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0日 星期一

女童在國小墜樓的相當因果關係問題

 筆者在幾年前曾經就下列事件參與國家賠償案件被告一方的代理人, 從報紙上看來撲朔迷離的事件,在法院要判定事件是否可歸責於學校的設備有疏失時,關鍵則在於被指的事故原因與結果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這幾乎是所有事故發生所要遵循的原則,以下茲列出當時的相關報導及其後的判決部分內容。


小學生抱她懸空玩 3歲娃校園墜樓亡

〔2008.2.23 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胡守得、魏怡嘉、陳璟民/台北報導〕
小學生抱3歲女童在學校3樓懸空玩耍,不慎將女童摔死!
疑因力量不夠 鬆手釀慘事?
  
台北市一名未滿3歲的蔡姓女童,昨天隨母親至石牌國小參加學校日活動,卻脫離母親視線,被找到時已墜樓重傷不治;檢警找到關鍵目擊學生。他說,看到穿著制服的同校學生抱著女童在3樓的女兒牆邊玩,疑因力量不夠,女童突然就掉下去了。

嚇跑離開現場 警掌握身分

  目擊墜樓的男學童,案發後受到極度驚嚇,經社工人員安撫才能接受檢警初步偵訊;警方根據其證詞已掌握疑似對象,但考量抱女童的學童也受到驚嚇,調查單位與校方將嚴守保護兒童為最高原則,偵辦此案。

  昨天下午石牌國小舉辦下學期「學校日」活動,蔡母帶著2歲半的二女兒和未足歲的小弟,至學校探望就讀一年級的長子,與老師和家長座談、聯誼;活動地點在忠孝樓2樓。

隨母赴兄學校 不料天人隔

  石牌國小總務主任張秋煉表示,女童墜樓前曾兩度走失,蔡母著急的通報學校,都被校方在教室外走廊找回;但2時20分許,女童又不見了,蔡母向校方反映後,把小弟交給哥哥抱,自己出去找。

  校方指出,2時25分,蔡母由空橋找到隔壁至真樓,聽到樓上傳來女兒的聲音,上樓尋找卻找不到人,下方卻又傳來女兒的細微聲音,蔡母至廊邊探頭一看,赫然發現女兒躺在一樓空地,奄奄一息,蔡母下樓抱著女兒哭喊,校護立即趕來急救,校方急打119報案。

  女童被送至榮民總醫院急救,頭顱、顏面、胸肋皆嚴重開放性骨折,到院時已無生命跡象,急救至4時28分宣告急救無效。

  目擊者表示,案發前曾看到一位同校高年級男童抱著蔡姓女童,站在女童墜地處上方3樓走廊和空橋轉角,讓女童身體朝外坐在1.2公尺高的水泥女兒牆上「看風景」,忽然間女童就往下急墜,男童見狀也嚇得跑開。

  由於校園監視器因角度問題未拍攝到墜樓過程,檢警極為重視目擊者所言,但因其受到驚嚇,部分證詞語無倫次兜不攏,將待一、兩天情緒稍撫定後,再進一步偵訊查證。



3歲女童墜樓 議員促校園安全總體檢

〔2008.2.28 自由時報 記者洪敏隆/台北報導〕

  北市石牌國小日前發生三歲蔡姓女童墜樓案,市議員張茂楠昨陪同女童家長召開記者,張茂楠質疑校方安排星期五下午上班日舉辦學校日,卻未設置兒童照顧區,也沒有安排安全巡查工作,女童墜樓區域的監視器又「剛好」故障,要求教育局立即檢討,並通令各校進行安全總體檢。

女童家長質疑 石牌國小有疏失

  面對議員及家長質疑,石牌國小校長張淑慧說,星期五下午舉辦學校日,是經過家長意願調查所做的決定,因沒預期家長會帶小朋友來,所以沒有事前規劃安排志工照顧;教育局官員說,未來會要求所有國小在學校日時,找志工將小朋友都帶到學校幼稚園的幼兒區玩耍,並幫忙照顧。

  蔡媽媽昨天難掩悲痛,記者會中數度落淚,她說,上星期五下午,石牌國小舉辦學校日活動,因丈夫要上班,她又不能讓未滿六歲子女獨處家中,只好抱著四個多月大的兒子及帶著三歲的小女兒,一同參加大兒子的學校日,她當時手抱兒子參加座談會,想說女兒有其他孩童一起陪著玩耍,且學校應較安全,誰知女兒竟會墜樓。

  蔡媽媽說,當時發現教室外聽不到女兒聲音,立刻出去察看,親眼看到女兒雙手垂掛墜樓,在空中晃,女兒還「啊」一聲,她沿路喊叫救護車,但都沒有校方人員伸出援手。

  蔡爸爸則質疑女兒墜樓處後面就有監視器,那天卻「剛好」壞掉,並質疑三歲大的女童怎會獨自從舉辦學校日活動的二樓跑到三樓墜樓陽台,學校廿二支監視器,卻都沒有拍到。

  張茂楠說,學校大樓柵欄縫隙有三十乘四十公分,大人的頭都鑽得過,校方舉辦學校日,未規定家長不得帶四歲以下小孩到校,看到那麼多小孩在教室外玩耍,又未派人照顧,台北市長郝龍斌強調的「校園安全無死角」,真是極度諷刺。

教局:將加強學校日對幼童照顧

  教育局強調,該校大樓設計都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但未來會加強學校日對幼童的照顧;張淑慧說,學校已經檢討修復監視器,至於有目擊者指出,當時有一名學生陪女童玩,張淑慧不願回應是否與女童墜樓有關,只說正配合警方調查。


﹝法律評論﹞

  本件女童不幸的意外是否可歸因於學校的設備不當或安全性不足等因素,涉及女童之死亡,與學校設施之設置、管理欠缺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的問題。這個關鍵爭點,在家長提起國家賠償的訴訟案中,法院表示:

  「系爭事故發生之至真樓3 樓,當日係5 年級上課之電
    腦教室,事發時係5 年6 班正在上課(相驗卷一第23頁),
    2 樓則是該校6 年級上課時間,是至真樓於當日顯非開放辦
    理家長日之區域,本可合理期待學童家長或偕同家長到場之
    人不會出現於該區域。況如前所述,事故發生地點,與被告
    舉辦家長日之忠孝樓1 年6 班教室,最短之直線距離為65.8
    公尺,並需下2 層樓、上3 層樓,兩棟樓間復不相通(參相
    驗卷二第61頁教室位置圖),此一距離、高度之障礙,於正
    常情形,顯可合理阻絕身材、智識不足,可能穿越系爭欄桿
    缺口之幼童,獨自到達上開缺口處而陷危境。是於通常情形
    ,依客觀之觀察,不致有2 歲餘幼童獨自到達系爭欄桿處,
    而生幼童穿越欄桿墜落之意外,是以系爭事故發生時之相關
    客觀情狀,亦難認原告之女蔡宇庭之死亡,與被告設施之設
    置、管理欠缺有相當因果關係。」(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
    國字第8號民事判決)

  簡而言之,法院認為以女童母親參加家長日的1年6班教室,距離事發地點甚遠,在通常情形下,家長應不會讓女童單獨前往事故地點,而如此的距離也足以隔離幼童,而不致發生穿越欄桿墜落之意外。至於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法院則沒有充分的證據資料無從判斷。

   本件的意外發生在學校之內,可能有人認為學校因此即必須負責。不過,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必須判斷,所指的事故原因與結果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否有關聯。才能要求被指的對象負責。被指設施不當的學校,尚難被認定有設施不當而造成事故的責任。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