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5日 星期二

從權威, 隱私, 責任, 正義, 談校園輔導管教


現代的法律文化中,重視人權、隱私,強調社會正義,這和與我國固有社會文化強調集體榮譽、謙抑、隱忍、及倫常關係等價值有相當大的差異,因此每天所發生的校園輔導管教活動,如果從現代法律倫理的觀點來思索,許多習而不察的作法與想法,都值得進一步反省。我們將會發現許多問題都起因於固有文化未能與現代法律文化妥善調適而產生。
本文將從美國公民教育中心的民主基礎系列教材所提出的Authority(權威)、Privacy(隱私)、Responsibility(責任)、Justice(正義)等主題討論輔導管教的實例。以程序的正義來說,程序的正義是在探討要做一項決定前,或蒐集資訊的程序中,應該採取怎樣的程序才算合理的問題。用於學校中所發生的情況可能是,某一體育老師聽班長的話即決定體育課打躲避球,而不顧其他同學的需求,這是否符合程序正義呢?以下將舉出與各個主題相關的校園輔導管教問題加以討論。

一、權威(或「權柄」,Authority
如果說實力(power)是一種控制某種事物的能力,權威(authority)則是一種結合合理正當權源的一種實力。政府機關、法律,都是一種權威。學校的校長及校規,班級中的導師,也是一種權威。各種團體如果沒有權威的運作,團體中將毫無秩序。然而,權威的運作也必須受到社會的檢視,才能在合理的基礎上發揮其功能。我國傳統傾向對權威盲目敬畏,不習慣對權威者提出理性的質疑,權威者本身亦不易在適當的範圍內自我節制。例如在「尊師重道」的觀念下,師長是應被尊敬的對象,相對地老師也較不能被質疑,學生甚至可能被認為不得對師長的處分有異議,如此容易造成對師長盲目地服從。以下舉出與校園環境相關的權威觀念。

()教師是教室裏的權威

在尊師重道的傳統裏,教師當然被認定是權威的角色,但是不是有範圍呢?
教師應在「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的範圍內,依法令及學校規則享有專業自主(教師法第16條第6款),但如果過度強調尊師重道,可能會忽略老師的職權範圍。
參考教育部於民國966月公布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
(1)  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2)  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3)  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4)  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其中第123即有關學生的「輔導」,第4點則有關於「教學」活動。教師在行使教師的權威時,必須時時注意是基於輔導或教學活動正常進行的目的,如果只是看不慣學生的言行,或甚至只是為發洩自己的情緒,便處罰學生,就可能偏離輔導管教的目的。而管教行為的實施,也必須注意下列的原則(參考「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1112點,及行政程序法第57條):
1.管教行為內容必須明確,不宜太抽象籠統。(明確性原則)
2.管教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平等原則)
3.採取的方法應有助於目的的達成,不是為了發洩怒氣。(合目的性)
4.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最少者。(損害最少)
5.採取的方法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想要達成目的的利益顯然不相均衡,必須達成均衡的比例。(比例原則)
這些抽象的原則是每位教師進行輔導管教時最應牢記的,每位教師應在每件輔導管教的案例中,一再體會這些原則的涵意。
以下藉由幾個校園的實例討論上述的權威的觀念:

*某高中校長因某學期高三學生留級人數過多,要求老師更改學生分數,以使留級人數減少,維護學校聲譽。
校長的行為明顯地濫用身為校長的權威,且涉及偽造文書罪嫌。而教育的目的如果是使學生能充分地學習,留級的制度應是一種不得不然的方式,校長如果在意學校留級人數影響學校聲譽,或甚至影響個人的仕途,那便是扭曲教育的目的。

*教務主任巡堂時,發現學生上課打瞌睡,未知會上課的老師,就在教室門口,即要求學生站立反省。
教室的教學活動應由教師主導,學校相關主管應站在監督協助的角色使教學活動順利進行。教務主任未知會上課的老師,就在教室的門口,要求學生站立反省,有越俎代庖的嫌疑。但教師似乎也不宜當場質疑教務主任,此時教師應可在學生精神回復後,請學生坐下,專心上課。事後教師並宜與教務主任溝通,避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

