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5日 星期二

飛利浦的公平交易法案


文章撰寫日期:2009-01-22 10:02

專利授權的過程中,專利權人常常藉著專利優勢,對被授權廠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公平會在2006年4月對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專利授權契約中,違反公平法而處飛利浦600萬元罰鍰的案件,即為一典型案例。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與國內廠商訂立CD-R專利技術授權合約,要求被授權人必須提供標明生產機器設備的型號、編號、供應商與安裝日期等資料的製造設備清冊,且在每季結束三十天內要再提供依照國別與產品型號載明購買者的身分與使用商標的書面銷售報告。此合約引起三家光碟被授權廠商不滿,主張該等要求與收取權利金沒有直接關係,且飛利浦本身也有銷售CD-R,卻利用優勢地位取得被授權人公司經營成本的重要資訊,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結果遭公平會處以六百萬元罰鍰。

其後飛利浦因不服公平會的處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在2008年10月間,以96年度訴字第3612號判決,認為公平會的決定有部分理由並不適當。

關於飛利浦要求提供「製造設備清冊」部分, 飛利浦主張其要求被授權商提供製造設備清冊,是為了解被授權商的最大產能,判斷所報的光碟片數量是否短報,進而估算合理的權利金。行政法院認為,飛利浦為專利權人,對於CD-R的製程應該相當熟稔,沒有必要向被授權商打探;此外,縱使飛利浦因此知道被授權商的機器型號等資訊,也無法了解實際的組合狀態與參數,因此要求提供製造設備清冊仍屬合理。

關於飛利浦要求提供「書面銷售報告」部分,雖然飛利浦站在防止誤認侵權、避免海關查緝、預防交互授權重複收取權利金等角度主張其必要性,但行政法院認為有侵害被授權商交易對象的隱私之虞,所以公平會的處分有理。

專利權人的授權契約違反公平法的事實時有所聞,但實際成案的並不多見。相關規範可參考公平會公布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技術授權協議案件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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