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載於"社會學習領域之教學內涵及其示例" , 黃炳煌主編,
2004年9月, 師大書苑發行)
筆者近年來參與民間發起的法治教育工作,深感現代的民主法治理念與我國的社會文化有許多不一致的地方,民主法治教育實必須緊密結合法律專業人士及教育人士,才能將相關的知識正確有效地傳達到教室之中。本文將從筆者從事法治教育的經驗出發,試圖為九年一貫課程社會學習領域綱要中,「權力、規則與人權」之主題軸下所列的能力指標,提出進一步的闡釋,期望能帶給教育界一番新的體驗,更期待有教育先進不吝指教,為我國民主法治教育提供動力。以下將列出各能力指標內容,並提出相關學習目的及內容舉例。
社
6-1-1-5
舉例說明個人或群體為實現其目的而影響他人或其他群體的歷程。
學習目的:
在愈來愈重視個人自主及人性尊嚴的社會中,個人和個人、個人和群體、乃至於群體和群體的利益衝突幾乎隨處可見。例如同性戀者是否可以像一般異性戀者完成婚姻的儀式,即涉及個人與國家法律規範的衝突問題;公司股東會常會分成幾派爭取經營權,即是群體和群體的衝突。個人自主需要受重視,但群體生活絕不可能滿足所有個人或小團體的需要,社會必須調和此種衝突,而在進行此調和工作之前,當然必須先面對、理解此等衝突的歷程。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一、大海裏的小魚必須時時聚在一起才能保護自己。如果有一隻小魚希望能離開魚群,保有自己獨處的時間,它的安全可能會受到嚴重的威脅,魚群也可能因為力量分散而更容易遭受攻擊。魚群們向來都不同意小魚離開魚群。(這是群體影響個人的一個例子。)(參考小魚潔西認識隱私,台北律師公會出版,2003年8月)
二、大春的家在市中心,他想利用家裡前面的大庭院作為他和朋友練舞的場地。每當他們練習時,音樂總是放得很大聲,常會引來鄰居的抗議。大春心想為什麼他連在自己家裡練跳舞還會有別人來干涉呢?(這是個人影響別人的例子)
社 6-1-2-7
從學生自治活動中舉例說明選舉和任期制的功能。
學習目的:
群體生活中需要有人擔任特定職權的工作,例如班長、校長、行政院長等,才能使群體生活往既定的目標運作。學生自治活動的選舉即是學生學習選擇特定人擔任特定職權工作的機會。選舉可產生公認適合的人選擔任特定職權的工作,任期制則使大家有機會定期檢討或更換擔任此職權之人,以避免在位者過久而濫權,影響群體事務的進行。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一、班級裏有許多事情,但不知找誰去做。每天垃圾桶都會被垃圾裝滿;教室的布置已經太舊,還沒換上新的布置;班費收齊了不知交給誰保管……。同學們可以想像班上如果沒有班級幹部會怎樣嗎?
二、大偉這學期當選為班長。他平常待人很和善,他的父母也教他有好東西要常和朋友分享,很多同學都喜歡和他在一起。不過大偉常常會忘記帶課本,有時老師交待的事情,例如幫忙收作業本、幫忙拿東西到辦公室,也都會忘記。新學期又要開始,大偉希望能再選上班長,班上也沒有禁止班長連任的規定,小強是大偉的好朋友,他正在思考是不是要選大偉當班長。小強應該怎麼辦?