()權威機構的決定
權威機構的決定都有好的與壞的影響。所有權威者或教師採取某種管教措施當然有特定的原因,也都可能為了要達到特定的目的。但身為權威者應當認識,所有的決定或措施可能同時產生正面及負面的影響,才能避免做決定只顧到某方面的考慮,而忽略其他可能的負面影響。例如,對學生罰站,一方面使學生有所警惕,但一方面也可能使學生受到心靈上或自尊上的傷害。又例如,班級決定訂做制服,一方面讓同班同學凝聚向心力,但也會多出花費,增加家長的負擔。

()建立權威
在學生自治的範圍內,決議規則,學生選舉代表,也都是在建立權威的運作。
在民主社會中,人民所遵守的法律是由人民選出的代表所制定或決議通過的,法律既經自己選出的代表議決通過,本質上,法律即是自己同意的社會規範,自己當然要遵守。學生在學校中也應該學習到如此的生活態度,這主要體現在班級規範的制定。學生制定規則時,教師應該輔導學生注意所制定的規則要公平、清楚、且可以遵守,但要注意不要對個人的重要權利和自由有所限制。而選擇代表應該強調適才適任。以下藉由幾個校園的實例討論相關的觀念。
1.某高中在班會決議,違反班規的同學應該在上課時罰吃奶嘴。
此決議結果未考慮學生的自尊與個人自由,對個人的權利有重大的限制,並不妥當。依我國憲法第23條的規範,對個人權利與自由有重大限制時,應由法律制訂其規範。學生之間透過簡單的決議如果就能對同學的尊嚴或自由作重大限制,可能引發多數暴力的問題,團體中的多數人可能運用此方式排擠少數人,是非常負面的民主示範。
2.同學選擇上學期第一名的同學當班長。
班長的職責應是代表同學,與教師或學校進行日常事務的聯繫,或協助導師管理班級事務。從國小到高中,不同年級的班級班長應該都有其應擔任的事務,教師應該讓同學了解。所以,選班長時應該注意適才適任的原則來選舉,未來學生踏入社會,也應當是以此原則來參與選舉。學業成績第一名不代表各方面的能力都具備,教師應在平時就讓學生了解這樣的觀念。學校中偶有舉辦全校的優良學生或自治市長的票選活動,最後可能流於全校最受歡迎人物選拔賽,這更無法訓練學生熟悉選舉適才適任人選的民主選舉活動。

()家長的職責及權利
現今學生家長愈來愈積極參與學校事務,教師的教學活動常要配合家長的要求。但家長並非教室裡或教學活動中的權威者。法律雖規定,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教育基本法第8條)。但教師仍應了解,自己是所有教學活動的權威計畫者及執行者,教學活動宜與家長妥善溝通後,完成對學生最佳的決策。

二、隱私(Privacy
自己是個人生活在世界上的主角,個人應有決定是否獨處或免於受他人打擾的自由(let me alone)。尊重個人隱私的社會,容易誘發個人獨立自主的思考,免於受到集體的不合理的影響。然而過度強調個人隱私,個人無法被他人察覺的行為也可能成為違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我國文化特質強調和諧,不認為每個人都有不容他人干擾或侵犯的部分。以下舉幾項與輔導管教相關的重點:

(一)個人需要獨處、也有不透露個人資訊或行為予他人的自由。
不同的人對隱私需要的程度也許並不相同,但在群體生活的班級中,如此的需要不應無端地被犧牲。例如,老師規定全班的郊遊活動全體同學都要參加,如果老師過度地強制沒有意願參加的同學參加,可能侵犯同學個人的隱私,也不見得讓這同學快樂地參與郊遊活動。
當然,過度地保有隱私的缺點也必須讓學生瞭解。例如每個人如果都各行其事,不願和朋友分享自己的隱私,就很難和別人建立較親密的關係。

