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5日 星期二

中醫育兒經驗談──關於異位性皮膚炎


 我過去一直受到鼻子過敏的困擾,在兒子出生前後,儘管媽媽很小心的注意飲食,生怕寶寶也帶有過敏體質,寶寶出生後喝的是水解蛋白奶粉。但寶寶生出幾個月後,還是發現難逃有異位性皮膚炎的命運。

半夜常會出現的一幕是,寶寶喊著身體癢癢,媽媽從睡眠中醒來幫忙抓癢,常常因搔不對癢處而引來寶寶更驚人的哭聲。我雖不和寶寶同睡,但每當媽媽開始抓癢的時候,我總祈求上天讓媽媽搔對癢處,趕快讓全家人的睡眠可以繼續下去。

小兒科醫生的說法是,別讓寶寶太熱,要讓寶寶吹冷氣。所開的藥固然能讓寶寶減緩癢的感覺,但一吃藥就沒精神,終究不是長久之計。所幸過敏的程度不是非常嚴重,平常使用特別的乳液保養,洗澡時不用肥皂或沐浴乳,還算過得去。

到寶寶3歲多,第一次看中醫。中醫師斷定他的體質屬濕熱型,當時異位性皮膚炎並不嚴重,主要先調整腸胃,以使其體格健壯。中醫師怕他不能接受中醫的藥粉,還特別把藥粉調成酸甜的口味,想是加了一些山楂。後來我想起寶寶相較於其他小朋友不愛喝水,想是濕在體內,不易排出,當然也較無喝水的慾望,這和醫生的診斷相一致。

藥饍

後來我開始搜尋有關的資料,第一個令我們覺得有效的是廖麗蘭中醫師在大紀元時報推薦的【健脾利濕涼血湯】,內容如下:

組成:苡()1兩、茯苓3錢、白朮3錢、藕節3錢、白木耳2錢、排骨2-3塊、薑3片、鹽適量。
作法:將苡仁洗淨以熱水泡軟,與茯苓、白朮、藕節加水1000cc,大火煮開,小火煮約40分鐘,取藥汁:排骨川燙後以後以後以600cc的水小火煮30分鐘,倒入藥汁再煮10分鐘,白木耳洗淨撕成小塊狀,放入藥汁中煮3分鐘,加鹽調味即可。
功效:白朮、茯苓、薏仁,健脾利濕:藕節、白木耳清熱涼血潤膚止癢。
適用:異位性皮膚炎脾虛濕熱體質,皮膚乾燥粗糙脫屑起紅疹,伴有便秘、腹瀉、食慾不振等症狀。

當時寶寶3歲多,正值夏天,左肩皮膚乾燥粗糙脫屑起紅疹,伴有便秘、食慾不振等情況,之前也經中醫師確認屬於濕熱體質。寶寶喝過一兩次就可發現紅疹部分顏色變淡變暗,當然也就止癢。大人喝的感覺是身體較輕鬆、清爽,是夏天餐桌上很好的一道湯。

還有耳熟能詳的四神湯。相傳四神湯是乾隆下江南時,對南方的濕熱難以適應,身邊的臣子所開出的方子。四神湯可用茯苓、芡實、山藥、蓮子,再加些薏仁,與排骨或豬腸等一起煮,是利濕健脾,可改善異位性皮膚炎作用的好湯。我發現家附近的中藥行有出售茯苓、芡實、山藥、蓮子組成的四神粉,我們用來加到絞肉或各種湯裏面,煮過後食用。市面上有些四神粉是以薏仁取代茯苓,我認為薏仁微寒,應該是茯苓較佳,中藥行的人也說用茯苓比較好。常吃四神粉後,我們也發現小朋友的食慾變好。

記得馬階醫師的傳記中,記載台灣的情況時提到台灣濕熱,一年中大約只有11月到2月之間較為舒適。我們台灣人自己,恐怕還不見得意識到身處在這樣濕熱的環境。很多人到國外空氣較乾的環境後,過敏症狀都會改善,也都是身體濕氣去除後的結果。由此看來,台灣人平常的食物中,若常用白朮、茯苓、薏仁這類去濕的食物,也是理所當然的吧。

魚腥草

我們還用過魚腥草煮水給小朋友喝。一開始是在腸病毒期間,小朋友已經上小班,我們問中醫師可給小朋友服用什麼東西預防腸病毒。他推薦到中藥行買乾的魚腥草,煮約1520分鐘,即可服用。一次喝不完,可冰起來下次溫熱再喝。魚腥草可排毒、抗過敏,對皮膚也好。我曾在圖書館找到一本日本人寫的書,整本書都在介紹魚腥草,它的功效宏大,超乎我想像。小朋友服用一、兩個星期不僅皮膚的問題減緩,便秘的問題也同時解決,令我們感到相當滿意。只是有人主張魚腥草偏涼,不宜久服。而我們大人連續喝幾天,即有輕瀉的狀況,就是魚腥草寒涼的威力。中醫師建議,如果怕涼可加枸杞一起煮,以中和魚腥草的涼性,不過我沒試過。後來我們也只在小朋友有過敏症狀時才煮來喝。

不喝牛奶  喝豆漿

近幾年來,愈來愈多的中西醫師主張牛奶是給小牛喝的,一般的人體不太需要牛奶的養分。中醫更具體指出牛奶會造成體內的濕,對異位性皮膚炎無異是雪上加霜。我曾問一位西醫朋友,他會不會給他家裏10歲的小孩喝牛奶?他只答說:「不需要」。我一位學生化的朋友說,他看過一些癌症藥的文獻資料,癌細胞特別喜歡牛奶,他們平常都喝豆漿,而這正是我目前的作法。我們發現,小朋友停止喝牛奶後,過敏的問題更少,只在天氣變化轉濕的時候曾經有點狀況。而且,媽媽發現小朋友的大便味道不像以前那樣的臭。黃成義老師的中醫網站曾明白告訴異位性皮膚炎的患者要斷奶,我們可是親身體驗斷奶的效果。前陣子有一位學習中醫的媽媽,以豆漿取代一般人使用的牛奶來餵小寶寶,寶寶一樣長得很好,看來豆漿真有神奇的功效。


漢唐中醫的倪海廈醫師說:「(異位性皮膚炎)這病原本是根本不存在的,其病源是小孩被父母抓去注射不必要的B肝疫苗與肺結核疫苗還有百日咳疫苗等等所造成的,民眾只要不讓你的小孩去注射所有的疫苗,這病就絕跡了」。多數的父母親大概還不敢不讓孩打疫苗,但如果不幸染上這樣的毛病,我相信中醫一定有辦法治好。如果這個中醫治不好,就換另一個中醫試試,如果還是治不好,自己從中醫原理多加揣摩家人的狀況及生活飲食習慣,和中醫師相互討論,應該還是能解決問題。

中醫推拿的法律訴訟



2008年元月13日聯合報曾經報導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醫字第1號判決,該案的原告是一位年僅27歲,任職於資策會的工程師。其因肩頸痠痛到台北市和平西路建成中醫看病,經中醫師及助理施以按摩推拿後,造成脊髓硬膜血管破裂導致終身四肢癱瘓。而身為被告的中醫師則主張原告有脊椎方面的病史,並不是推拿造成癱瘓。最後台北地院判決中醫師應賠償新台幣 963萬元。

法院認為該名中醫師在被告接受診療時未盡詢問義務,使得原告的種種病史,諸如:原告於就醫兩週前已出現四肢無力、82年間曾於新竹醫院有就醫病史等情況,均無法納入醫療裁量;導致無法判斷原告是否出現脊髓神經受損之明顯症狀以會診西醫確認病因;進而直接採取風險較高的拔伸整復手法,造成原告頸部在施作按摩、旋轉拔伸之推拿整復後,出現脊髓神經受損致四肢癱瘓之損害。判決書並引用臨床中醫師從事傷科治療之參考教科書「傷科臨症指引參考手冊」,認定被告應有預見之能力,而未注意原告的病史,被告違反了中醫師應盡的注意義務。

原告曾提出中醫師並沒有自己親自實施推拿的行為,而是由助理為中醫師進行推拿,亦屬違反中醫師的義務。並舉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6017498號函:「中醫醫療機構之中醫師於診治病人後,認須施行推拿者,該推拿行為仍應由中醫師為之。但經中醫師執行按法、揉法、擦法、抖法等推拿手法後,其後續之推拿方法,得由助理人員依在場執行推拿之中醫師指示為之。….」作為主張的依據。然而,法院認為這部分並的主張並不成立。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依原告所提出上開函釋,主要應係以中醫院或診所未經中醫師診斷,直接容留未具合法中醫師資格為病人從事推拿按摩之情形」。而本件是經中醫師診斷並執行推拿手法後,後續推拿由助理依中醫師之指示進行,這種情況法院認為尚無任何可責難之處。目前中醫診所亦多是由中醫師指示推拿助理進行推拿,法院這樣的見解應符合中醫診所的期待。

法院在斟酌全案案情後,同時認定原告應負有25%的責任。其理由表示:「原告於至被告建成醫院就診前已出現下肢無力症狀,且於82年間便有相同病症發生而就診於新竹醫院,卻未將此重要情事明白告知,致被告將其當作一般筋肉拉傷病患治療,而產生四肢癱瘓之結果,可認為有違反保護自己身體權所應盡之注意義務,依上揭規定,酌認原告與有25%之過失」。 由此看來,中醫師主張原告有脊椎方面的病史,也不是完全沒有道理。只不過法院認定中醫師要負更多的責任。