社
6-2-1-5
從周遭生活中舉例指出不同權力關係所產生的不同效果(如形成秩序、促進效率、或傷害權益等)。
學習目的:
如果把權力(power)理解為一種影響別人的力量,權力關係是指這種力量所產生的相互關係,也就是運用權力者(或影響他人者)與被影響者的關係。班長基於同學的授權,得處理特定的班級共同事務。父母基於傳統習慣與法律,對子女有管教的權力。教師基於法律的規定,有輔導管教學生的權力。行政機關(例如建管機關)基於法律的授權,就特定業務(例如建造執造申請)對人民的請求有准駁的權力。公司股東通過的決議事項,對公司業務有拘束力。各種權力關係,可能為團體帶來新的秩序(如股東會的決議)、可能為個人帶來不當的傷害(如教師的不當管教)。許多權力關係的運作,可為群體生活帶來正面的影響。但在各種權力關係中,握有權力者都必須在職權範圍內行使權力,不得濫用權力,才能落實保障人權,維護社會正義的目標。而認識各種不同權力關係所產生的不同效果(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壞的),應是認識社會運作,避免權力濫權的第一步。(參考泡泡伯與菲菲認識權威,台北律師公會出版,2003年8月)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一、警察先生對超速的駕駛開罰單,對超速者有什麼好的與壞的影響?
二、老師和同學一起討論,訂下一條班規,規定在走廊上亂跑的同學,必須接受一堂下課不能外出的處罰。這對班級或同學個人為帶來什麼好的或壞的影響?
社
6-2-2-5
舉例說明兒童權、學習權、隱私權及環境權與自己的關係,並知道維護自己的權利。
學習目的:
在人權保障的領域中,憲法所規定的各種自由保障是最基本的人權保障項目(參考憲法第八至十八條)。本項指標提出的兒童權、學習權、隱私權及環境權等項目,雖然不是憲法所明文列出的權利,但隱私權屬於人民基本自由的一部分,在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的基本國策章節中,則列教育文化與環保的相關保障規定,以作為保障兒童權、學習權、環境權的依據。我們可由這些學生較容易感受的權利,體會人權保障的重要性。
基本內容:
人權的基本觀念,是認識兒童權、學習權、隱私權及環境權之前應理解的。
人類和其他動物最大的不同就是人具有思考的能力。自由思考的能力就像人們腦裡的發動機,會啟動自己認為理想的方法去規劃自己的生活,而且覺得自己安排的結果是最有價值的,自己存在於世界上是有意義的,這也就是人們常說的「自尊」。人的自主、自尊是人之所以為人最重要的支柱,我們想保有它,只靠人們自己來珍惜還不夠,而必須發展出一套制度來保護它。這至少要先保障人有「自我決定一切的自由」,然後為了保護人可以照著自己的決定去行動,所以也要保護人「生命、身體的完整」。而在人們從事各種活動時,也要保障他有「基本的生存條件」,才不會讓想要進行的事情因沒有相當的生存條件而無法進行。歸納這三個條件來說,基本人權所要保障的就是精神自由、人身自由和經濟自由。信仰、言論、出版等自由屬於精神自由,不受非法逮捕或處罰的行動自由屬於人身自由,工作、財產的自由屬於經濟自由,這些基本的自由權利像是權利領域的空氣、陽光和水,它是人們要過自主、自尊的生活所不可欠缺的基本條件。只要我們在國家裡想過著有人的尊嚴的生活,就不能沒有基本人權制度的保護(參考張澤平著,法律有道理,書泉出版社,2004年3月四版)。兒童權、學習權、隱私權及環境權都是基本人權保障的制度下所衍生的概念,以下逐一介紹其內容。
兒童權
兒童必須受到特別的保護,並應用健康的、正常的方法以及自由、尊嚴的狀況下,獲得身體上、知能上、道德上、精神上以及社會上的成長機會(兒童權利宣言,聯合國大會於1959年11月20日宣布,摘自人權教育資訊網),兒童權的範圍也應以提供兒童此等成長機會為主。獲得健全成長機會的兒童,才能充分發展自我。