(二).學校不得任意洩漏學生資料。
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如果說警察局向學校要求提供某學生資料,其實學校不一定要提供。學校應該去了解警察局為什麼需要資料,要提供的話也應該只提供和警局索取資料目的相關的資料,而不是一切配合警局的要求。

(三)個人的隱私或自由,必須在充分的公共理由下,例如學生安全、公共秩序的考慮下才能加以侵犯。
以下藉由幾個例子說明:
1.某學生表示錢包掉了,可能被同學偷走,老師是否可以開始搜同學的書包,調查錢包是否被同學偷走?
搜學生書包極為不妥,會無端侵犯學生的隱私。如果有合理懷疑或證人證詞時,才可以搜某學生的書包。不過老師可以先透過各種方式調查,例如根據對學生的瞭解妥當詢問,請週遭的同學協助尋找,搜學生書包並不是最先要考慮的方法。
2. 教官發現男同學在學校不依規定穿著制服,在走廊當場要求換上制服。
教官當然有權指正同學違規的事項,但方法要適當。教官可以要求學生到較隱密的地方換上制服,如果在眾人面前要求學生換裝,對學生的自由及尊嚴影響較大,十分不妥。
3. 某女子高中的制服是白色襯衫,學生若穿著深色內衣會透出內衣顏色,學校便對學生宣導不要穿深色內衣。
新聞報導曾訪問該學校學生,有些學生認為穿深色內衣確實不雅觀,有些學生則認為穿什麼顏色的內衣是自己的事,根本不乎別人的看法。這個例子中,學校為了整體的形象而要求學生不要穿深色內衣,但這種介入學生個人生活的作法究竟達到如何的教育目的?似乎值得商榷。

三、責任(Responsibility
責任是應去完成或不應去做一件事的本分或義務。責任可能來自權威者的分配、法律的規定、公民的身分等等。當每個人善盡自己的責任時,他人才可以預期未來的進展,社會將會更穩固而有效率地發展,由此並能體現公共意識。在我國文化多著重個人對自己的責任,例如學生應該努力用功、孝順父母等,較少從公共領域討論責任,例如公民應有參與民主社會各種團體的責任、自己如果沒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將會對團體、社會造成不良的影響等,公民的責任因此易受忽略。以下再分兩點討論校園輔導管教的議題。

()責任的認知
老師有義務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任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在這抽象的文句中,教師為達成「導引其適任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所須肩負的責任可能包含教學活動安全的維護、日常的課業教導、生活輔導、不良行為的導正等等。部分教師可能在獨善其身的觀念下,對日常所應負的責任沒有充分的認識,反而更關心發生事故或弊案後自己所應負的責任。然而,事前的責任應該比事後的責任更受到重視,才是對責任較為正確的態度。

()事件發生誰應該負責?
以下舉幾件學生發生意外的事例討論教師應負的責任。
1.學生蹺課在校外發生意外,例如淹水溺斃或被人砍傷,學校應負何種責任?
學生發生意外,通常並不是教師或學校所造成,教師或學校並不會負擔任何民、刑事責任。但學生蹺課,教師或學校應該立刻反應,設法了解學生的動向。所以相關任課教師應該隨時掌握學生的出缺席,並適時通報學校。如果學生發生意外,但教師或學校仍不知道學生不在學校,就可能要負行政疏失的責任。
2.某國中學生在四樓教室窗戶外的護欄邊擦窗戶,但因護欄年久失修,學校沒有定期維護,該學生即因護欄鬆脫,從四樓墜落身亡。
四樓教室的窗戶外護欄因學校沒有定期維護而鬆脫,這事關校長平日的督導責任、總務主任維護校產的責任、導師的照護責任。法院的案例即認為類似的案例中,校長、總務主任、導師都要對學生家長負損害賠償責任。
3.國小課後活動輔導時間,老師較晚進教室,而在老師進教室前發生學生遭同學刺傷眼睛,老師進教室後並沒有將受傷的學生立刻送醫,導致學生因遲延送醫而眼睛失明。
由於老師沒能第一時間送學生就醫,導致損害擴大,法院在類似的案例中,即曾判決老師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正義(Justice
正義可分三部分主題,一是分配的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二是匡正的正義(corrective justice),三是程序的正義(procedural justice)。當團體中有某些利益(例如工作機會)或負擔(例如稅收)需要分配時,就涉及分配正義的問題。當發生某人做錯事(例如廢弛職務)或某人受到損害(例如個人受到傷害)時,為使結果得到公平的處置,就涉及匡正正義的問題。當人們要蒐集資訊或作成一項決定時,所採取的步驟程序是否妥當,即涉及程序正義的問題。正義並不是我國社會傳統的重要觀念,正義通常用在對抗惡勢力,和日常生活的關聯不大,使得我國社會更須透過更多管道加強正義觀念的宣導。

