參與,為台灣民間結合教育界與法律界熱衷法治教育之人士難得之創舉


三、教材編輯

「法治教育向下紮根」計劃所選定第一次發行的教材,是前述美國公民教育中心的
「Foundations of Democracy」(民主的基礎)系列教材中,適用於美國幼稚園到二年級的教材。翻譯編輯此教材時,為使翻譯文字所傳達的法律觀念正確,並使低年級階段的幼童能夠理解,編譯過程中曾請律師與童書編輯參與校對編輯的工作。

此外,由於此系列教材最顯著的特色在於引導學生如何思考,而不在教導學生思考什麼
(how to think, not what to think),因此原教材編有相對應的指導手冊,指導教師或家長,如何
依照故事書的情節引導學生思考或討論相關主題。該計劃除出版Authority(權柄)、Privacy
(隱私)、Responsibility(責任)、Justice(正義)一主題一冊,共四冊的故事書外,亦同時出
版指導手冊一冊供閱讀者使用。指導手冊就故事書所要傳達的觀念多有闡釋,使閱讀者能更深入了解故事情節背後所要傳達的觀念。


四、教師研習

在取得「民主基礎系列」教材的授權後,美國公民教育中心曾表示,這套教材要能確實地傳授,必須由教師在課堂上解說,所以公民教育中心不僅授權其他國家翻譯,也願意提供教師到其他國家傳授教學的方法,該中心至今已經累積有培訓種子教師的課程,以及培訓第一線師資的課程。但由於經費及時間配合等因素限制,並未邀請美國公民教育中心的成員來台。

由於所選定的教材從未在國內課堂上實際使用過,許多人對此教材仍有些質疑。這些質疑諸如,教材的故事情節或所舉實例是否符合我國國情?在美國適用於幼稚園到小學二年級的教材,是否能適用於我國相同學齡之學童?該教材指導手冊所引導的方式是否能為我國教師所接受?為了解這些問題的真相,遂有在國內舉辦教師研習的計畫,並鼓勵參與教師在課堂上試教,以掌握日後推廣該教材時所應注意的問題。

過去各種學習領域的教師研習或工作坊,常個別召募有興趣的教師參加,但教師研習結束後,教師是否果能在課堂上實施研習所得的成果,常常無法得知。而且學校中如果只有個別的教師參加過某種研習,其他教師對此種研習並不了解,個別教師在學校中不免感到孤單,推廣成效也容易因此受影響。有鑑於此,在計劃教師研習的方式時,即先邀集有意參與本教師研習計畫的國小,如大龍國小、景美國小、忠孝國小、武功國小,以這些學校的二年級教師為參與研習的對象。

教師研習進行的方式,原先擬由相關科系的教授研讀此一教材後,即由教授配合律師的協助,帶領進行師資培訓的課程。但無論是如何高明的教授,沒有第一線的教學經驗,恐怕難以讓參加師資培訓的教師在課程結束後,即可從事教學,更別說是教導別的教師使用這套教材。經由幾位校長、教授、及律師們的討論後認為,這套外國教材如要使用在我國教學活動上,可能需要一番轉換的工作,所以第一次的師資養成課程,宜採用彼此討論的工作坊(workshop)形式進行,並且兩週進行一次,共進行六次,在進行期間進行教材試教,將試教心得分享給所有參加研習的教師並作成記錄。如此的研習方式將使參加研習的教師更有參與感,也能留下教材教導過程中必須注意的轉化要點。

歸納教師研習的重點目標包含以下各點:
(一)在教材方面,確定教材內容有無不適於本地教學之處?如何改寫?

(二)在教法方面,教師教授時何處必須加以轉換?如何轉換?

(三)在師資養成方面,整理日後的種子教師培訓所需的內容,為種子教師培訓做準備。


五、推廣活動

為凝聚社會各界的共識,「法治教育向下紮根」特別委員會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假「公務人力訓練中心」舉辦「新世紀民主法治教育再造工程-法治教育向下紮根研討會暨教材發表會」,發表此一法治教育教材,共有兩百二十名與會者參與。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及許多扶輪社社友亦陸續捐款支持此一活動,部分款項係用以直接支助前述參與教師研習學校之學生所需要的用書。

有鑑於種子教師數量不足,並無法廣泛提供各校教師所需,未來計劃協調台北律師公會,有計劃地培訓律師,熟悉此一教材,再由律師將重要的內涵教導教師,以準備未來更大量地將此教材推廣到校園中。此一計畫若能實現,亦將使律師參與校園法治教育的行動更加具體而有效,有別於過去受邀律師各找題材,各自發揮,使校園法治教育流於蜻蜓點水的形式。


肆、結語

人權是普世的價值,但不是惟一的價值。在校園環境中,人權的尊重與教育活動的進行必須相互調和(例如必要時老師可對學生罰站);在社會中,人權的主張也必須與他人的權益與社會秩序相調和(例如發表言論不得誹謗他人,警察聲請取得搜索票得搜索個人住宅)。這些調和的過程即是法律調和各方利益的過程,其中的思辨方式亦是法律專業人士所最擅長的課題。人權教育中不能沒有法治教育,而法治教育本身即包含人權價值的教育,人權教育與法治教育有時並不容易區分,但蓋括地說,終究是要將人權的觀念,合理地實踐在生活之中,而判斷是否合理,即是法律專業人士的專長。人權教育須如果沒有法律專業人士的參與,無疑將斷絕一項使人權教育內容更具體的社會資源。尤其律師團體是法律專業人士中最熱衷社會活動的一羣人,未來的人權教育應當妥善結合律師團體的資源,以使人權教育發揮更強而有力的影響。

在人權教育漸漸受到重視的今天,過去教育當局所曾強調的民主法治教育,在有限的教學時數中實不應減少,而必須配合人權教育所宣揚的價值,進行更細緻的民主法治教育,將其視為貫徹人權教育的基本課題。民主法治終極的目的,還是在於維護個人的尊嚴,保障基本人權。我們難以找到一個民主法治不發達的國家,還能夠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的。台灣雖然已經有政黨輪替的經驗,但選舉文化、政黨理性互動的情況並不令人滿意,惟有透過教育建立優質的民主法治文化,人民的個人尊嚴才不會被政治所踐踏。人權教育的目的如果是要使我國成為充分保障人權的國家,則人權教育活動所包含的課題實不能只圍繞著「人權」的議題,還應包含落實民主法治的相關內容,這些包含公民意識、理性互動、社會正義等等。人權、民主、法治是現代民主國家保障人權所須面對的課題,亦應是人權教育中所要強調的共同課題。
  
在法律界與教育界結合的過程中,兩方面持續地對話、溝通、了解,才能確保教育活動能體現人權真正的內涵。而實施人權教育的具體活動中,應逐步發展有系統的師資、教材、教法,以使人權教育不致在現今的「融入式」教學中遭到被融解的命運。期待不僅人權教育,在未來各種教育領域中,教育界能與各類社會資源的結合,如此將能使教育活動不致流於形式,而能真正地與社會脈動相結合。


參考文獻

*但昭偉(民92年8月):為什麼要推行人權教育?教育部人權教育資訊網。
*黃旭田(民92年2月):台灣地區中小學法治教育之現況與展望。律師雜誌,281期,39-40頁。
*張澤平(民92年2月):日本"法教育之旅"。律師雜誌,281期,53頁。
*CCE. (1995). Foundation of Democracy: Authority, Responsibility, and Justice(Law in a Free Society Series) (Student Text: High School level). Center for Civic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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