學習權
學習權(learning
right)是指個人在所處環境中充分發展閱讀、思考、生活以及創造能力的一種基本權力。充分的學習機會亦是個人充分發展自我的前提。1985年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ESCO)第四次國際成人教育會議宣言,特別強調學習權的概念,並對於學習權的內容提出具體的界定:學習權是閱讀和寫字、提出問題與思考問題、想像和創造、了解人的環境和編寫歷史、接受教育資訊、發展個人和團體技能的權利。兒童權、學習權雖是與兒童十分切身的權利,但因兒童處於社會的弱勢,且其知識經驗亦不足以為自己爭取權利,能為兒童爭取相關權利的恐怕是與兒童工作相關的教育工作者或團體。但如能讓學生了解國家的制度有特別保障兒童的設計,也可藉此鼓勵學生珍惜這個制度下所給予的機會,努力學習。
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個人的資訊,如果沒有法律依據,個人可以拒絕給予(李惠宗,憲法要義,2001年8月,元照出版,第334頁)。我們的社會愈來愈尊重個人隱私的保障,但程度上還是有可以改善的空間。舉例來說,銀行若隨意將客戶的資料洩露給他人,社會大眾會群起而攻之;但家長任意翻閱兒女的私人信函一事,則似乎不是許多人質疑的問題。隨著不同的文化環境,隱私權受重視的程度、方式也會不同。個人隱私在其他價值、目的的考慮下,也可能會受到限制。例如,有特定事證,發現某學生有輕生的傾向,適當的探詢學生接觸的相關人事物,應屬適當。隱私權在何時應受限制,有賴人們對各種價值與隱私權衝突時,妥當地思考與斟酌。
環境權
環境權是指對自然的生態及生活週遭環境可以享有的利益狀態。環境權通常不是單純屬於個人的權利,因為環境是包含一定的範圍,在一定區域內的人,都會受到一定環境的影響。例如某地區的土壤受如果受到汙染,整個地區居民的農作物、飲水可能都會受到影響,而不只是個人受到影響。環境權在公害日益嚴重的今天,重點不僅在事後的補償,更在事前能防止公害發生(李惠宗,憲法要義,2001年8月,元照出版,第336頁)。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1.佳音從小和外婆住在一起,外婆常常覺得帶佳音外出很麻煩,有時將佳音鎖在房間裏自己外出。當佳音到了入學年齡,外婆也沒有照著政府的規定,送佳音到學校入學。(受教權的問題)
2.光光的老師為了聯繫全班同學的感情,想製作全班同學的通訊錄。但光光的爸爸因為個人的因素,不希望家裡的地址、電話被別人知道,於是向老師表示不願提供家裡的資料。請問老師該怎麼辦?(隱私權的問題)
3.環境權受害的事例諸如:工廠不當排放污水、廢棄物、廢氣,建築工地未做好落塵的管理等。
社
6-2-3-5
實踐個人對其所屬之群體(如家庭、同儕團體和學校班級)所擁有之權利和所負之責任。
學習目的:
個人生活在群體之中,不應成為從屬於群體的附屬份子,而應在群體中獲得自我成長與發揮的空間;但相對的,個人與他人生活在群體中,可藉由群體保護自我,個人的行為亦應遵循群體運作的法則,不能恣意妄為,否則可能使群體無法發揮其功能,個人亦因此而受害。個人在群體中應獲得的保障,及應善盡的責任,就是個人在群體生活中應當妥善遵循的法則。這是個人適應群體生活的基本認識。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一、小倫的媽媽每天為小倫料理三餐,洗衣服,準備功課。有一天,媽媽覺得小倫可以負擔家裏拖地的工作,和小倫約定每三天由小倫拖一次家裏的地板。小倫說:「我每天要早起上學、回家要做作業,有時還要到同學家玩,可能沒有辦法三天拖一次地。」媽媽該怎麼辦呢?
二、班級的校外教學要到美術館,購買團體票需要每人負擔二十元。大家決定由班費支付。但大偉一直都沒有繳班費,大偉是不是可以去?如果大偉很想去,該怎麼處理?