飛利浦的公平交易法案


文章撰寫日期:2009-01-22 10:02

專利授權的過程中,專利權人常常藉著專利優勢,對被授權廠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公平會在2006年4月對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專利授權契約中,違反公平法而處飛利浦600萬元罰鍰的案件,即為一典型案例。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與國內廠商訂立CD-R專利技術授權合約,要求被授權人必須提供標明生產機器設備的型號、編號、供應商與安裝日期等資料的製造設備清冊,且在每季結束三十天內要再提供依照國別與產品型號載明購買者的身分與使用商標的書面銷售報告。此合約引起三家光碟被授權廠商不滿,主張該等要求與收取權利金沒有直接關係,且飛利浦本身也有銷售CD-R,卻利用優勢地位取得被授權人公司經營成本的重要資訊,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結果遭公平會處以六百萬元罰鍰。

其後飛利浦因不服公平會的處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在2008年10月間,以96年度訴字第3612號判決,認為公平會的決定有部分理由並不適當。

關於飛利浦要求提供「製造設備清冊」部分, 飛利浦主張其要求被授權商提供製造設備清冊,是為了解被授權商的最大產能,判斷所報的光碟片數量是否短報,進而估算合理的權利金。行政法院認為,飛利浦為專利權人,對於CD-R的製程應該相當熟稔,沒有必要向被授權商打探;此外,縱使飛利浦因此知道被授權商的機器型號等資訊,也無法了解實際的組合狀態與參數,因此要求提供製造設備清冊仍屬合理。

關於飛利浦要求提供「書面銷售報告」部分,雖然飛利浦站在防止誤認侵權、避免海關查緝、預防交互授權重複收取權利金等角度主張其必要性,但行政法院認為有侵害被授權商交易對象的隱私之虞,所以公平會的處分有理。

專利權人的授權契約違反公平法的事實時有所聞,但實際成案的並不多見。相關規範可參考公平會公布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技術授權協議案件之處理原則」。  

日商武田藥品的皮利酮(Pioglitazone)醫藥組合專利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在2008年10月間,針對日商武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之專利侵害訴訟,判決日商武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敗訴(智慧財產法院97民專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

原告日商武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就皮利酮(Pioglitazone)與其他藥物合併使用,研究得知具有治療糖尿病的優良效果,而就該醫藥組合申請取得我國專利。被告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則生產含有皮利酮鹽類的「泌特士」藥品,藥品仿單中教示並建議醫師或糖尿病患直接服用皮利酮鹽類與SulfonylureaMetformin insulin 之醫藥組合。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原告專利所保護的上述醫藥組合,而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害。

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並未侵害原告專利權。理由是:

一、原告並未單獨取得皮利酮的專利,廠商生產銷售內含皮利酮鹽類的藥品,但並未生產銷售原告專利的醫藥組合,則產品的技術特徵並未落入原告的申請專利範圍,故並未侵害原告專利。

二、在使用被告銷售含皮利酮的藥品時,是否應該合併使用Metformin Sulfonylureainsulin,並不是由被告決定,而是由醫師評估病人病情及身體狀況後,始開立處方。被告只單純生產皮利酮,和「製造」或「使用」原告專利醫藥組合的侵害專利行為顯然不同,故並未侵害原告專利。

筆者認為此部分原告提出訴訟的理由似過於牽強,惟一可理解的應是原告認為被告的產品影響其商業利益,原告試圖藉訴訟予以嚇阻,才會提出上述似是而非的理由。

原告於同一訴訟另主張被告的藥品仿單(即說明書)抄襲原告藥品的仿單內容,同時違反著作權法。但被告抗辯,「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第1 項第3 款前段規定,監視藥品之學名藥仿單,應依已核准之首家仿單核定方式記載,其「核定方式」係指其仿單內容。故被告的藥品仿單之所以原告仿單相同,全然係因遵守主管機關的規定使然,應非侵害著作權。法院也認為,雖然藥品仿單的內容仍有其原創性,可以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但被告的行為既然是因遵守「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而來,此一法令上衝突的不利益結果,不應由被告承擔,應認為此行為屬於著作權法第52條所稱之為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而使用之合理使用行為,進而阻卻對於原告著作權侵害之不法。

這個判決的原告,以乎沒有得到被告侵害其專利的核心事實或證據,而仍提起訴訟。我們應不難理解,這是商業競爭中難以避免的競爭手段。


*相關法條*

專利法第56條:
「物品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
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
方法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
方法及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
品之權。
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
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第1 項第3 款:
「藥品之標籤、仿單、包裝,應符合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依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核准事項刊載。其擬製與刊載之方式及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且其
字體應易於辨識:
一、……
二、……
三、監視藥品之學名藥仿單,應依已核准之首家仿單核定方式記載;非監
    視藥品應依原廠仿單據實翻譯」。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從權威, 隱私, 責任, 正義, 談校園輔導管教


現代的法律文化中,重視人權、隱私,強調社會正義,這和與我國固有社會文化強調集體榮譽、謙抑、隱忍、及倫常關係等價值有相當大的差異,因此每天所發生的校園輔導管教活動,如果從現代法律倫理的觀點來思索,許多習而不察的作法與想法,都值得進一步反省。我們將會發現許多問題都起因於固有文化未能與現代法律文化妥善調適而產生。
本文將從美國公民教育中心的民主基礎系列教材所提出的Authority(權威)、Privacy(隱私)、Responsibility(責任)、Justice(正義)等主題討論輔導管教的實例。以程序的正義來說,程序的正義是在探討要做一項決定前,或蒐集資訊的程序中,應該採取怎樣的程序才算合理的問題。用於學校中所發生的情況可能是,某一體育老師聽班長的話即決定體育課打躲避球,而不顧其他同學的需求,這是否符合程序正義呢?以下將舉出與各個主題相關的校園輔導管教問題加以討論。

一、權威(或「權柄」,Authority
如果說實力(power)是一種控制某種事物的能力,權威(authority)則是一種結合合理正當權源的一種實力。政府機關、法律,都是一種權威。學校的校長及校規,班級中的導師,也是一種權威。各種團體如果沒有權威的運作,團體中將毫無秩序。然而,權威的運作也必須受到社會的檢視,才能在合理的基礎上發揮其功能。我國傳統傾向對權威盲目敬畏,不習慣對權威者提出理性的質疑,權威者本身亦不易在適當的範圍內自我節制。例如在「尊師重道」的觀念下,師長是應被尊敬的對象,相對地老師也較不能被質疑,學生甚至可能被認為不得對師長的處分有異議,如此容易造成對師長盲目地服從。以下舉出與校園環境相關的權威觀念。

()教師是教室裏的權威

在尊師重道的傳統裏,教師當然被認定是權威的角色,但是不是有範圍呢?
教師應在「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的範圍內,依法令及學校規則享有專業自主(教師法第16條第6款),但如果過度強調尊師重道,可能會忽略老師的職權範圍。
參考教育部於民國966月公布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
(1)  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2)  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3)  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4)  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其中第123即有關學生的「輔導」,第4點則有關於「教學」活動。教師在行使教師的權威時,必須時時注意是基於輔導或教學活動正常進行的目的,如果只是看不慣學生的言行,或甚至只是為發洩自己的情緒,便處罰學生,就可能偏離輔導管教的目的。而管教行為的實施,也必須注意下列的原則(參考「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1112點,及行政程序法第57條):
1.管教行為內容必須明確,不宜太抽象籠統。(明確性原則)
2.管教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平等原則)
3.採取的方法應有助於目的的達成,不是為了發洩怒氣。(合目的性)
4.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最少者。(損害最少)
5.採取的方法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想要達成目的的利益顯然不相均衡,必須達成均衡的比例。(比例原則)
這些抽象的原則是每位教師進行輔導管教時最應牢記的,每位教師應在每件輔導管教的案例中,一再體會這些原則的涵意。
以下藉由幾個校園的實例討論上述的權威的觀念:

*某高中校長因某學期高三學生留級人數過多,要求老師更改學生分數,以使留級人數減少,維護學校聲譽。
校長的行為明顯地濫用身為校長的權威,且涉及偽造文書罪嫌。而教育的目的如果是使學生能充分地學習,留級的制度應是一種不得不然的方式,校長如果在意學校留級人數影響學校聲譽,或甚至影響個人的仕途,那便是扭曲教育的目的。

*教務主任巡堂時,發現學生上課打瞌睡,未知會上課的老師,就在教室門口,即要求學生站立反省。
教室的教學活動應由教師主導,學校相關主管應站在監督協助的角色使教學活動順利進行。教務主任未知會上課的老師,就在教室的門口,要求學生站立反省,有越俎代庖的嫌疑。但教師似乎也不宜當場質疑教務主任,此時教師應可在學生精神回復後,請學生坐下,專心上課。事後教師並宜與教務主任溝通,避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

