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3日 星期一

和鑑案的專利侵害舉證


中國時報   A1/要聞    2007/10/27

和艦案 曹興誠無罪

【黃筱珮、彭漣漪/綜合報導】
  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和宏誠創投總經理鄭敦謙因涉和艦案,被新竹地檢署依背信和違反商業會計法罪嫌起訴,歷經兩年審理,新竹地方法院合議庭廿六日以罪證不足為由,三人均判決無罪。檢方對判決結果不服,將提上訴。 

  對此,聯電昨日以「不予評論」回應,和艦案爆發兩年來,一談到這件事,聯電總是以這四字箴言回答。不過,然而,有聯電員工一聽到宣判結果,直接就衝口說出:「太好了!太好了!」並且表示,相信律師第一時間就會聯絡目前人在海外的曹董和宣董,「老大們應該很高興吧!」 

  檢方原起訴,曹興誠等三人涉及背信罪嫌及違反商會法,在辯論終結時,檢方還當庭對曹興誠具體求處二年徒刑。

  新竹地院合議庭審結,昨日傍晚五時,審判長賴淑敏當庭宣判曹等三人均無罪,判決書洋洋灑灑,共有兩百六十一頁論述無罪理由。曹等三人並未到庭聆聽。 

  判決書指出,檢方提出七大項證據,試圖證明聯電與和艦的關係,但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曹興誠等人與Frank Yu所掌的資金集團謀議策略合作計畫、策略聯盟共同投資設立和艦公司,也不能由和艦回饋股權給聯電一事,反推認定雙方當初有合作計畫。 

  合議庭指出,檢方所提證據也無法證明廿三名離職轉往和艦的原聯電工程師,其所受領的款項是由聯電代和艦支付的薪資,更無證據佐證聯電與和艦間有何代付薪資的契約或協議。
  檢方起訴理由指稱聯電無償轉移專利技術予和艦,判決書指出,無任何一位證人證明轉赴和艦的原聯電工程師有實施聯電所有的一百九十九項專利,即無所謂聯電有對和艦收取權利金的權利。 

  此外,檢方雖提出數名證人證述聯電與和艦有網路平台即「網咖」,和艦經授權的人員皆可使用,但法官認為,檢察官並未查獲網咖內的任何資訊,無從確認其中是否有聯電的重要機密。 

  因此合議庭認定檢方所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曹等人以聯電的人力、 專利權和營業秘密提供給和艦,也無法證明聯電提供資源協助和艦籌募資金。 

  合議庭並認為,檢方以背信罪嫌起訴曹興誠等三人,但即便曹興誠等提供和艦經營策略,和艦資方已函覆同意贈送聯電十五%股權,如此看來,對聯電及其股東並無損害可言,且聯電九十四年股東會並未認定聯電協助和艦一事有損害聯電或股東的利益。因此,曹興誠等指示協助和艦並不構成背信要件。 

  判決書另指出,鄭敦謙任職宏誠創投,屬獨立公司,縱然聯電持股九九.九九%,畢竟不是聯電內部機構,其提供和艦的諮詢與協助與聯電無關,不可能對聯電及股東造成損害。 

  對曹興誠等三人均被判無罪,新竹地檢署發言人林麗瑩表示「無法接受」,本件審理程序諸多瑕疵,顯示審理不公,近日內將提上訴。(相關新聞刊A2、A4)

評論:
如果看過判決書,可以發現有證人已經證稱,大陸的和鑑公司與台灣的聯電公司因為客戶群相近,所以當台灣聯電的人員到大陸的和鑑公司任職時,可能使用相同的技術以滿足客戶需求,和鑑可能會侵害台灣聯電的專利。但即使如此,法院仍認為尚無具體證據證明和鑑已經使用台灣聯電的專利,當然無法證明聯電無償轉移專利技術予和艦。

究竟要如何的證據才能證明某公司已經使用他人的專利呢?以本件來說,檢方可能要取得和鑑生產的產品,將產品予以分析,了解其產品的製程方法,再將此等製程方法和聯電的專利比對,如果和鑑產品的製程方法落入聯電某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即claim),才能較無爭議的說和鑑的產品使用了聯電的專利。

這中間最難的,恐怕是一開始如何取得和鑑生產的產品。因為這些產品都是特定的客戶層才會取得的,很難在一般公開的市場買到,除非檢方安排某些專業人員長期與和鑑接洽,才有可能取得。由此也不難看出,檢方要難和鑑案相關人員被判有罪的難度有多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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