社
6-2-4-5
說明不同的個人、群體(如性別、種族、階層等)與文化為何應受到尊重與保護,以及如何避免偏見與歧視。
學習目的:
人際間的相處,對與自己同質性較高的個人或團體,最容易產生認同感。反之,對與自己不同的個人或團體,不僅不易有認同感,甚至易因不了解而相互排斥。性別、種族、社會階層等因素常是造成人際間差異的原因,這些差異之間並無優劣之分,各有其存在的價值,本身均須受到尊重。尤其針對社會的少數或弱勢族群,更應該予以更多的保護。學習避免對相異的性別、種族、階層產生偏見與歧視,是促進社會和諧的基本功課。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台灣社會有原住民、先後自大陸來的移民,也有自東南亞來工作的外來人口。引導學生發覺各種不同族群的特色,想想他們在台灣的生活,有沒有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我們每個人該如何面對他們?
社
6-3-1
說明我國政府的主要結構與功能。
學習目的:
政府的結構與功能都應以保障人民權利為基本目的。現代民主國家設立政府機關的主要原則是權力分立的原則,亦即,避免讓國家的權力集中在同一個機關。美國依此原則創立了三權分立,亦即行政、立法、司法等政府機關,我國則多了考試與監察,為五權分立的設計。身為國家的公民如果不了解政府的結構與功能,將無法監督政府,使其為人民服務,舊時代將政府機關看作高高在上的官署心態,在現代民主社會應力以扭轉。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可以舉出各種政府機關的行為(例如行政院外交部接待外賓、立法院制定法律、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及判決),問學生是屬於什麼政府機關負責的。
社
6-3-2-7
觀察研究各種會議、議會或委員會(如學生、教師、家長、社區或地方政府的會議)的基本運作原則。
學習目的:
會議的目的是在結合眾人的智慧,透過共同協商而產生大家的共識。但共同協商不是大家集合起來討論的意思,共同協商也不是加總人頭,共同協商是在實際接觸之中,由許多觀點構成,是由許多心智、許多經驗的重要實質所構成的活生生的東西;唯有實際開會的活潑接觸、唯有面對面的辯論、唯有口頭發言與心智對心智的直接衝擊才能構成這種協商(引自Woodrow
Wilson)。會議規範或議事規則可以幫助人們使會議進行更有秩序,但會議的實質運作,應在於理性的協商過程。學習如此的開會協商技巧,將是建立公民社會的第一步。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觀察各種會議進行時,應著重於各該會議的召開目的,與會人的發言內容,會議結論的產生過程,如此較易學習體會會議的實質內容。如果一時無法接觸理想的會議作為觀察對象,也可輔導學生自行依所列重點自行召開會議,學習理性協商的開會過程。
社
6-3-3
具備生活中所需的基本法律知識。
學習目的:
對成人而言,認識生活中的民事刑事法律知識,無疑地可解決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但對學童而言,在良好的道德教育及陶冶下,刑事法對絕大多數的學童而言,並無適用於其行為的可能,民事法亦僅有象徵性的意義,鮮見有民事法規對學童的生活難題能派得上用場的。如果我們舉出與學生可能相關的法律知識,例如青少年犯罪、網路相關法律、消費者保護規範等,首要目的應在於使學生體認國家法律的存在,體認法律的運作,以作為公民養成的起步工作。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可對學生介紹的基本法律知識諸如:民事與刑事案件的不同、刑法中的各種犯罪(如誹謗、侮辱、傷害等)、少年法院等。(可參考林振煌律師著,酷小子法律H館,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民國89年10月)
社
6-3-4-5
列舉我國人民受到憲法所規範的權利與義務,並解釋其內涵。
學習目的:
憲法(constitution)原來是體質、結構之意,由此我們可以把憲法理解為有關國家基本組織和國家活動基本原則的規定。不過隨著早期歐洲人民受到政府的壓迫,憲法漸漸被強調是用來限制政府權利並且保障人民權利和自由的基本規範。憲法所規範的人民基本權利可說是憲法中最根本的部分。法國人權宣言第十六條說:「國家若不保障人民的權利,沒有採用權力分立的制度,可以視為沒有憲法。」即可以看出人權保障規定在憲法的重要性。
至於憲法所規定的國民的義務,在國民主權原則下,因為國家的法律是國民意志的展現,則憲法或法律規定國民負有納稅、服兵役、受教育的義務,也是經由國民的同意」而來。人民履行義務,是遵守所有國民意志展現的規範。
所以,在了解我國人民受到憲法所規範的權利與義務之前,應該先了解憲法的基本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而人民履行憲法的義務,是遵守所有國民意志展現的規範。
基本內容:
有關人民權利(憲法第七至十八條)的基本內容請參考本文社