()權威機構的決定
權威機構的決定都有好的與壞的影響。所有權威者或教師採取某種管教措施當然有特定的原因,也都可能為了要達到特定的目的。但身為權威者應當認識,所有的決定或措施可能同時產生正面及負面的影響,才能避免做決定只顧到某方面的考慮,而忽略其他可能的負面影響。例如,對學生罰站,一方面使學生有所警惕,但一方面也可能使學生受到心靈上或自尊上的傷害。又例如,班級決定訂做制服,一方面讓同班同學凝聚向心力,但也會多出花費,增加家長的負擔。

()建立權威
在學生自治的範圍內,決議規則,學生選舉代表,也都是在建立權威的運作。
在民主社會中,人民所遵守的法律是由人民選出的代表所制定或決議通過的,法律既經自己選出的代表議決通過,本質上,法律即是自己同意的社會規範,自己當然要遵守。學生在學校中也應該學習到如此的生活態度,這主要體現在班級規範的制定。學生制定規則時,教師應該輔導學生注意所制定的規則要公平、清楚、且可以遵守,但要注意不要對個人的重要權利和自由有所限制。而選擇代表應該強調適才適任。以下藉由幾個校園的實例討論相關的觀念。
1.某高中在班會決議,違反班規的同學應該在上課時罰吃奶嘴。
此決議結果未考慮學生的自尊與個人自由,對個人的權利有重大的限制,並不妥當。依我國憲法第23條的規範,對個人權利與自由有重大限制時,應由法律制訂其規範。學生之間透過簡單的決議如果就能對同學的尊嚴或自由作重大限制,可能引發多數暴力的問題,團體中的多數人可能運用此方式排擠少數人,是非常負面的民主示範。
2.同學選擇上學期第一名的同學當班長。
班長的職責應是代表同學,與教師或學校進行日常事務的聯繫,或協助導師管理班級事務。從國小到高中,不同年級的班級班長應該都有其應擔任的事務,教師應該讓同學了解。所以,選班長時應該注意適才適任的原則來選舉,未來學生踏入社會,也應當是以此原則來參與選舉。學業成績第一名不代表各方面的能力都具備,教師應在平時就讓學生了解這樣的觀念。學校中偶有舉辦全校的優良學生或自治市長的票選活動,最後可能流於全校最受歡迎人物選拔賽,這更無法訓練學生熟悉選舉適才適任人選的民主選舉活動。

()家長的職責及權利
現今學生家長愈來愈積極參與學校事務,教師的教學活動常要配合家長的要求。但家長並非教室裡或教學活動中的權威者。法律雖規定,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教育基本法第8條)。但教師仍應了解,自己是所有教學活動的權威計畫者及執行者,教學活動宜與家長妥善溝通後,完成對學生最佳的決策。

二、隱私(Privacy
自己是個人生活在世界上的主角,個人應有決定是否獨處或免於受他人打擾的自由(let me alone)。尊重個人隱私的社會,容易誘發個人獨立自主的思考,免於受到集體的不合理的影響。然而過度強調個人隱私,個人無法被他人察覺的行為也可能成為違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我國文化特質強調和諧,不認為每個人都有不容他人干擾或侵犯的部分。以下舉幾項與輔導管教相關的重點:

(一)個人需要獨處、也有不透露個人資訊或行為予他人的自由。
不同的人對隱私需要的程度也許並不相同,但在群體生活的班級中,如此的需要不應無端地被犧牲。例如,老師規定全班的郊遊活動全體同學都要參加,如果老師過度地強制沒有意願參加的同學參加,可能侵犯同學個人的隱私,也不見得讓這同學快樂地參與郊遊活動。
當然,過度地保有隱私的缺點也必須讓學生瞭解。例如每個人如果都各行其事,不願和朋友分享自己的隱私,就很難和別人建立較親密的關係。

(二).學校不得任意洩漏學生資料。
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如果說警察局向學校要求提供某學生資料,其實學校不一定要提供。學校應該去了解警察局為什麼需要資料,要提供的話也應該只提供和警局索取資料目的相關的資料,而不是一切配合警局的要求。

(三)個人的隱私或自由,必須在充分的公共理由下,例如學生安全、公共秩序的考慮下才能加以侵犯。
以下藉由幾個例子說明:
1.某學生表示錢包掉了,可能被同學偷走,老師是否可以開始搜同學的書包,調查錢包是否被同學偷走?
搜學生書包極為不妥,會無端侵犯學生的隱私。如果有合理懷疑或證人證詞時,才可以搜某學生的書包。不過老師可以先透過各種方式調查,例如根據對學生的瞭解妥當詢問,請週遭的同學協助尋找,搜學生書包並不是最先要考慮的方法。
2. 教官發現男同學在學校不依規定穿著制服,在走廊當場要求換上制服。
教官當然有權指正同學違規的事項,但方法要適當。教官可以要求學生到較隱密的地方換上制服,如果在眾人面前要求學生換裝,對學生的自由及尊嚴影響較大,十分不妥。
3. 某女子高中的制服是白色襯衫,學生若穿著深色內衣會透出內衣顏色,學校便對學生宣導不要穿深色內衣。
新聞報導曾訪問該學校學生,有些學生認為穿深色內衣確實不雅觀,有些學生則認為穿什麼顏色的內衣是自己的事,根本不乎別人的看法。這個例子中,學校為了整體的形象而要求學生不要穿深色內衣,但這種介入學生個人生活的作法究竟達到如何的教育目的?似乎值得商榷。

三、責任(Responsibility
責任是應去完成或不應去做一件事的本分或義務。責任可能來自權威者的分配、法律的規定、公民的身分等等。當每個人善盡自己的責任時,他人才可以預期未來的進展,社會將會更穩固而有效率地發展,由此並能體現公共意識。在我國文化多著重個人對自己的責任,例如學生應該努力用功、孝順父母等,較少從公共領域討論責任,例如公民應有參與民主社會各種團體的責任、自己如果沒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將會對團體、社會造成不良的影響等,公民的責任因此易受忽略。以下再分兩點討論校園輔導管教的議題。

()責任的認知
老師有義務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任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在這抽象的文句中,教師為達成「導引其適任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所須肩負的責任可能包含教學活動安全的維護、日常的課業教導、生活輔導、不良行為的導正等等。部分教師可能在獨善其身的觀念下,對日常所應負的責任沒有充分的認識,反而更關心發生事故或弊案後自己所應負的責任。然而,事前的責任應該比事後的責任更受到重視,才是對責任較為正確的態度。

()事件發生誰應該負責?
以下舉幾件學生發生意外的事例討論教師應負的責任。
1.學生蹺課在校外發生意外,例如淹水溺斃或被人砍傷,學校應負何種責任?
學生發生意外,通常並不是教師或學校所造成,教師或學校並不會負擔任何民、刑事責任。但學生蹺課,教師或學校應該立刻反應,設法了解學生的動向。所以相關任課教師應該隨時掌握學生的出缺席,並適時通報學校。如果學生發生意外,但教師或學校仍不知道學生不在學校,就可能要負行政疏失的責任。
2.某國中學生在四樓教室窗戶外的護欄邊擦窗戶,但因護欄年久失修,學校沒有定期維護,該學生即因護欄鬆脫,從四樓墜落身亡。
四樓教室的窗戶外護欄因學校沒有定期維護而鬆脫,這事關校長平日的督導責任、總務主任維護校產的責任、導師的照護責任。法院的案例即認為類似的案例中,校長、總務主任、導師都要對學生家長負損害賠償責任。
3.國小課後活動輔導時間,老師較晚進教室,而在老師進教室前發生學生遭同學刺傷眼睛,老師進教室後並沒有將受傷的學生立刻送醫,導致學生因遲延送醫而眼睛失明。
由於老師沒能第一時間送學生就醫,導致損害擴大,法院在類似的案例中,即曾判決老師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正義(Justice
正義可分三部分主題,一是分配的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二是匡正的正義(corrective justice),三是程序的正義(procedural justice)。當團體中有某些利益(例如工作機會)或負擔(例如稅收)需要分配時,就涉及分配正義的問題。當發生某人做錯事(例如廢弛職務)或某人受到損害(例如個人受到傷害)時,為使結果得到公平的處置,就涉及匡正正義的問題。當人們要蒐集資訊或作成一項決定時,所採取的步驟程序是否妥當,即涉及程序正義的問題。正義並不是我國社會傳統的重要觀念,正義通常用在對抗惡勢力,和日常生活的關聯不大,使得我國社會更須透過更多管道加強正義觀念的宣導。

()分配的正義
分配的正義強調事物分配的公平性。但考慮公平性時,並不是表面上齊頭式的平等即可,而必須顧及每個人的差異性。例如,班費固然應該每個人都要繳交,但如果規定的班費過高,造成部分家庭難以負擔,則班費的額度就有重新考慮的餘地。又例如班上有肢體殘障或其他身心障礙的同學,某些課外活動就要特別考慮他們的情況,不宜和其他同學作相同的處理。總之,要達到實質的公平正義,應該對相同的事物相同地處理,不同的事物則可不同地處理,而進行差別待遇時要有正當的理由才可以。

