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5日 星期二

中醫推拿的法律訴訟



2008年元月13日聯合報曾經報導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醫字第1號判決,該案的原告是一位年僅27歲,任職於資策會的工程師。其因肩頸痠痛到台北市和平西路建成中醫看病,經中醫師及助理施以按摩推拿後,造成脊髓硬膜血管破裂導致終身四肢癱瘓。而身為被告的中醫師則主張原告有脊椎方面的病史,並不是推拿造成癱瘓。最後台北地院判決中醫師應賠償新台幣 963萬元。

法院認為該名中醫師在被告接受診療時未盡詢問義務,使得原告的種種病史,諸如:原告於就醫兩週前已出現四肢無力、82年間曾於新竹醫院有就醫病史等情況,均無法納入醫療裁量;導致無法判斷原告是否出現脊髓神經受損之明顯症狀以會診西醫確認病因;進而直接採取風險較高的拔伸整復手法,造成原告頸部在施作按摩、旋轉拔伸之推拿整復後,出現脊髓神經受損致四肢癱瘓之損害。判決書並引用臨床中醫師從事傷科治療之參考教科書「傷科臨症指引參考手冊」,認定被告應有預見之能力,而未注意原告的病史,被告違反了中醫師應盡的注意義務。

原告曾提出中醫師並沒有自己親自實施推拿的行為,而是由助理為中醫師進行推拿,亦屬違反中醫師的義務。並舉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6017498號函:「中醫醫療機構之中醫師於診治病人後,認須施行推拿者,該推拿行為仍應由中醫師為之。但經中醫師執行按法、揉法、擦法、抖法等推拿手法後,其後續之推拿方法,得由助理人員依在場執行推拿之中醫師指示為之。….」作為主張的依據。然而,法院認為這部分並的主張並不成立。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依原告所提出上開函釋,主要應係以中醫院或診所未經中醫師診斷,直接容留未具合法中醫師資格為病人從事推拿按摩之情形」。而本件是經中醫師診斷並執行推拿手法後,後續推拿由助理依中醫師之指示進行,這種情況法院認為尚無任何可責難之處。目前中醫診所亦多是由中醫師指示推拿助理進行推拿,法院這樣的見解應符合中醫診所的期待。

法院在斟酌全案案情後,同時認定原告應負有25%的責任。其理由表示:「原告於至被告建成醫院就診前已出現下肢無力症狀,且於82年間便有相同病症發生而就診於新竹醫院,卻未將此重要情事明白告知,致被告將其當作一般筋肉拉傷病患治療,而產生四肢癱瘓之結果,可認為有違反保護自己身體權所應盡之注意義務,依上揭規定,酌認原告與有25%之過失」。 由此看來,中醫師主張原告有脊椎方面的病史,也不是完全沒有道理。只不過法院認定中醫師要負更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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