6-2-2-5基本內容前段部分的闡釋。人民依憲法規定的義務則包含納稅(憲法第十九條)、服兵役(憲法第二十條)、受教育(憲法第二十一條)的義務。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如果列舉憲法所規定的人民權利與義務,而不舉出相關的事例,將會使學習枯燥而缺乏效果。建議到教育部的人權教育資訊網,或參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著,《大法官,給個說法!》(商周出版,2003年1月)一書的相關事例進行相關的課程。
社
6-4-1-6
以我國為例,分析權力和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型態等如何相互影響。
學習目的:
認識權力對社會各領域的影響,了解社會現象演變的因果關係,領悟社會的現狀並不是理所當然是現在這樣的,以建立多元價值及宏觀的視野。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一、我國在1986年之後,開始進行解除戒嚴、開放黨禁、報禁的措施,更多人享有政治上的權力。可以讓學生蒐集資料或思考,國家的政治運作中,一黨獨大與兩黨競爭的優缺點各在哪裏?這對國家的政治發展有什麼影響?
二、過去我國某段時間維持只有台視、中視、華視三個電視台的狀況,後來政府開放有線電視,使得更多的電視業者享有經營電視媒體的權力。在這轉變過程中,各電視業者為了在競爭激烈的環境中確保獲得利潤,他們會想推出什麼節目提高收視率?過去和現在不同的電視生態環境,會對我們的電視文化帶來什麼好的或壞的影響?
社
6-4-2
以歷史及當代政府為例,分析制衡對於約束權力的重要性,並推測失去制衡時權力演變的可能結果。
學習目的:
政治權力的運作一直是左右一個朝代或國家的關鍵力量。政治權力如何受到妥當的制衡,以免對人民造成傷害,是現代國家每一公民必須學習的課程。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一、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以天皇為國家象徵,從事國家大政的官員也不是由民主體制產生;德國則在納粹操縱之下,掌握國家大多數的資源,形式上雖然也有選舉,但執政者仍然足以運用國家資源左右選舉與法律的制定。這兩個政治權力均不受制衡的國家,即因為主政者的偏執心態,而發動第二次世界大戰,為其國家的人民及所有人類帶來一場浩劫。
二、請學生在一段時期,觀察特定議題中我國執政當局與在野黨互動的政治新聞,討論看看在野黨是否發揮制衡的功能?執政當局是否受到制衡而有適當的作為?如果沒有在野黨的制衡會怎麼樣?
社 6-4-3
說明司法系統的基本運作程序與原則。
學習目的:
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人民在生活之中有關民事、刑事、行政上的爭議,常必須訴諸司法系統的運作,才能得到最後的正義。認識司法系統的運作,即是認識社會正義實現的基本過程。
基本內容:
一、人與人間的私權紛爭,是由民事訴訟程序來處理;當某人有犯罪嫌疑時,要確定某人是否犯罪,進而執行刑罰,則是由刑事訴訟程序來處理;而當人民對政府機關的行為有所不服,則可能要透過行政爭訟程序來處理。
二、司法系統的運作基本上即分為上述三類。民事訴訟是由法院民事庭來處理,由各個民事事件的原告起訴後,法院才開始受理;刑事訴訟是先由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對被告的行為予以偵查,在認為被告有犯罪的嫌疑後,便對被告予以起訴,交由法院的刑事庭審理;行政爭訟程序多是因人民認為政府機關的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提起訴願而開始,人民倘仍不服訴願的決定,則可對行政法院再提起行政訴訟。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關於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爭訟的簡單說明案例,可參考張澤平著,《法律有道理》(書泉出版社,2004年3月四版)書中相關的部分。司法院及各地方法院網站亦有相關的介紹。亦曾有地方法院可協助安排實地參觀法院。
社
6-4-4-10
舉例說明各種權利(如兒童權、學習權、隱私權、財產權、生存權、自由權、機會均等權、環境權及公民權等)之間可能發生的衝突。
學習目的:
所有的權利都不是絕對的,它們可能和其他權利發生衝突,學習面對及理解此種衝突,進而在衝突中找到解決衝突的方法,是現代社會中的公民所必須具備的基本能力。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一、李老闆在桃園開設一家化學工廠,這個月開始,他要用一種新的原料,可以增加工廠的收益。但他並不確定使用新的原料後,工廠排出的廢水,會不會有超過安全標準的成分。(企業的營業行為與眾人的環境權的衝突。)
二、小瑞是國中的學生,他上課打瞌睡,老師請他站起來,等覺得清醒之後自己坐下。小瑞的自由是否被老師不合理地剝奪?(教師輔導管教與個人自由)
如果同樣的情形下,老師請小瑞到教室後面罰站,使得小瑞無法做筆記,小瑞的受教權是否被老師不合理地剝奪?