()匡正的正義
匡正的正義主要涉及錯誤的糾正,及損害的彌補。如果疏於處理,將會使犯錯的人再次犯錯的可能性增加,也會使造成的損害無法彌補,甚至繼續擴大。以學生破壞公物為例,學校原則上應要求學生賠償,不過破壞公物的學生可能是起因於故意,也可能因過失而造成損害,學校要學生提出損害賠償時,應該分別不同的情況處理。又如犯法的學生是否一定要送法院?如果我們面對學生犯法,是以使學生改過向善為處理問題的基本目標,一旦學生留在學校能夠達到這樣的目的,應該沒有立即將學生移送法辦的必要;當然,如果學生的犯行嚴重,非移送法院很難讓學生有所警惕並矯正行為,就必須將學生移送法院。(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少年之肄業學校發現少年有違法之虞時,「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

()程序的正義
程序的正義著重於人們蒐集資訊或作決定時,所採取的步驟程序是否合理妥當。在程序進行中應該注意相關當事人發言陳述,參與程序的機會,才能盡可能保障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以對學生處罰或記過處分的程序為例,學校如何認定學生有違規的行為?是否讓學生自己有說明的機會?最後決定的過程是否經過一定程序的討論或辯論?這些程序是否確實踐行,都會影響最後決定的正確性,以及當事人是否心服。教師或學校應當對相關事項的處理程序,作成一套固定的處理方式,確保處罰學生的程序符合程序的正義。
再以決定學校制服的程序為例,學校制服的決定涉及制服的樣式是否適合學校學生、價格是否合理等問題,學校決定的過程可能必須依法對外招標,經比較各廠商的品質價格後,才能完成一項符合程序正義的決定。

五、結語
本文提到的權威、隱私、責任、正義等觀念,在許多場合可能會同時有關聯。例如,要對學生記過時要顧及程序的正義,而程序進行中,可能要對被指違規的同學的行為暫先保密,以免讓該同學提早被貼上不良的貼籤,這又涉及隱私的保護。又例如權威者(諸如校長、老師等)的行為若要在權威者的職權範圍內適當行使權威,則須符合正義的各種要求(即分配的正義、匡正的正義、程序的正義)。
本文提到的各種實例,如果依照我國固有文化強調尊師重道、重視集體榮譽、鼓勵個人的謙抑隱忍,恐怕許多結論都會與本文所提及的大不相同。然而,我國社會政治生活型態與西方社會愈來愈相近,接受西方文化所帶來的現代法律思想也已有數十年的歷史,要談人權、民主、法治,除了從制度面著手落實外,老師們將本文所提及的權威、隱私、責任、正義等觀念落實到日常的輔導管教中,或許是建構人權教育環境最好的方法。
 

2014年3月11日 星期二

神奇的潛陽封髓丹



個人學習中醫的過程中,發現「潛陽封髓丹」這一個依據黃帝內經、易經、傷寒論等經典的理論而發展的藥方(周思,潛陽封髓丹在臨床上的應用如何反映火神派的精神,http://relativehumanity.tieus.com/web/cm/cm544.htm
,竟然對許多中西醫不易治療的病症發揮穩定的療效,身邊的親友因此藥方而改善生活品質,特別在此對此藥方作一介紹。


潛陽封髓丹的緣起

中醫從古代傳到今天上千年的歷史中,各代醫家對用藥的方式各有不同的派別。火神派強調「陽主陰從」,強調治病多用、常用、大劑量的使用薑、肉桂、附子,並以張仲景學說為宗,崇尚使用漢唐流傳的經方。(淺談對火神派的認識,寨王潮,香港大學中醫學院/本科生,http://www.tcmforum.com/forum2.php?forumID=100715&fGroup=student)清代鄭欽安(1824-1911)為中醫火神派(又稱“溫陽派”或“扶陽派”)的開山宗師。主張對治療陽虛之陰火妄動,宜納氣歸腎、溫水潛陽,以潛陽丹(附子8錢、龜板2錢、砂仁1兩、甘草5)和封髓丹(黃柏1兩、砂仁7錢、灸甘草3錢)等方治之。臨床上常將潛陽丹和封髓丹兩方合一,即為「潛陽封髓丹」,獲得更好的治療效果

據不精確的統計,潛陽封髓丹可用於治療頭痛、眩暈、發熱、汗證、失眠、牙周炎、結膜炎、乾燥性鼻炎、慢性咽炎、喉炎、扁桃體炎、口腔潰瘍、復發性口瘡、系統性紅斑狼瘡、硬皮症、銀屑病、白塞氏綜合征、乾燥綜合征、過敏性紫癜、糖尿病、高血壓、腎病綜合征、糖尿病酮酸中毒、甲亢、便秘、痔瘡、前列腺肥大、尿路感染、煩躁、耳鳴痤瘡、蕁麻疹、末梢神經炎、三叉神經痛、面神經炎、偏頭痛、腦萎縮、老年性癡呆、帕金森氏症、美尼爾氏綜合症抑鬱證、心臟神經官能症、結核病、心臟早搏等四十餘種西醫疾病。患者只要有上實下虛的腎陽不足、相火不潛證侯時,均可臨證選擇使用,常獲佳效。(姚偉,淺談潛陽封髓丹在臨床上的運用http://relativehumanity.com.tw/web/cm/cm545.htm筆者的親友服用改善的病症包括暈眩、失眠、長期牙齦腫、長期嘴破、痔瘡、尿道炎、煩躁、心悸,這讓筆者不得不在此介紹此一藥方。本文引用的文章也介紹有眾多醫案,經許多中西醫治療效果欠佳而因此藥方而病情穩定或改善。

潛陽封髓丹的組成

依各篇文章整理各種潛陽封髓丹的藥方, 約略如下:

潛陽封髓丹基本方:附片30g、龜板24g、砂仁15g、黃柏l2g、甘草6g。許多醫師以此為基本,靈活加減。

潛陽封髓丹改良方:附片30g、龜板24g、砂仁6g、知母10g、黃柏10g、黃連3g、肉桂6g、麥門冬15g、龍骨15g、牡蠣15g、乾薑6g、白芍l0g、甘草6g。各藥材的作用如下:附片、炮薑溫散寒邪;龜板滋陰平肝潛陽;知母、黃柏清降相火;川連、肉桂引火歸元,交通於心腎;砂仁醒脾開胃;麥冬主清心潤脈,生津止渴;白芍柔肝止痛,生龍牡潛陽鎮靜安神;甘草調和諸藥。(以上兩藥方見於 梁知行 潛陽封髓丹增減對虛火雜症的臨床應用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4c9df20100jwua.html

潛陽封髓丹加強方:
制附片100克、炙龜板15克、砂仁10克、炒黃柏4~10克、肉桂15克、細辛6克、骨碎補15克、白朮15克、龍骨20g、牡蠣20g紫石英20克、灸甘草10克。
(此藥方見於姚偉,淺談潛陽封髓丹在臨床上的運用http://relativehumanity.com.tw/web/cm/cm545.htm

「潛陽封髓丹」的作用原理

有些人的病症看來是發炎,接近一般人所謂的「上火」,例如牙齦腫、嘴破、尿道腫脹。在西醫看可能要消炎,有些中醫可能要清熱滋陰。但病人自己也知道,身體清熱後更虛弱,消炎藥吃後更無精神。此時要吃補藥更怕上火,常常處於「無劑可施」的狀態,潛陽封髓丹則可在此時發揮作用。田大夫曾作過很淺白的說明:潛陽封髓丹的道理,就是說,我要把這個火,不是把它清掉。這些真正的能量,好的東西,你不能清它。我要把它收回來。那這個潛陽封髓丹,就起到這個作用,把這個火收回來。咱們通常的舉例來講,這個火是什麼火?這個火本來應該在腎。在腎裡邊是個什麼狀態呢?坎中一陽、坎卦呢。就是說。按照《易經》的講法,兩陰夾一陽,這個陽應該藏在這個水裡面。可是它因為水太寒了,它藏不住,就跑到外面去了。跑到外面去了,這是個實際的能量和熱量,它變成火了,表現在就非常迅速地上火。而用清火的葯,清不掉它,清不乾淨,過幾天又來。那麼,這時候應該用鄭欽安這個方法,把它收回來。」(中醫扶陽治療抑鬱症,中國之聲 國學堂──重新發現中國文化太美,主持人:梁冬,主講人:田大夫,2009-11-29http://blog.163.com/thedao@yeah/blog/static/1350012782009112194322638/)。這樣的作用有人稱之為「引火歸原」。如果把身體比喻成壓力鍋在蒸東西,健康的身體應當是在腎的能量(命門火)穩定的發揮且不虞匱乏,如同鍋內的熱力穩定的在鍋內運行,然一旦鍋內的熱力不緊密,到處亂跑,跑氣或漏氣,漏氣的地方如同人體的開口器官,此時即產生元氣不納火不歸源腎氣不納的現象。健康的身體,應當是堅固而又温和的下面(命門火之宅),以及既輕鬆又涼爽的上面,就像一座金字塔。(傅文彔,火神派臨證用藥心悟-以驗案中學習扶陽療法,第85,89頁)

相對於個別病症所面臨的不舒適感,「潛陽封髓丹」要解決的是這些不舒適感更上位的問題,也就是將「移位」或「不足」的身體能量運作,歸於正常。難怪能解決眾多病症。

「潛陽封髓丹」的實際應用

使用前應與中醫師討論病情,確認有無不適合之處。病症較輕者使用附片不用太多,以潛陽封髓丹改良方為宜老年人及重症者則可考慮使用較多的附片,即可考慮使用潛陽封髓丹加強方