()分配的正義
分配的正義強調事物分配的公平性。但考慮公平性時,並不是表面上齊頭式的平等即可,而必須顧及每個人的差異性。例如,班費固然應該每個人都要繳交,但如果規定的班費過高,造成部分家庭難以負擔,則班費的額度就有重新考慮的餘地。又例如班上有肢體殘障或其他身心障礙的同學,某些課外活動就要特別考慮他們的情況,不宜和其他同學作相同的處理。總之,要達到實質的公平正義,應該對相同的事物相同地處理,不同的事物則可不同地處理,而進行差別待遇時要有正當的理由才可以。

()匡正的正義
匡正的正義主要涉及錯誤的糾正,及損害的彌補。如果疏於處理,將會使犯錯的人再次犯錯的可能性增加,也會使造成的損害無法彌補,甚至繼續擴大。以學生破壞公物為例,學校原則上應要求學生賠償,不過破壞公物的學生可能是起因於故意,也可能因過失而造成損害,學校要學生提出損害賠償時,應該分別不同的情況處理。又如犯法的學生是否一定要送法院?如果我們面對學生犯法,是以使學生改過向善為處理問題的基本目標,一旦學生留在學校能夠達到這樣的目的,應該沒有立即將學生移送法辦的必要;當然,如果學生的犯行嚴重,非移送法院很難讓學生有所警惕並矯正行為,就必須將學生移送法院。(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少年之肄業學校發現少年有違法之虞時,「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

()程序的正義
程序的正義著重於人們蒐集資訊或作決定時,所採取的步驟程序是否合理妥當。在程序進行中應該注意相關當事人發言陳述,參與程序的機會,才能盡可能保障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以對學生處罰或記過處分的程序為例,學校如何認定學生有違規的行為?是否讓學生自己有說明的機會?最後決定的過程是否經過一定程序的討論或辯論?這些程序是否確實踐行,都會影響最後決定的正確性,以及當事人是否心服。教師或學校應當對相關事項的處理程序,作成一套固定的處理方式,確保處罰學生的程序符合程序的正義。
再以決定學校制服的程序為例,學校制服的決定涉及制服的樣式是否適合學校學生、價格是否合理等問題,學校決定的過程可能必須依法對外招標,經比較各廠商的品質價格後,才能完成一項符合程序正義的決定。

五、結語
本文提到的權威、隱私、責任、正義等觀念,在許多場合可能會同時有關聯。例如,要對學生記過時要顧及程序的正義,而程序進行中,可能要對被指違規的同學的行為暫先保密,以免讓該同學提早被貼上不良的貼籤,這又涉及隱私的保護。又例如權威者(諸如校長、老師等)的行為若要在權威者的職權範圍內適當行使權威,則須符合正義的各種要求(即分配的正義、匡正的正義、程序的正義)。
本文提到的各種實例,如果依照我國固有文化強調尊師重道、重視集體榮譽、鼓勵個人的謙抑隱忍,恐怕許多結論都會與本文所提及的大不相同。然而,我國社會政治生活型態與西方社會愈來愈相近,接受西方文化所帶來的現代法律思想也已有數十年的歷史,要談人權、民主、法治,除了從制度面著手落實外,老師們將本文所提及的權威、隱私、責任、正義等觀念落實到日常的輔導管教中,或許是建構人權教育環境最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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