社
6-4-5-5
探索民主政府的合理性、正當性與合法性。
學習目的:
現代民主政府應該依照人民代表制定的法律,合理且妥當地施政,才能確保現代民主政府依民意施政,這是對現代法治國家基本的要求。法治國家不只是人民要守法,更重要的是政府也要守法。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一、縣政府為了拓寬馬路,需要徵收李先生作為公司營業用的土地,法律(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縣政府此時應該補償李先生的營業損失。縣政府要求李先生提供公司過去報稅的資料作為計算補償金的依據,但李先生因公司剛開始營業兩個月,還沒開始報稅,拿不出報稅資料。縣政府就認為李先生拿不出納稅資料,不符合縣政府的要求,拒絕給予營業的補償。但事實上,法律並未規定當事人要拿出繳稅的資料才能獲得補償,縣政府的要求已經超出法律的規定,違反法律規定。
二、政府人員的產生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的方式選舉產生,選舉過程中如果發現有不公平的事證,即可能有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情形,政府人員的資格即會受質疑。2004年總統大選的過程有何令人質疑的地方?證據是什麼?相關選舉訴訟中的爭點是什麼?將可以作為日後的討論教材。
社
6-4-6
分析國家的組成及其目的。
學習目的:
國家在我們傳統文化裏常被看待成神聖的象徵,但在近代的民主法治國家所呈現的國家的意義,卻不盡然是如此。學習正確理性地看待國家,才能使人權免於受到國家或政府過度的壓抑,落實保障人權的理念。
基本內容:
在了解國家的意義前,我們可以先想像沒有國家的情況是怎麼樣。假設處於一種沒有國家組織的自然狀態中,每個人勢必各行其事,各自為政,一旦發生糾紛,還可能用暴力來解決問題。為了使彼此的生活能受到更完整的保障,人們才會相約組成國家,制定法律,每個人交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由國家公權力取代私人的暴力,藉以解決紛爭,個人的權利從此就藉由國家而得到保障。國家其實是為保障個人權利所構成的集合體,它只是一種保障人權的手段,不宜看作是個人尊嚴之外更高尚的象徵。許多人或許會將國家添加上民族的情感,如此一來,如果有人受到國家或政府不公平的待遇,質疑國家機關的作為時,這一批對國家懷抱浪漫效忠情感的人,可能反而對這些質疑者提出不愛國的批判,這常成為一個國家人權法治觀念難以落實的現實障礙。
教學活動參考示例:
一、參考泡泡伯與菲菲認識權威(台北律師公會出版,2003年8月),書中介紹Authority(權威)的觀念,涉及國家的領導人、憲法(或法律)等觀念。
二、一九八三年諾貝爾文學獎得主,英國作家威廉‧高汀(William Golding, 1911-1993),在他最負盛名的小說蒼蠅王(The Lord of Flies,
1954),也涉及權威建立的探討。該小說曾改編為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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