病症較輕的初使用者,附片用量宜由少至多,從18克、24克、30克一次一次慢慢增加。主要原因在避免對附子適應不良的副作用。重症者則可由30克開始增加

在上面所舉的藥方中,潛陽封髓丹改良方約用25003000c.c.的水,潛陽封髓丹加強方藥量更大,水量更多,約用到35004000c.c.的水。附片要先煎煮30分鐘後,再加其他藥材煮90分鐘,久煮的目的在使附子更加溫和,適於人體吸收。煮完的藥汁冰存,服前溫熱,每天2-3碗,以在3-4天內服完為佳。剛服用時可少量多次,慢慢適應。

一般診所或藥房多有代客煎煮藥的服務,可酌付費用請其代勞

若使用各種單味的科學中藥藥粉,可用附子1、龜板1.5、砂仁1、黃柏0.5-1、甘草1、龍骨0.5-1、牡蠣0.5-1、麥門冬1的比例調製。

使用附子可能有舌尖麻的狀況, 可服蜂蜜緩解。有容易口乾的狀況, 可漸漸少量多次服用。

服用後不時注意身體狀況是否漸有倪海廈醫師所稱的健康六原則的現象,亦即:
第一:正常的胃口,不會超量吃,也不會沒胃口,飲食津津有味,一日三餐有正常的飽與餓感.
第二:每天早上一起床第一件事就是上大號.
第三:一天小便五到七次,夏天出汗多自然小便就少些,冬天出汗少自然尿就多些,小便顏色呈淡清黃色.
第四:每天睡覺一覺到天亮,沒有失眠或無故會半夜醒來等現象.
第五:長年都感覺頭面冷而手足溫熱.
第六:每天早起時都有陽反應,男人要勃起,女人要感覺雙乳很敏感. 五六十歲的人則較無此現象.

有上述現象即表示身體狀況好轉。

「潛陽封髓丹」非仙丹妙藥

由於「潛陽封髓丹」所依據的基本理論根源於漢唐傳下來的經典,與現今坊間許多中醫不同,所以其效果顯現時常令人感到驚奇。但個人相信,真正的養生之道,還在於個人的心性調整,多行善事,早睡早起,規律運動,健康飲食等等。藥物僅在人們養成這些好習慣前,先改善身體狀況,為真正的身心健康先鋪路。



2014年2月25日 星期二

太極、佛、律師業  

  

原稿登載於「在野法潮」第9(2011/4/15)

小時候曾經參加百公尺賽跑,知道選手在賽跑的過程必須放鬆肌肉,才能有好成績。參加考試時,知道必須拋開緊張的情緒,以平常心面對。至於為何如此?應如何作到?心中則存著許多問號。

幾年前陳章波老師開始在公會教導太極拳,我有幸跟從學習。老師教太極拳的特色之一是以教授「放鬆」為要務。因為練太極拳是藉放鬆身體(以心行氣),行直線及曲線運動(以氣運身)以有效地增大體內氣壓的運行而得以健身。但應如何鬆身呢?老師常教學生想像自己是在陸上游泳。因為人們游泳時惟有放鬆,才會在水中浮起,不懂得放鬆身體,勢必沈到水中。懂得放鬆後,身體的氣血運作隨著太極拳的各種動作,自然會達到較佳的狀態。更高明的人,甚至不必作動作,僅憑著意念放鬆,亦可達到練太極拳的練氣效果。看來身體「放鬆」具有超乎常人想像的意義。

最近又因緣巧合,開始藉由網路與電視,聆聽淨空法師解說佛法。佛法引導人心向佛的重點,在於教導人們拋開心中的妄想、分別、執著,則人人心中原本具足的佛心即會展現光芒,心性益加覺悟,更具正見,且清淨不染。金剛經有名的一句話說道,「應無所住而生其心」,強調人們應無所執著而使則真心本性發揮利益眾生的力量,即是說明這個道理。如果練太極或身體放鬆這件事,和佛家的這些思惟相互觀照,那麼「鬆開身體緊張」、「拋開執著妄想」這些放鬆或鬆脫的觀念似乎都共同指向一種身心的更高境界。而這個境界能對身為律師的個人有何啟示呢?


金剛經另有一句著名的話──「應無所住,行於布施」,可說是教導各行各業人士應具備的生活態度。其大意是教導人們應無所執著的在世間服務奉獻,而服務奉獻不宜專為特定目的,只在盡一己的本分而已。這句話用在律師這一行,應該如何解釋呢?個人的解讀是,律師工作的本質在於以法律專業為他人解決疑惑,分憂解勞,這是有福報的人有幸勝任的工作。獲取合理的報酬雖是當然的結果,但不應執著於賺取錢財,而在服務的過程為錢計較,甚至為錢降低服務品質。遇到明理的當事人合作愉快,固然令人欣喜,但應珍惜此等緣分,不應視為理所當然。遇到不易溝通的當事人,宜避免起瞋恨心,儘量當作考驗自己心性的機會。這小小的領悟有點像老生常談,但自己能否確實做到,難免還留有一些問號。謹藉著「在野法潮」一角,與眾多同道共勉。

"法治教育在台灣" (Law-Related Education in Taiwan) 張澤平律師 林佳範教授共同接受英文訪問

 2008 7/18 12:00 於 http://www.mactv.com.tw/mactv/main.php







權威是如何形成的_央廣部落格-純在主義節目訪談實況


廣播電台:中央廣播電台 台灣之音
節目名稱:央廣部落格-純在主義
節目主持人:李正純
與談者:張澤平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日期:96419

權威是如何形成的

主持人(以下簡稱「主」):接下來我們將做進一步的探討,到底權威是怎麼形成的?不管是領導人,或規則、法律條文,如何把權威界定在適當的程度上?權威在很多場域都會有,例如在錄音室裡,也許主持人有某種小小的權威,當我請張律師說話的時候,張律師才會說話,但是張律師也有權威,當張律師談及專業的內容時,主持人不太會質疑,這也是一種權威的建立。在學校裡,每一個班有一個班長,而在公司裡,有不同層級的主管,在政府裡有不同階層的官員,這就是在不同場域、不同環境裡,有不同的權威。當然在每個環境裡,除了人以外,會有一些規範,例如在錄音室裡,不能抽煙、吃東西之類的規定,那為什麼會訂出這些規則來,這可能也是跟我們這個場域裡的需求是有關係的,經過了長時間、一定程度的參與互動、探討之後產生出來的。那麼假設今天要針對學生推廣法治教育,談權威、要如何訂定規則、或選出領導者,可以舉什麼例子讓小朋友瞭解呢?

Learning by doing

張澤平(以下簡稱「張」):我們做法治教育的推廣有一個基本理念,強調「在做中學習」,就是「Learning by doing」,在講法治教育時,不是用幾個教條,就叫學生要去遵守、要去背就好了,而是透過很多情境的鋪陳、描述,讓學生討論其中相關的爭點,而在討論的過程讓學生學習到相關的觀念。我們常說的法治教育有三種方式,第一種是「教條式」、「灌輸式」的,在教條式的教育中常常會用「威嚇」的方式,譬如過去有些法治教育的教材或影集會用「你如果犯什麼樣的罪,就會接受什麼樣的處罰」,想讓學生因此心生畏懼,只好不得不服從,但這種方式在我們認為,是無法激起受教者能夠去做理性的思辨;第二種是把法治的概念講得很好很好,例如過去我們在講三民主義也是用這樣的方式,施教者往往會將三民主義講得是全世界獨一無二,沒有比這個更好的制度,但有些法令制度是需要時間去檢驗的,光講他的好卻沒有反省思辨的空間,這樣受教者所受教的程度其實是很淺的。第三種就是我們強調的「Learning by doing」,在所有的議題中我們挑出相關的實例或情境讓學生討論,討論的方向不見得是教育工作者想要的,但透過很多人不一樣的討論過程,慢慢的思考、表達,最後經由教育工作者的彙整、歸納,事實上最後收到教育的功能是會更多、更深、更廣的。這是我們法治教育講的「Learning by doing」。

從訂班規做起

回到方才主持人所提到的問題,在小學的階段,我們能夠提出什麼樣的議題讓學生「Learning by doing」呢?有一個很重要又很好的例子就是「訂班規」,班規可能就是小朋友這輩子第一次碰到與自己密切相關的規則。曾經有參與過一個研討會在探討國小的班規,與會者有大學教授、國小校長及在第一線教學的老師來參加。我們發現國小的班規雖然形形色色,但也不外乎就是一些進德修業的規範,以現在國小五、六年級的班規為例,就有「不能夠在走廊上亂跑」、「不可以吃垃圾食物」等。那接下來的問題是:當學生違反了班規時該怎麼辦呢?假如有學生在走廊上亂跑,老師會處罰學生在下課時間有一段時間不能出去;但如果有不可以吃薯條可樂等垃圾食物的規定,可是某天是家長送薯條可樂做為學生的午餐,那麼看起來就是違反班規了,這時候要不要處罰呢?這是非常有爭議的。所以,班規究竟怎麼訂?怎麼訂得好?其實有很大的討論空間。我們在學校推廣法治教育研習時常常建議老師,師長所要求的班規是進德也好,是修業也好,總之不外乎要學生更好,雖然學生也許沒有很強的討論能力,但至少也應該要讓他有參與的空間,例如國小低年級的學生沒有辦法自己訂班規,那麼我們建議老師可以先將重要的項目寫出來,讓學生充分瞭解,再看學生有沒有什麼意見要表達,若有不一樣的想法或意見,老師也可以用溝通的方式,讓他們瞭解到班規的重要性在哪裡,目的又是什麼。透過這樣的過程所訂定的班規與沒有透過這個過程所訂定的班規有什麼差別呢?可能有這樣的參與過程會讓學生更樂於去奉行遵守規則,這也是我們在制訂法律時的一個基本構想。

之前談過,即使是成人世界的法律,我們也都是透過行政機關、立法機關的討論後才訂定,因此我們也希望老師可以帶領學生經由討論之後訂出一個班規,讓學生能夠更樂於遵守。不過班規訂出來還是會有問題,譬如什麼時候該處罰?什麼時候可以不處罰?或者該做什麼樣的處罰?這時候,我們認為處罰只有老師可以決定,也就是老師在輔導管教學生的專業範圍內,可以適當的做一些處罰的活動,但這些活動必須要在一定程度內符合比例原則,只有嚴重的程度才處罰,若違規的程度不嚴重不宜有太重的處罰,拿捏的標準應該在於老師身上,而不應該透過一個班規的制訂,否則反而會過於死板,導致一有違規的狀態就很死板的要做出處罰,這其實是比較不合比例原則的,因此學校班規的內容其實比較不適宜做一些處罰規定,違反班規要不要處罰應該由老師決定才比較適當。

主:假如班規就像是一個「法律條文」,那麼老師是不是就像是一個「法官」?

張:我們的教師法中有規定,教師為了讓教學活動順利進行或者輔導學生活動順利進行,他是可以作適當的處置的。當然,所謂的「處置」也並非老師想要怎麼樣就可以怎麼做,也必須要符合一定的原則。所以,老師在班級的場域中身為一個權威的角色,他是負有這樣的「責任」,當然也是一種「權力」的表現。

小學班長可否處罰同學

主:聽您這樣說,我回想起小學時期擔任班長,老師當然希望我能夠把班上的秩序維持好,當時我似乎就得到了一種權威,我好像就可以自己訂一些班規,比如說早自習的時候不能說話,一旦說話的人名字就會被記下來,假如說名字被記下來同學還是不理會,班長雖然不能打人,但是可以罰錢,也許當下我就可以決定當某位同學的號碼被記在登記簿上兩、三次時,我就可以罰他多少錢。那麼,若照您剛的解釋,其實這些都是不對的?

張:班長、風紀股長這些角色都不適宜作處罰同學的動作,從法令上來看,只有老師有這樣的權利,那可否說老師將這樣的權利下放給班長或風紀股長,就現代民主法治的觀念而言,大概沒有辦法作這樣的解釋。即使我們的政府要將相關的權利轉移給民間執行,也必須透過相當的程序;那麼一個班級當中,以剛才的例子而言,班長或風紀股長罰錢都有可能會傷害個人的權益,有關傷害個人權益的事情讓一個學生來做,其實是非常不恰當的。

同學可否全體同意讓班長對同學罰錢

主:假設全班的同學都已經同意了,可以由班長來決定可否對同學罰錢,那麼張律師認為這樣是否會好一些呢?

張:這其實與憲法的觀念有關,國家所訂定的法律若牽涉到人民的基本權利時,依照憲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是受到嚴格要件限制的,一定要經過立法機關同意;如果沒有經過立法機關的同意就訂定了罰則,那將會是違憲的規定。相對而言,我們能否說班級裡的所有同學就是班級的立法機關呢?恐怕還是不行。因為,不論是小學生或成人,其基本權利所受保障的程度是一樣的,我們不能說小學生的基本權利在學校裡面就要受到班上同學的擺佈,因此,只要學校的措施涉及到學生的基本人權,例如罰錢或其他處罰等,即使透過同學的表決來決定,依舊是違反基本人權的一種方式。在教學實務上,我們往往也建議老師們要注意避免這樣的情況,若學生有違規行為,頂多也是由老師基於教師法中專業自主的權限可以做適當的處罰,但若讓學生做是否處罰的決定,除了違反剛剛的理念之外,還有另一個弊病就是容易形成「多數暴力」,我們知道在求學過程中每個班級都會有不同的小團體,這個團體可能仇視某些團體或個人,當他們串連起來訂一個班規去整那個人時,就會產生嚴重的結果。況且,在程序上這也是不對的。

如何選出班級的班長

主:即使經過這樣的討論與程序,其實也未必達成一個公正合理的狀況。所以,不光是互動參與就能夠達成我們的理想境界,如果老師將權力下放給班長,那班長的適任與否這也非常重要。這個領導人的能力是否足以擔任這樣的權威也是很重要的。我們接著也要討論:如何選出班長?老師可不可以指定班長呢?或者,一定要經過同學的選舉才是正確的方式?我從國小一年級到六年級,老師都直接指定我當班長,那當時也是因為我的成績好,在那樣的年代裡,老師多半認為考試考的好的人可能比較乖巧,或者是將班長這樣的榮譽給你;當我們以比較符合現代的觀念來看,班長應不應該這樣產生呢?

張:首先,班長究竟要做哪些事情?從小到大,我一直拿捏的不是很準。我小學也當過班長,甚至還幫老師去買過菜,當時曾經覺得那樣非常光榮,因為老師不找別人都找我去幫忙;但是,長大之後我漸漸發現,班長是適合幫老師買菜的人嗎?如果班長是用來幫老師買菜的,那麼他當然要找乖巧的人才適任,事實上,在學生團體當中,班長應該是要代表同學來處理班級上的事務,譬如說由他來協調各幹部之間該如何分層負責,學校有什麼事情要透過班長來宣達,可能班長要腦筋很清楚,讓學校相關的資訊可以對學生宣布的很透徹,我想班長至少有這樣的功能吧!接下來,我們就必須要去思考,什麼樣的人適合來扮演這樣的角色呢?乖巧的人適合嗎?乖巧的人有時候很順從,有些問題反倒不見得會想得到,即使是老師或學校交辦的事情,有時候說不定很有問題也不一定。基本上,我們在推廣法治教育的過程中常常跟老師宣導,在班級選班長的時候,老師應該清楚的跟同學說明「班長應該做什麼事情」、「什麼樣的人適合做這樣的事情」,同學在表決的時候也應該選出要很能夠勝任這樣工作的人擔任班長,這才符合選班長的真正意義。但我們看現在小學當中,大部分會選上班長的人是人緣好的人、受歡迎的人,這其實跟剛才談到選班長應「適才適任」的標準是有點距離的。在小學,假如小學生選的都是人緣好的人,未來到社會上要選立法委員、選總統,可能也只是選出一個人緣好或自己喜歡的人。不管這個人在公共領域說了什麼話、做了什麼事,他只要覺得他喜歡就選他,這其實是跟民主社會中訂定選舉制度的初衷有相當的落差,這樣整個社會民主法治制度的運作是會有點問題。

主:在一般的社會上,成年人選民意代表投票的判斷力或許會強一點,但在小學這個階段,若要由小學生來判斷這個學生適不適任?或許有困難。目前我看到的情況是,有些學校會讓同學們大家輪流來當幹部,也許就在輪流當中大家有了第一次表現的機會,也許是一個月,也許是一個星期,藉由實際擔任這項工作的實習表現的階段,比較能夠可以讓同學們去看清楚是不是張三當的比較好?過了幾個禮拜,當我們要選正式的班長時,就可以選張三。

張:這或許牽涉到班級的老師如何經營與教育班級的理念有關,如果他寧可讓同學輪流的話,或許他就必須去注意班級幹部可能出現的狀況,可能在每個禮拜都處於輔導期,但這樣的想法可能還是有他的意義存在,可能讓學生在做幹部的過程中,得到更多的學習,或者是自我的啟發,這也必須要和班級的同學做相當的溝通,也才能讓學生理解老師的苦心。

主:假設真的要經由選舉的方式讓學生瞭解到,同學究竟適不適任的時候,老師就要從旁提供非常多判斷的資訊與引導,實際要告訴同學,到底班長需要什麼。當有某些候選人的時候,老師可能要問同學覺得他符不符合這些條件。

國高中生投票選舉優良學生或自治市長的弊病

張:對於引導,我觀察到大部分老師或許比較難做到。他可能受限於過去的習慣,覺得要選班長就讓大家舉手表決就好了,不需向學生要做這麼多的解說或討論,那我們在做法治教育推廣的過程中還發現,有些國中、高中還有更大型的選舉活動,像是國中選模範生、自治市長等等,事實上,模範生或自治市長選出來之後,只是掛個頭銜,也沒有要做什麼事情,也許多一點機會可以參加校外的活動。這個時候,學生該怎麼選呢?你要選的這個人選出來也沒有要做什麼,根本就無從自「適才適任」這個標準去選。其實這種選舉辦下來,只是讓學校多了一點具有噱頭的活動,實際上卻有可能是一種「反教育」的效果,也就是說,可能會讓學生養成一種選自己喜歡的人的習慣,那將來到社會上,他也可能只會選花樣多、有噱頭的人來當我們的民意代表或政府首長,因此這也許是一個比較不好的活動。

主:我記得在高中的時候,就有一個選舉模範生的活動,誠如張律師說的,這個模範生出來,他也不需要做什麼事情,就只是得到一張獎狀、一個榮譽、一個身份的印記。當時怎麼選呢?每一個候選人會到每一個班上去拜票,後來演變成候選人必須要帶一些表演,可能我有什麼才藝,表演唱歌、彈吉他或吹奏樂器等等,他已經讓我們模糊了一個模範生需要具備什麼,我們也不知道。也許這個人會唱歌、會某些樂器,難道這就是模範生的定義嗎?所以,真的就像張律師所說,這樣的活動辦下來,可能就是一種「反教育」的結果。

張:這跟教育工作者對於民主法治的認識有關,我想大部分的人對於民主政治的認識僅及於有權「投票」,將「投票」與「民主」劃上等號。只要學生在校園裡曾經參加過投票活動,他未來出社會也就會投票,其實並不盡然,投票過程當中需要投票人很多的思辨過程,很多的選擇過程,若沒有學習到那個選擇的過程,光學會手拿一張票投到票箱,這絕對是不夠的。

主:經過今天的說明,我覺得蠻慚愧的,因為我小學擔任班長就是因為成績好、人緣好,在那個階段裡,我真的不知道我能夠做什麼、我應該做什麼,做起來有時候也覺得蠻痛苦的,因為感覺同學並不是很聽我的話,後來有幾次也曾經很想放棄。等到成年之後,我也比較會去想,假設如果今天還有機會要去當班長的時候,我應該要去做些什麼。張律師今天帶給我們比較正確的觀念,真的要以「適才適任」來做為選舉一個領導人的標準。前面談到如何訂規則,訂法律,也是需要一個適切的過程讓大家有參與互動的機會,這樣所產生的結果才是大家所需要的權威。

權威行使的結果與界限_央廣部落格-純在主義節目訪談實況


文章日期:2008-07-03 10:31
廣播電台:中央廣播電台 台灣之音
節目名稱:央廣部落格-純在主義
節目主持人:李正純
與談者:張澤平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日期:96426
 

權威行使的結果與界限

主:現今對於「權威」有越來越多討論的空間,相對於以前的人非常懼怕「權威」,碰到擁有權威的人和事時,就會覺得自己在他面前好像矮了一截。以前覺得自己的父親很有權威,等到我們自己當父親時,就覺得小孩經常在挑戰我們的權威,在現代這當然也是個好事情,畢竟傳統的權威在目前的生活當中,應該也不太適用了。除了家庭裡的權威之外,在社會或一個國家裡也有「權威」,我們對於這些權威有許多的討論,透過討論及互動,去瞭解到底什麼是權威?誰可以擁有權威?權威是如何及應該如何產生?權威的表現是什麼?權威的尺度和限制在哪裡?過度使用權威(權力濫用),又會造成麼影響?

我們之前已經把權威的定義,以及東、西方社會對於權威的範圍和差異做了比較,也談到權威的代表,可能是「個人」,可能是個「規則」,可能是個「法律」。它是如何產生的?怎麼做是比較適當的?接下來要來談行使權威的結果跟界限。談到權威行使的結果與界限,我想就理想的狀況而言,權威行使下來應該是正面的,但是有時候往往很難避免負面的情況出現。就一個現代民主法治社會而言,即所謂的「利」與「弊」,我們是不是要盡量的去「避開」弊,還是只要「利大於弊」就可以了?

張:原則上應該是「利大於弊」即可。舉一些例子來講會比較清楚,就如同在校園裡推廣法治教育時,通常講者要注意舉的例子應該是要聽眾比較關心的,跟自己切身有關的例子,會讓聽者更容易瞭解其重要性並能掌握其精髓。舉例來說,現在教育部規定不能打學生,不能體罰,有時候會讓老師很傷腦筋,那叫老師怎麼辦呢?可能過去常常會用體罰學生來教導學生的老師,會變得不知道該怎麼辦、不知道尺寸怎麼拿捏。在我國高中的教育階段裡,學校裡面有教官負責管理秩序,我記得幾十年前有一個案例,某高中有一個教官,因為學生違規,處罰該學生在司令台罰跪兩個小時,在當時的那個年代,通常會覺得是這個學生很不應該,一定是他犯了很大的錯誤,才會讓教官這麼生氣,因而處罰這麼嚴厲。但是我現在再回過頭思考這樣的例子,在學校裡,教官也是教育工作者之一,而一個教育工作者有這樣「必要」到處罰學生跪在地上兩個小時,才能達到他的教育目的嗎?其實這是令人很質疑的,即使學生犯再大的錯誤,處罰的目的不外乎就是要他反省、希望他改過,那罰跪兩個小時,可以讓他改過嗎?還是會對學生造成身體或心理上的傷害?若學生因此受到傷害,會不會反而造成反效果呢?教育工作者(權威者)應該要思考的是,是否有其他比較不會傷害到學生的方式,一樣也可以達到目的呢?因為像剛剛說的處罰方式,事實上會讓學生的身心受到蠻大的傷害,至於是否能達到教育目的和功效,也是有問題的。

我們再繼續思考那個年代的教官,他之所以會做這樣的舉動,我想有一個基本的目的,就是建立教官在學校的「權威地位」,即是「你敢不聽我的話,就會有這種下場。」日積月累的處罰一兩個學生,漸漸地建立在學校及學生心中的權威地位,如此更方便管理學生。但畢竟學校是一個教育的地方,不應該是讓老師或教官建立自己的權威的地方,而且即使擁有很大的權威,對於促進教育工作品質,不見得很有幫助。所以從這樣的利弊得失,或是從教官行為的初衷,來作種種觀點的分析,我們認為前面提到的處罰手段是一個弊多於利的方式。我們現在做這樣的分析其實是比較冷靜、比較客觀的,從不同的觀點來做評論,但是如果回到那個時代,很可能不容許我們做這樣的評論,甚至不敢去質疑教官或老師的行為,因為在那個時代的人們只有「服從」權威者的份,很難有「質疑」的空間,是到了現今台灣的時空背景下,才比較可以被接受作評斷。所以要對「行使權威」的結果作評析,是需要一個適當的社會氣氛,也有社會環境的文化來配合,才有可能做到這樣的分析。

師長的不當管教與頭髮的管理

主:剛剛談到教官對於學生所施加的處罰,勾起了我一些痛處。以前有些教官只是為了樹立個人的權威,他並沒有針對學生需要改進的部分來做處罰,其實沒有達到讓學生反省的效果,只會讓學生害怕教官而已。我記得以前在高中的時候還有髮禁,經常要檢查頭髮,當學生的頭髮不符合標準時,教官或師長的處理方式是,從學生頭髮的中間,將頭髮剃開「一條路」,也就是說本來可以容許頭髮留三公分,但學生因為不遵守規定留了四公分,所以在學生頭髮中剃開後,學生就不得已要去將剩下頭髮都剃掉,變成小光頭,連三公分都留不成,我想很多人都有過這樣的經驗,包括女生的頭髮太長的話,教官或老師也會故意把它剪得很難看。就權威的適切性來看,類似這樣的處罰,是否不應該出現?

張:我想這個問題是處在當時整個社會環境的觀念下,注重的都是「在位者」的想法,反之在今日民主開放的社會,會有多一點人權保障的想法。我們應該思考的是:頭髮屬於學生可以「自己管理」的部份,如果能在日常生活中讓學生養成自己管理頭髮的習慣,其實這也是很好的教育過程。以前的台灣社會,之所以會要求學生只能維持一定長度的頭髮,其考量的價值是在於「紀律」、「秩序」,但是隨著社會觀念的開放,單一紀律和秩序的維持,不見得對社會的整體有好處,許多研究也認為「嚴格的紀律無法產生創意」,因此在目前強調科技和創意產業的時代,需要更多有創意的人才投入,所以要有質疑行使權威者的結果的「機會」,還是有賴於整個社會文化的改變。

公私立學校管理學生頭髮的不同考慮

主:在西方社會也有私立、保守的學校,它也一定會有許多嚴謹的規定,如果學生不遵守規定,一定會被處罰。這樣的事情,西方社會也覺得是可以去質疑、挑戰的,但是為什麼他們仍然保有這些學校或規定的存在?

張:髮禁的開放基本上是涉及人民的自由,如果學區內的公立學校有髮禁的規定,學生又不得不因學區劃分的關係,進入該公立學校,便導致國家的教育制度,在無形中剝奪了學生決定自己頭髮長度的權益。而私立學校雖然比起公立學校多會有較多嚴格的規定,也會要求學生的服裝及頭髮,但是想就讀私立學校的學生家長,需要支付比就讀公立學校多的額外費用,因此學生和家長必須認同該學校的理念,才會願意去讀,此時即使他人想要干涉都無從干涉。所以就算教育部要求學校要開放髮禁,但我們知道目前有些私立學校,也還是維持過去髮禁的措施,在這方面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是有一些不同。

主:私立學校當然可以有一些自己的規定,但是如果談到當學生違反了規定,該怎麼處罰學生的時候,當然也不能任由私立學校做片面性的決定。私立學校是否也不應該在處罰上造成學生權益的損害?例如學校可以規定檢查好幾次,直到合格為止。學生及家長既然選擇了這所私立學校,當然學生是需要遵守學校的規定,否則就必須要離開學校,但不能說因為學生違反了規定,私立學校就可以任意地給予很嚴厲的、剝奪權益的處罰。

張:在我國目前其實很少這樣的案例。我們知道現在公立學校髮禁開放後,學校還是有規定不可以染燙髮,那事實上有沒有同學違反呢?絕對有,但是若有違反的話,目前公立學校是用勸導的方式,不會處罰,不過這樣的違反規定狀況已經是非常少了,而在私立學校的部分,因為是學生及家長自己願意去念,更不容易去違反規定了。不過剛才學生被罰跪的例子,是可以讓我們去思考在學生違反規定時,處理方式的適當性上,該如何去拿捏。

權威機關的限制

主:剛才前面談了許多關於「行使權威」時有可能會「損害」到一般人權益的部分,除了針對個人權威的行使的例子外,還有一些權威行使是屬於「公眾利益」的部分,此種狀況,您覺得行使權威可以到什麼樣的範圍?或有什麼樣的限制?

張:在「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方面,從法律的觀點來看,有一些很基本的原則,例如一個政府機關的職權通常會規定在相關的政府組織法裡面,因此其行使的職權通常都要「依法行政」,也就是法律有授權的才可以做,而如果法律沒有授權的就不能做。例如某個法律規定人民應該做什麼樣的事情,可是法律沒有同時針對違反的部分訂罰則,但行政機關就自己訂了罰則,這是不可以的,因為法律的「地位」是高於行政機關的命令,如果這個命令是法律沒有授權行政機關可以做的,行政機關擅自作為就會違反職權的範圍。所以就行政機關而言,我們判別的方式是從「法律-命令」的位階來看,這是一個基本的辨別標準。其實台灣在解嚴之後,仍然有部分的行政機關做這種違反法律授權範圍的命令,若遇到這種狀況,人民或立法機關就可以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是有機會可以把這樣的命令宣告違憲,使其無效的。

比例原則

主:任何「有權威」的人在做一些「處置」的時候,我們可能會質疑,他所做的事情或決定,是否都符合他該有的權限?無論是老師、父母,或是政府官員也好,當一件事情發生的時候,或需要做一個決定的時候,這些有權威的人,他們要怎麼做會比較適切?比較不會有濫用權力的狀況發生?

張:這個會牽涉到法律學裡所說的「比例原則」,我們光聽這四個字恐怕不太容易懂它的內涵,簡單來說,這個原則指的是,一個措施(或行為)通常有其背後的「目的」,而為了達成此目的所選擇使用的「方法」,要與此目的衡量起來是合乎比例的。例如用牛刀來殺一隻雞,為了達到殺「雞」的目的,卻選擇使用殺牛才會用的「牛刀」,這是不合乎比例原則的;或者「用大砲打小鳥」,雖然小鳥真的可以被打死,但是事實上並不需要真的拿大砲來打,也許用彈弓就可以了,這是用比較誇大粗淺的例子來解釋比例原則。如果是在校園裡,我們常常建議老師在輔導管教學生行為的時候,有一些原則要遵守,例如當老師告訴學生說:「大家上課要專心。」之後如果有學生往窗外看一下,老師就認為是上課不專心,要處罰他,但這樣會產生的問題是「上課要專心」的這個指令不夠「明確」,而且針對此不夠明確的指令有處罰措施,就很可能會違反比例原則,因為處罰的方式很容易就可能會太超過原本的目的了。如果老師可以換個方式說:「上課的時候,學生想說話就要舉手,沒有舉手就不要講話。」這樣就比較明確,所以比例原則的一個重點是「要明確」。另一個重點是「不可以有差別待遇」,同樣一件事情的處罰應該是一樣的,不要因為老師喜歡某位學生,對他的處罰就比較輕,但對另外一位學生的處罰就比較重,要符合「平等」的原則。所以權威者所欲採取的方法,要能達到原本所期望的目的,而不是有權者任意的作為,例如剛才罰跪兩個小時的例子,教官他除了樹立自己的威權地位之外,可能有一部份也是在發洩自己的怒氣。
在每個工作職場都需要有其專業的考量,例如一名護士可能昨天跟她先生吵架,隔天就將病人打錯針,這樣就是沒有「專業」的考量。老師的專業則是「教育」,因此個人的情緒盡量不要發洩在處罰學生的措施上,處罰應該是要符合實施處罰原本的目的(使學生改正)。現在民主法治的國家,我們一直強調保障人權,如果有很多種方法可以達到目的,則應該要採取對人民「損害最少」的方法。就像剛才所說,其實打小鳥用彈弓就可以了,不需要使用大砲。教官或老師要警惕學生遵守校規,或許訓誡十分鐘就足夠,卻要罰他在司令台跪兩個小時,這樣是不恰當的。我們採取的方法要與達成目的的效果相均衡、成比例,因此最好是選擇一個損害最少的方法。我再舉一個例子,例如2004年總統大選之後,在總統府前有許多人集結,他們對於選舉的結果有意見,那時候很多人擔心這些人集結不願意散去,可能會影響交通及秩序,許多人就問當時的市長馬英九先生:「馬市長,您怎麼處理這樣的事情呢?」我記得當時馬市長說,他會依照「比例原則」適當的處理,那時我想他講比例原則四個字,一定有很多人不知道什麼意思。結果馬市長怎麼處理呢?當有人民不願離開,他讓警察用水柱向人民沖水,如果沖水還不走,就把民眾抬走,那時的目的是要讓民眾離開廣場,只要達成這個「離開」的目的就好了,那他採取的是比較不會損害到民眾的權益的方式;但是反觀中國的天安門事件,我們知道中國政府曾經用武裝軍警開槍、坦克車鎮壓的方式,驅離群眾,這就明顯違反了比例原則。驅散聚集的群眾可以用很多方式,但是不應該用傷害人民性命的方法,來達到目的。這幾個例子可以說明比例原則的基本內涵。所以遵守比例原則也是涉及到一個政府機關,或者是老師、父母等這樣的身份的人(有權威者),他在行使職權的時候,最基本、最需要去思考的,怎麼樣做是適當的?如何在界限範圍之內作適當的處理,不會傷害到群眾的權益,而又能達到行政機關要達到的目的?

主:您剛剛特別談到兩岸對於群眾運動的處理方式不同,其實這也反映出一個有權力、權威的人,其心態的問題。就現在台灣民主法治的進步程度而言,人民知道主政者的權威可以到怎麼樣的範圍,不可以為所欲為,但是對中國的主政者來說,他仍然認為他的權威是很高的,仍然認為他的權威是不容許被質疑、不容許被挑戰的。不過經由前面的討論,聽眾應該可以瞭解「權威」是可以被討論的,甚至是可以去質疑、做調整的。

張:其實不論是一般人民或學生,是只要有「意識」到權威是可以被討論的,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因為有討論才有進步的空間。

主:談到這裡,我回想到以前唸書時候的一段往事,因為當時很多教官都很兇,不太笑,只有其中有一個教官比較會笑。有一次放學回家的時候,在排隊準備上車,我跟同學說這個教官很好,比較不會罵學生,結果被這個教官聽到了,他馬上就兇起來,立刻把我叫到旁邊,然後就告訴我,他翻臉就跟翻書一樣,不是不會罵人,在那樣的年代背景,他不讓我上車、不讓我回家,我當然不敢說話,不過他也只把我留了短短幾分鐘,罵了我幾句。如果以我們現在所接受到的法治教育來看,其實這樣的權威可不可以被挑戰呢?我沒有要批評教官的意思,假設教官人很好,不會隨便亂罵人,但如果他說我不能上車,我是否有跟他討論的權利和空間?是否可以問教官為什麼不讓我上車?我們應不應該有這種討論的空間存在?

張:是的,這一樣是文化背景的問題。在當時,學生說教官比較不會罵人,對那個教官來說,卻讓他覺得沒面子,但是如果現在一個教官聽到學生說他不會罵人,他一定覺得很高興。這就是在不同的社會文化,這些「有權威的人」會有不一樣的反應和想法。如果我們從教育觀點切入,假設教官在學生放學後、要上車前,將學生留住談話的目的,是與教學上、輔導管教都沒有什麼關係,那他「憑什麼」可以留置學生呢?除非你認可他是你很好的朋友,做一些私下的聊天是可以的,否則在我們剛才的討論裡,教官應該是要因為輔導學生生活的必要,才可以介入或限制學生的自由,不然他其實是沒有「權力」做這樣無謂的留置。

主:我們很後悔在那樣的年代,沒有機會接受到法治教育,所以這也就是法治教育要「向下紮根」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當人民從很年齡很小的階段就可以對於「權威」、「隱私」、「責任」、「正義」有一些最基本的認識、思考,我相信未來的生活,或是對於社會的進步而言,都是非常正面的。

張:是的,因此我們也希望「法治教育」不只是在講法條,而應該是要講「規範」,或是藉由生活中的各項遭遇裡,多去思考、多反省。一個民主的社會,其公民應有的法治素養,應該要從日常生活中建立起來。